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载内容 | 出处 |
“收宗族及宾客、家兵数百人” | 《三国志·魏志·任峻传》 |
“宗族,部曲三千余家……万三千余口” | 《三国志·魏志·李典传》 |
“聚少年及宗族数千家,共坚壁以御寇” | 《三国志·魏志·许楮传》 |
A.战争频繁导致兵屯发达 | B.豪族拥兵威胁中央集权 |
C.人身依附情形较为普遍 | D.封建生产关系急剧发展 |
A.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 | B.土地私有权逐步确立 |
C.重农抑商政策的推行 | D.国家加强了土地控制 |
A.农民经济负担减轻 | B.严刑峻法思想推行 |
C.官员特殊权益消失 | D.均田制的贯彻实施 |
材料一 春秋时期,随着私田的大量开垦公田逐渐荒废,井田制遭到破坏并逐渐瓦解。北魏至唐前期,中国一直实行均田制。唐代均田制的实行把军队和广大农民安置到了土地上,达到了安定军心和民心的目的。如贞观时,“东至于海,南极五岭,皆外户不闭,行旅不贵粮,取给
于道路焉”。由于农民获得了土地,极大地刺激了生产力的提高,土地开垦日益扩大,粮食产量不断提高,致使粮食价格大幅度下降,国家财政也日益富裕充足。所以,唐前期百余年间国力强盛,威震中外,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之一。
——摘编自王红雷《祈中国古代土地制度之演变》
材料二 自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从1953年开始,中国开始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变土地私有制为公有制。实践证明,它是不利于农业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于它否定了农民个人的物质利益,无法有效刺激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50年代后期,土地改革旨在全国范围内提高公有化程度,扩大公有化规模,使得生产关系脱离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结果违反了按劳分配的原则,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破坏,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开放以后,党中央在积极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坚持土地国有制,改革经营管理方式,实行分户经营,自负盈亏。这一土地制度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生产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摘编自唐丽霞《新时期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井田制瓦解的原因并说明唐朝实行均田制的作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综合上述材料,谈谈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给你带来的启示。
材料一 “不抑兼并”是宋代的一项基本国策。唐中期实行两税法后,土地私有制得到迅速发展。北宋时期,土地商品化相对增强,“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成为一种普遍被人们认可的现象,“不抑兼并”政策正是对土地私有制之下土地自由买卖的认可。北宋统治者认为“富室连我阡陌,为国守财尔”,他们关心的不是土地不均,而是土地转移后能按土地的多少收税。
——摘编自全仁经《土地兼并的不可抑制和北宋的不抑兼并》
材料二 从1950年6月开始,华北、东北、西北、华东等地区在总结土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土地改革法》等一系列政策要求,平稳有序地开展了土地改革工作,前后经过“清匪反霸、减租退押”“宣传动员、典型试验”“划阶级、分土地”“全面检查、颁发土地证”等阶段。至1952年年底,新、老区3亿无地少地农民,共分地7亿亩,获利农民占农业人口的60%~70%。农民在拥有自己的土地后,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据统计,1952年,全国农业总产值比1919年增长了48.3%,粮食产量增长了44.8%,农民收入相比以前也有显著增长。
——摘编自陶艳梅《建国初期土地改革述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宋代采取“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概括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其历史意义。
A.试图调整生产关系以增加财政收入 |
B.强化对民间土地资源配置的主导权 |
C.对土地私有产权的明确承认与尊重 |
D.旨在促进封建租佃关系进一步发展 |
A.分封制已趋于瓦解 | B.土地国有观念已发生动摇 |
C.土地私有得到公认 | D.统治者内部矛盾不可调和 |
材料一时民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李)安世乃上疏曰:“臣闻量地画野,经国大式;邑地相参,致治之本……愚谓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则无私之泽,乃播均于兆庶;如阜如山,可有积于比户矣。”
——摘编自《魏书》
材料二多置庄田广修宅,四邻买尽犹嫌窄……
——摘编自[唐]王梵志《提纲》
(1)根据材料一、二、指出材料现象反映的本质问题,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成因。
(2)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说明两则材料对研究中国土地制度所具有的史料价值.
A.土地买卖的多样化、频繁化 | B.土地买卖影响了税收政策 |
C.土地买卖有助于社会的稳定 | D.国家政权保障了土地流转 |
材料 宋代土地交易频繁,草市、集市遍及各地,内外贸易限制大为减少。以李靓、陈亮、叶适为代表的一批士大夫反对空谈仁义道德,提出“义利双行”的主张。发展经济,扭转贫弱是宋代中期以后的社会愿望。为巩固政权,政府的政策导向也避免与社会对立,在民事、经济立法上与前代相比有较大改变。“官中条令,惟(土地)交易一事最为详备”,并规定卑幼未经尊长允许,典卖土地无效。关于遗嘱继承,条款复杂,序列完整,还出现遗嘱继承的真实详尽案倒。法律禁止各级官府借口官需勒索商人,强买强卖;禁止以公务为名,阻滞商旅,盘剥商人。市舶司在外商往来之际,慰劳送别,成为条例;鼓励外商投诉不法行为。
——摘编自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
(1)分析宋代民事经济立法改革的背景。
(2)概括宋代民事经济立法内容的特点,并说明民事经济立法改革在经济上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