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解决了明代选官制度的积弊 | B.放松了对士人人身控制 |
C.增加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 | D.透露了经世致用的意识 |
A.整肃吏治,加强考核 | B.裁减开支,节省费用 |
C.清丈土地,抑制兼并 | D.筹集经费,远洋航行 |
A.成功解决了土地兼并的痼疾 | B.有利于缓解有产无税的弊病 |
C.极大助推精耕细作技术发展 | D.使大量无地农民成为自耕农 |
A.解除农民的劳役负担,稳定了农业生产 | B.简化赋税征收手续,杜绝地方官员贪腐 |
C.农民彻底获得自由,促进了手工业发展 | D.赋役改为征收银两,农民遭受商人盘剥 |
材料 明中叶,由于土地兼并、隐漏,人口逃亡流失,户田二籍混乱失真,“豪民有田无粮,穷民摊派受病”,朝廷控制的田亩、人丁日益缩短,财源枯竭,所谓“私家日富,公室日贫,国匮民穷,病实在此”。针对这种弊端,张居正于万历六年(1578年)对“天下田亩通行丈量”,结果查出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多达300万顷。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规定:把田赋、原先按户丁征派的力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杂税合编为一条,统一按田亩核算,“计亩征银”;官府用取代力役的丁银雇人服役;取消里甲征收的环节,统一由官府收解。一条鞭法的推行,“一举而官民积重之弊皆反(饭)”,成效立见。
——摘编自曹大为《评张居正改革》
(1)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概括--条鞭法实施的背景。
(2)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概括一条鞭法的作用。
材料:张居正改革的核心在财政,是一个半世纪赋役改革的延续。这一改革表现在他一步到位的改革思想:清丈田粮,赋役合一、统一计银征税,从而重构了一个新的财政体系,意味着明朝对于之前的以实物征收与力役征发为主的财政体系,朝向以白银为主的财政体系急剧转型,由此建立了白银为主币的货币体系,中国的白银经济自此开端,一直持续至1935年。这种基本的制度变迁瓦解了明朝前期的财政体系,也瓦解了明朝前期的社会基层组织结构乃至明前期国家对整个社会的治理机制。
——万明《传统国家近代转型的开端:张居正改革新论》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张居正财政改革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张居正财政改革产生的影响。
7 . 材料 明朝中期土地兼并的情况非常严重,众多王公贵族、官宦亲戚利用特权,大量占夺土地,并且强取强卖,拒不交税,严重影响了明朝的国家收入,这种情况到明朝中后期更为严重,恰时北方的蒙古族女真族常常入寇边塞,黄河也屡次决口,水灾范围数十县,民不聊生。真可谓是内忧外患,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张居正开始了他的改革之路。政治上提出了著名的“考成法”。裁撤政府机构中的冗官冗员并且整顿邮政。军事上,张居正为了防御蒙古族入寇边关,派戚继光守荆门,派李成梁镇辽东,又修缮东起山海关,西至居庸关的长城。
经济上实行“一条鞭法”。这是张居正改革的重点,目的是整顿赋役制度,扭转财政危机。在水利方面他治理黄河、淮河和运河,使漕船可以直达北京。
这次改革张居正强化了中央集权,使十分腐败的明朝政治有了转机,比起嘉靖年间国库存粮不够一年用的情况,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摘自熊召正著《张居正》
(1)根据材料,简要说明张居正改革的背景。
(2)根据材料,结合改革的内容,你是如何看待张居正改革的。
A.简化税制,一概征银 |
B.国家对农民人身控制松弛 |
C.有利于农产品商品化 |
D.政府改变了重农抑商政策 |
材料:张居正指出当时的五大积弊:“曰宗室骄恣,曰庶官瘝旷,曰吏治因循,曰边备未修,曰财用大匮。”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张居正创制了“考成法”,严格考察各级官吏贯彻朝廷诏旨的情况,要求定期向内阁报告地方政事,提高内阁实权,罢免因循守旧、反对变革的顽固派官员,选用并提拔支持变法的新生力量。为防御蒙古鞑靼入寇边关,张居正派戚继光守蓟门,李成梁镇辽东,又在东起山海关、西至居庸关的长城上加修“敌台”3000余座。他还与鞑靼俺达汗之间进行茶马互市贸易,采取和平政策。从此,北方边防巩固,在二三十年中,明朝和鞑靼没有发生过大的战争,使北方暂免于战争破坏,农业生产有所发展。张居正还整顿赋役制度、扭转财政危机。他认为,赋税的不均和欠额是土地隐没不实的结果,所以要解决财政困难的问题,首要前提就是勘核各类土地,遂于万历八年十一月,下令清查全国土地。在清查土地的基础上,张居正推行了“一条鞭法”,改善了国家的财政状况,推动了明朝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促进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
——摘编自《张文忠公全集》和《明史食货志》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张居正改革的背景和主要措施。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张居正改革的影响。
材料 1906年9月1日,清政府宣布“预备仿行宪政”,先从改官制入手。同年11月6日,清政府宣布中央官制改革方案,其中涉及司法的部分是将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大理院正卿为正二品,由当时主持修订法律的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出任。
1907年7月6日,清政府公布地方官制改革方案,规定各省按察司改名为提法司,改按察使为提法使,专管司法行政,并监督各级审判;省会增设巡警道一员,专管全省警政事务;同时分设审判各厅以为司法独立之基础。但同时又规定,总督、巡抚“总辖该管地方外交军政,统辖该管地方文武官吏”;还明确规定各省布政使、提学使、提法使应“受本管督抚节制”,而提法使正是地方司法改革的直接组织者。官制改革方案的最后一条规定:“各省应就地方情形,分期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分别受理各项诉讼及上控事件。其细则另以法院编制法定之。”慈禧太后命由东三省先行试办;此外直隶、江苏两省因新政较有基础,又是较为开化的地区,也择地先为试办;其余各省,限十五年办好。
——摘编自迟云飞《晚清预备立宪与司法“独立”》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司法“独立”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晚清政府司法“独立”的特征及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