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孙中山认为:“立国于大地,不可无法也,立国于二十世纪文明意进之秋,犹不可以无法,所以障人权,亦所以遏邪辟。法治国之善者,可以绝寇贼,息讼争,西洋史载,班班可考,无他,人民知法之尊严庄重,而能终身以之尔。我国人民号称四百兆,向有知法者乎?恐百不得一也。不知法而责之以守法,是犹强盲人以辨歧路,责童顽以守礼仪,可乎哉?”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孙中山建立起了南京临时政府治理体系的法治框架。
——王兴业《孙中山与南京临时政府治理体系的法治框架》
材料二 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五年,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飞速发展。重大军事行动在大陆已经结束,土地改革和其他各项民主改革胜利完成,国民经济得到全面恢复。《共同纲领》的许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国家新形势的需要。与此同时,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日益巩固;根据|1953年选举法的规定,通过普选产生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为制宪权的行使提供了政权基础和组织条件。经过历时20个月的认真起草、反复修改和讨论,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刘兰兰《我国六十年宪法修改的反思与前瞻》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孙中山的法治主张,并简析其法治主张未能实现的主要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我国1954年宪法通过的历史意义。
以下为1912年5月孙中山与香港《士茂西报》记者的一段谈话。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访员曰:先生让总统之位与袁世凯,是由于个人之意乎?抑以为如此更换更有益于国家乎?孙曰:两者皆是。因袁君鼓动共和久矣。
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孙中山所答内容的认识。
——摘编自《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
材料二 各省谘议员多数北上,集议如何进行立宪之法……其第三次请愿书中,措词则甚激昂……系谓政府如再不允所请,则吾辈将倡革命矣。更不料清廷因此震怒,立下明谕,勒令代表等出京还里。各代表闻此乱命,亦极愤怒,即夕约集报馆中,秘议“同人各返本省,向谘议局报告清廷政治绝望,吾辈公决秘谋革命,并即以各谘议局中之同志为革命之干部人员。若日后遇有可以发难之问题,则各省同志即竭力响应援助起义独立”。
——摘自丁文江编《梁任公先生年谱长编初稿》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20世纪初立宪派的政治主张及其产生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立宪派在推翻清朝统治中的作用。
材料: 县设六十议员,是谓县议员;府设六十议员,是谓府议员;省设六十议员,是谓省议员。县议员于秀才中选择其人,公举者平民主之……府议员于举人中选择其人,公举者秀才主之……省议员于进士中选择其人,公举者举人主之……公举法:凡男子二十岁以上,除喑哑盲聋以及残疾者外,其人能读书明理者,则予以公举之权……兴革之事,官有所欲为,则谋之于议员,议员有所欲为,亦谋之于官,皆以叙议之法为之,官与议员意合,然后定其从违也。从违既定,乃由县详府;府议员意合,则由府详省;省议员意合,则详于君;君意合,则书名颁行;意不合,则令其再议。若事有不能衷于一是者,则视议员中可之者否之者之人数多寡,而以人多者为是,所谓从众也。推之,凡军国大政,其权虽出于君上,而度支转饷,其议先询诸庶民,是真为政者矣。
——何启、胡启垣:《新政论议》(1895年)
(1)概括指出材料中民主设计方案的主要原则。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该方案在中国近代民主进程中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