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在1683年,清政府以统一台湾为由,对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作出了重大调整:首先,1684年,临近海洋的各个省份纷纷打开海禁,设立了四处海关部门。康熙曾多次颁发圣旨,下令各个关口减少免除外国商船的部分关税,统一各个关口的关税税率和计算税收的规则,外国船只只需要在任意一个关口交税即可,以此刺激外国商品进入我国。
康熙曾多次颁发圣旨,减免外国商船的关税。比如:在1684年就规定,收取关税三成;1685年,在原来三成的基础上再减了二分。除此之外,康熙在船钞(海关税的一种,又称“吨税”)上也给了外国商人非常大的优待,征收外国商人的船钞标准,比本国商人的标准低得多。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730年。
——摘编自《清史编年·康熙朝》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1683—1685年康熙帝外贸政策的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康熙帝1683—1685年颁布外贸政策的积极影响。
材料一唐朝土地买卖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所有买卖土地的行为,都需要经过向所属官府提出申请,年底解除其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没有文牒便进行买卖,将没收交易所付金额,将土地还给原主。唐朝土地买卖只有到了“年终”才能“彼此除附”,这里的原因在于,唐朝政府推行均田制,收授土地始于每年十月,毕于十二月。而买卖土地亦是到年底才能实现权力义务的真正转移,与官府收授土地的时间一致。买入的田产不得超过永业、口分田的受田规格,年终“除附”便于官府统计每年每户所占土地是否超出律令限制。
——摘编自马艳婷《从土地流转看唐朝土地制度及其出路》
材料二宋代的土地私有化程度不断提高,奉行“不抑兼并、不立田制”的土地政策。在宋代,民间土地.可以随意买卖,人民是土地的主人。土地作为交易的现象是十分普遍的,并且政府颁布了很多关于土地买卖的法令,并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如借助“输钱印契(向政府购买正规的土地交易文书)”确认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规定禁止土地侵权的行为,对侵犯土地权利的行为进行处罚。
——摘编自侯加永《宋代的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宋时期土地政策的不同。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宋时期土地政策变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