材料一 人们形容这一时期(中华民国成立后)“集会结社,犹如疯狂,而政党之名,如春草怒生,为数几至近百”“党会既多,人人无不挂名一党籍。遇不相识者,问尊姓大名而外,往往有问及贵党者”......1913年2月,国会选举结果揭晓,国民党大获全胜,使孙中山等人看到了中国民主共和的希望。但是,孙中山良好的政治设想很快就被无情的现实所打破,1913年3月宋教仁被刺杀身亡、11月国会被迫停止议事,1914年1月部分留京议员被袁世凯遣回原籍。
——摘编自孙岩 《民国初年政党政治探索的历史考察》
材料二 1940 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党内指示,强调敌后政权在性质上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指示规定,在政权的人员分配上,“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并指出,共产党在政权中的领导作用,是要靠党员的质量来保证的,而不必有更多的人数,不是要盛气凌人地要人家服从,而是要以党的正确政策和自己的模范工作,使别人愿意接受我们的建议。各抗日根据地比较认真地贯彻了三三制原则。在陕甘宁边区, 1941年根据三三制原则进行了改选,党外人士担任乡以上干部者有3592人,占总数三分之二。根据地内的开明绅士由此得以进入政权机构。
——摘编自 张海鹏主编《中国近代通史》等
(1)根据材料一,指出民国初年政治领域的新现象,结合所学知识评析其失败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抗日根据地政权实行三三制的原因,并指出三三制政权的特点。
材料一 ①从1912年2月7日起,在孙中山的主持下,南京临时参议院召开了制定约法的会议。经过两次起草,32天的讨论,于3月8日获得通过。②3月11日,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的第二天,孙中山正式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③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就用根本法的形式否定了“朕即国家”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约法还规定“民国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④国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权利”,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精神。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重要文件。
(1)史实即历史史实,史论是对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评论,史识是通过分析史实得出的结论。上述材料标示的序号中,属于史实的是 ,属于史论的是 ,属于史识的 。
材料二
投豆选举(翻拍自延安革命纪念馆)
图片说明:抗战时期,豆选法是根据地使用得最为普遍的一种选举法,其法以豆粒(什么豆子都可以,已经用过的有黄豆、绿豆和蚕豆不等)作为选票,每个投票人发给一定额数的豆粒,每粒表示一票。投票时让候选人坐在台前一排,背对着投票者,每人背后放一大海碗,投票人鱼贯而过,认为信得过的,就在他的碗里放下一粒豆子,豆多者当选。
——引自张鸣《中共抗日根据地基层政权的选举与文化回归》
材料三 《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规定:
凡居住在三陕甘宁边区区域的人民,在选举之日,年龄满16岁的,无男女、宗教、民族、财产、文化的区别,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后来在选举资格上又增加了“无阶级、职业、不分党派差别”的规定……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票效力相等,各级参议会代表名额的分配是平等的,即以一定的人口比例为基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相当。
——韩大梅《论抗日根据地民主选举制度》
材料四
1941年陕甘宁边区参议员合影(前排左三是开明绅士李鼎铭)
(2)根据材料二、三四,归纳概括抗日根据地民主选举的特点、意义。
材料五 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内容有两项:一是各项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二是对公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的相关教育和公民的民主实践。其中各项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主要指国体、政体、政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党内民主制度等的确立。
——张荆红《建国初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评析》
(3)依据材料五、结合所学,指出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成就及其本质。
材料一 在袁世凯掌权的既成事实情况下,民主共和派煞费苦心地设计出一幅理想的民主共和国的蓝图,希望借此对其加以约束。1912年3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公布施行。《约法》开宗明义:“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二章规定了人民的自由、权利和义务。三权分立、互相监督、互相制衡为《约法》完全接受,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这四章规定三权及其关系,确立了民主共和国的政治结构。
——摘编自刘锡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评析》
材料二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奠定了新中国宪政的基础。五四宪法是中国历史上人民第一次自主制定的宪法,也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地位,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与人民民主原则。五四宪法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崭新历史,在根本上巩固了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权的合法性,确认了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宣告了人民权利受到宪法保障的事实,其精神延续至今。
——摘编自韩大元《论1954年宪法的历史地位与时代精神》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意义。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相对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五四宪法的主要不同。
材料一 五权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结合我国封建时代的考试、监察二权而成的。孙中山认为,五权宪法的五权制度的宪法原则,可以补救“三权宪法”的三权制度的宪法原则的不完备之处,从而使五权宪法成为实行民治的根本大法。
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训政大纲》,并正式公布了五院制《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从而奠定了南京国民政府五院制的基础。以上五院相互独立,各自行权,五院正、副院长由国府委员担任。凡国民政府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均需由主席会同五院院长共同署名。
在《训政大纲》中还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行之。”这实际上将国民政府的组织架构纳入到了国民党统治之下,为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提供了依据。
——节选自“百度百科”
材料二 1953年12月27日,毛泽东带领宪法起草小组着手宪法起草工作。宪法在起草中,总结了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宪政建设经验,确定了人民民主原则,还遵循了社会主义原则,以适应新的社会形势。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所确立的政治制度奠定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基本面貌。
——摘编自豆星星《修宪制度研究》
材料三
材料二 “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的政治建设举步维艰,甚至一度陷入瘫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逐步确立起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国家的政治建设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据人民版高中历史必修第一册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评析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及其实践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五四宪法》所依据的“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宪政建设经验”和“新的社会形势”各指什么?指出《五四宪法》所确立的三大政治制度。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文化大革命”结束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取得的成就。
材料一 法国“1875年宪法”充分地反映了共和派和保皇派的相互斗争、相互妥协而达到的力量平衡。法国各政治派别对它的理解各不相同,令它随着各种政治势力的变化而被赋予不同的内涵。1876年3月,在新的众议院中共和派占多数,但参议院还掌握在保皇派手中。1878年1月,共和派趁参议院三分之一议员改选之机,赢得了参议院的多数。后来,共和派格列维当选为总统。至此,参众两院、内阁、总统职位已尽数被共和派掌握,共和派全面胜利的格局已然形成。
——摘编自吕一民《法国通史》
材料二 关于临时政府的组织形式问题,《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有很大的不同,即改美国式的总统制为法国式的责任内阁制。孙中山本来是坚决主张总统制而反对内阁制的,他之所以赞同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显然有限制袁世凯专权以保障民主共和而维护民国的目的。在北洋政府的整个统治时期,除了短暂的两次流产的帝制外,名义上一直挂着“民主共和”的招牌,而实际上这个政权是官僚军阀的独裁政权。
——摘编自杨天宏《论<临时约法〉对民国政体的设计规划》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法国共和派全面胜利格局形成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评述中华民国政府组织形式的变化。
A.规定“主权在民” | B.实行三权分立 |
C.实行责任内阁制 | D.总统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 |
A.参议院颁布《临时约法》 | B.袁世凯成为临时大总统 |
C.南京临时政府的宣告成立 | D.蒋介石建立南京国民政府 |
A.看到了限制袁世凯专权的意图 |
B.觉察到此举犯了因人设法之忌 |
C.认为这是双向互动的权力制衡 |
D.对孙中山的评述基本符合史实 |
A.实现了宪政原则 | B.促进了民族工业持续发展 |
C.奠定了统一基础 | D.推动了实业救国思潮兴起 |
中国青铜时代的法律,注重法以“刑”为核心的同时,“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大夫、士、庶民成一道德团体”,制度和礼皆是道德之器械。这种纳法律于道德的传统,流衍于后世。 ——梁治平《中华文明读本·法律体系篇》
《十二表法》将作为家庭首领的家父享有独特的巨大权力具体化并且细分化。其对家父唯一的明确限制是有一条“若家父出卖家子三次,家子即脱离家父”的规则。家父对隶属于他的后裔的财产和生命拥有绝对支配权。当家父欲行使对其后裔处以死刑的权力时,必须召集理事会进行听审,家父的行为要受到这个理事会裁决的约束。处在绝对家父权之下的家子,能够和家父一样自由地投票和担任执法官,公法与私法并不相矛盾。
——[英]H.F 乔洛维茨 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研究历史导论》
(1)概括“中国青铜时代的法律”与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的不同。
政治意义上的“宪法”一词在英美两国含义迥然不同。于美国意味着某个特定时刻颁布的作为国家最高法律的成文法律文件,而对于英国人而言意味着其实际的社会政治秩序——经由数个世纪渐积而成的——从前代继承下来的且规范当下政府操作行为的法律、习惯和先例。 ——[英]沃尔特·白芝浩《英国宪法》
(2)说出“宪法在英美两国迥然不同”的表现形式,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英国宪法特点的理解。
1911一1928年间的这段历史是国人寻求宪政救国而归于失败的历史,袁世凯及北洋系在其中无疑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把这段历史称为“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则明显是用一个集团来代替整个时代,而且,这段历史在国民党看来就是北洋军阀扰乱宪政,分裂割据的历史。在我们传统注重“大一统”历史观的民众看来,国民党无疑把这段历史的混乱责任简单地推给了北洋军阀。今日如果抛开党派的偏见来看待这段历史就会发现:民初宪政失败,最终归于分裂和政局动荡,并非全然是北洋系的责任,即使是北洋系上台的民初总统和政治治理也并非乏善可陈。
——摘编自丁中江《北洋军阀史话》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析材料中关于民国初年宪政失败的观点。(要求:对该观点赞成、反对或另有观点均可,观点明确;运用史实进行评析,不少于三例,史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