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 | B.民主法制建设逐步完善 |
C.改革成果得到法律确认 | D.政府不再参与企业经营 |
A.突出了主权在民 | B.彰显了人文精神 |
C.构建了法制体系 | D.规范了公民行为 |
A.新时期的法制不断完善 | B.坚持立法为民的原则 |
C.以法治作为反腐的工具 | D.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 |
1954年宪法目录 | 1982年宪法目录 |
序言 第一章总纲 第二章国家机构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 | 序言 第一章总纲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家机构 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 |
A.确立依法治国为国家体制改革重点 | B.提出了社会主义的宪法原则 |
C.凸显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 | D.昭示着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 |
A.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 | B.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逐步完善 |
C.社会主义基层直接民主制度建立 | D.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日益发展 |
A.各级女性干部队伍壮大 | B.妇女成为国家建设的核心 |
C.民主政治建设卓有成效 | D.参政的妇女结构有所改善 |
材料一 西方的工业化进程下,城市贫困人口飞速增长.他们居住环境脏、乱,缺医少药,治安混乱。英美发起社区睦邻组织运动,通过社区资源扶危济困。德国部分城市通过社区组织卫生、宗教与教育等力量进行济贫改革。二战以后的一段时期,信息化与城市化影响了社区发展,造成了社区衰败。20世纪70年代开始,新自由主义兴起,国家对社会个体的照顾逐渐被社区照顾代替。20世纪80年代,发达国家社会冲突和矛盾凸显,社区主义应运而生,社区作用被重新发现。英国发起社区战略,强调社区公共服务改革与民主参与。但欧美国家公共服务供给的民营化仍然存在代理上的碎片化。现代社区对生活营造的忽略使各个家庭之间难以沟通。另外,后现代社会的功利主义与自我意识使得人们强调个人利益,而不是对群体的忠诚,传统的联系和价值标准被削弱。欧美社区建设的重点逐渐放在了居民自强自立精神的培育方面、社区居民人际关系的协调,力图在城市恢复或重建那种守望相助、睦邻友好的和谐的社区生活。
——摘编自吴素雄吴艳《欧美国家社区治理的结构、功能及合法性基础》等
材料二 2017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文件提出,城乡社区治理事关居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城乡基层和谐稳定。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幸福家园,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可靠保证。
社区治理建设目标:支持社会组织承接、引导专业社会工作团队参与的工作体系;积极引导驻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区治理。加强城乡社区环境综合治理,做好城市社区绿化美化净化,着力解决农村社区垃圾收集、污水排放以及散埋乱葬等问题。创新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营机制,提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利用率。探索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
在实践中,中国各地注重培育社区文化品牌、注重提升社区文化参与度,居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升。例如,北京市通州区以才艺展示、挖掘社区能人等举措建设楼门文化,带动党员、积极分子、文艺骨干参与,改善了人际关系、构建了和谐社区。
——摘编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等
(1)根据材料一概括欧美社区治理的变化及存在的不足之处。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新时代中国社区治理特点和意义。
材料一 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也,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圜也。孔子曰:“安上治民,莫善于礼。”此之谓也。
——《礼记·经解》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今皆亡国者,其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其国乱弱矣,又皆释国法而私其外,则是负薪而救火也,乱弱甚矣!
——《韩非子·有度》
材料二 法律始终把它的作者的世界图景包含在抽象的形式中,而每一历史的世界图景都包含一种政治——经济的倾向,这种倾向依据的不是这个人或那个人所想的事物,却依据的是事实上掌握政权并因之掌握立法的阶级所实际打算造成的事物。每一种法律都是由一个阶级以大多数的名义建立起来的。
——【德】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著,齐世荣等译《西方的没落》
材料三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2014.10.20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1)根据材料一概括儒、法两家在治国理念上的差异,结合所学指出其中哪一流派的主张更符合战国时期统治阶级的需要,并分析原因。
(2)根据材料二概括斯宾格勒关于法律的主要观点。结合所学知识,简述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局限。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时间,并阐明其意义。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B.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 |
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D.基层民主自治制度 |
材料一 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之初,只有那些拥有一定地产的成年男性才有资格当选为议员。
1830年,只有不到百分之十的成年男性拥有选举权,而拥有被选举权的人则更少。后来,英国进行了多次议会改革,逐渐完善了议会制度。直到1969年,英国才规定,不论男女,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可以参加下院的选举。
恩格斯认为,美国1787年宪法“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到179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0条修正案,才规定了人民有言论自由等权利。
——摘编自人民教育出版社《历史①·必修》
材料二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享有劳动、休息、社会保险、接受教育等各方面的权利和从事各种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控告的权利,等等。这些规定,使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自近代以来第一次获得宪法的保障。同时,宪法相应地规定了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依照法律纳税,依照法律服兵役等基本义务,体现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新中国成立后的几部宪法的结构都是四章。1982年以前宪法的结构顺序为“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82年宪法则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
——摘编自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英、美法律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及其实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新中国1982年宪法结构调整的意义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