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人民得享有下列各项之自由权….
第十六条: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三十九条:临时大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总揽行政事务。
第四十八条:法院以临时大总任命之法官组织之,行使司法权。
第十九条: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辅佐临时大总统。总理可以驳回总统的意见;总统颁布命令须由总理副署才能生效。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
材料二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
(1)结合材料一、二和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体现的原则。
(2)结合材料二和所学知识,指出 1949~1956年间,新中国确立了哪些有自己特点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A.实行三权分立 | B.限制总统权力 | C.规定主权在民 | D.保障自由平等 |
A.三权分立制 | B.总统制 |
C.责任内阁制 | D.君主立宪制 |
A.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
B.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
C.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
D.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
5 .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表现。
材料一从《法经》到《大清律》,中国封建法典具有明晰的因革关系,长期以来自成体系,独具特色,素有中华法系之称。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的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皇帝的诏书往往成为法律。中国古代法律,强调遵行礼教,强调纲纪伦常,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写进法律。同样的行为不一定同罪,同样的罪名不一定同样处刑,行为人的等级身份和血缘关系成为定罪量刑的必要前提。皇帝掌握国家最高司法权。中央设司法机构,辅佐皇帝的重臣可以过问司法,但是司法长官不能过问行政。地方的行政官吏兼任司法审判。
——叶孝信《中国法制史》
(1)结合材料和所学,概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分析其形成的原因。
材料二《人权宣言》节选《拿破仑法典》节选
(2)结合材料和所学,指出《人权宣言》与《拿破仑法典》两部法律文件内容的异同。
材料三梁启超认为:“以今日之中国视泰西,中国固为野蛮也。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西方各国重视法治,能做到以法治国,所以西方各国日益强盛。而晚清统治,长期以来以守旧为荣,以变法为戒。久而久之,严重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与国家的富强,形成国势日衰的局面。立宪法为一切法度的根源……国会是确立法治国家的基础……行司法独立为立宪政治之根本。”
孙中山认为:“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宪法是立国的基础,国家强弱之点尽在宪法。有了良好的宪法,才能建立一个真正的共和国。政治上的宪法,就是支配人事的机器……我们现在来讲民治,就是要把机器给予人民。”
李大钊认为:“现在的法律是阶级的法律,在法律的下面有经济的构造作它一切的基础。经济组织一有变动它就跟着变动。照法律而言,必须将旧的经济生活与秩序,废止之,扫除之,如私有权。另规定一种新的经济生活与秩序,将资本财产法、私有法改为公有法之一种制度。”
——贾孔会《中国近代法律思想与法制革新》
(3)结合所学,从社会发展与法律思想变迁的角度对材料进行解读。
A.①第四条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
B.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社会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 |
C.③规定“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 |
D.④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 |
①《钦定宪法大纲》仿效日本近代宪法
②《临时约法》体现了启蒙运动的精神
③《共同纲领》具备国家根本大法性质
④1954年宪法标志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确立
A.①②③ | B.①③④ |
C.①②④ | D.①②③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