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历史的演进具有理性法则 | B.历史的发展缺乏秩序 |
C.历史演进的道路异常曲折 | D.个体的作用微不足道 |
A.对于理性思潮的批判 | B.工业革命发展的新需求 |
C.人主体地位开始确立 | D.对审美情趣的感性关注 |
材料一 朱熹认为,“至善”就是“事理当然之极(尽善尽美)”,其“得之于天而见于日用之间”,因为“得之于天”,又叫做“天理”,“天理”显现在事物之中,就成为“事理”,“天理”和“事理”是一回事。从道德的角度来看“理”就是“至善”,其主要内容为“仁、敬、孝、慈、信”等等。达到“至善”境地的方法就是“复天理、去人欲”,其标准就是“尽夫天理之极,而无一毫人欲之私”…“涵养须用敬,进学则在致知。
——改编自吕等雯《朱惠理解的“止于至善”及其可能内涵研究》
材料二 康德认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人要遵守“绝对命令”,要奉行义务与职责;作为感性的经验者,个体希望自身能够幸福。因此,“德行”虽是至上的善,却还不是圆满的善,只有再加上“幸福”,才能构成“至善”德行是至善的第一要素,幸福作为道德的结果构成至善的第二要素,道德与幸福之间有一个存在。这个存在,使得自然不但与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法则相和谐,还与他的道德意向相和谐。有了这样的悬设之后,世界上才会有至善存在,而这样的一个存在,就是神。通过上帝之手将幸福与德行和谐地共存于“至善”之中。
——摘编自刘延苗、何炳武《康德与朱惠“至善”概念之比较》
(1)依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朱熹与康德关于“至善”认识的不同并分析其产生的背景。
(2)依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朱熹、康德“至善”思想的影响。
A.旨在为资产阶级法律辩护 | B.丰富了启蒙思想的内涵 |
C.宣扬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性 | D.批判了封建法律的黑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