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链接:《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是植物新品种的临时保护期,品种权被授予后,可以向在该期间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追偿。 |
①C公司侵犯了J公司商标权
②C公司的行为属于“搭便车”
③C公司应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经济损失
④本案的公正判决将有利于推动创新的发展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2 . 陆某(9岁)、韦某(9岁)是刘某所经营的跆拳道馆大班的学员,刘某是该校负责人并兼任教练。该校大班冬季的上课时间为10:40至12:10。10月3日上午10时20分许,同为跆拳道馆大班学员的小杰、小琴、小光等人来到该校报到,刘某正给跆拳道馆小班学员上课。小杰等学员向刘某提出先到旁边广场跑步热身,刘某令众大班学员等候,待10:30分小班下课后其带队外出跑步,随后继续给小班上课。当日该馆仅刘某一名教练在校执教。因天气较冷,在教室外等候的众大班学员便自行到广场操场上跑步热身,陆某、韦某途中加入跑步队列。在跑步过程中,陆某辱骂韦某,韦某于是追打陆某,二人追逐奔跑中,陆某将同在广场上活动的83岁的肖某撞倒致使其受伤。肖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检查,肖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做出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被评定为:因外伤致左股骨颈骨折,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伤残等级属七级。肖某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陆某、韦某、刘某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陆某与韦某在公众场所嬉戏追打是肖某受伤,造成七级伤残的直接原因,责令陆某承担30%,韦某承担20%,并责令由二人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跆拳道馆负有对学生管理、保护缺位的严重过错,依法也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责令刘某承担50%的责任。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谈谈法院判决陆某、韦某以及两人父母、刘某承担相应责任的法理依据。原告小林为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小刘等三位被告原为该公司员工。小林表示,小刘等三人一直通过某人数众多的社交平台,频繁、不间断、长期发布大量极具侮辱性的言辞,恶意对其进行诽谤、污蔑、谩骂,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法院查明,某日,被告小刘的办公室电脑未关机,原告小林遂通过脱机状态翻看了小刘在该社交平台的聊天记录,发现小刘及其他两名被告建有一个人数众多的社交群,并于2023年9月2日至22日对自己进行侮辱、诽谤。于是,小林通过小刘电脑自带的录屏功能,对小刘等人在2023年9月期间的聊天记录进行取证。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完成以下问题:(1)被告小刘等人要承担哪些侵权责任,为什么?
(2)评析原告小林在本案中的取证行为。
A.从合同的角度来看,未经用户同意则缺乏有效承诺,快递合同不成立 |
B.按照新法要求,企业如果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
C.为树立法律权威,法院应该积极依照新修订的法规对违法企业处以罚款 |
D.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使用快递服务站投递快件导致快件丢失应该赔偿损失 |
①烈性犬饲养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
②徐某某逗犬有过错,能减轻刘某某的责任
③本案已经提起诉讼,但也可以进行调解
④徐某某为无民事权利能力人,其父母可代理其诉讼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③ | D.③④ |
①王女士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②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王女士应赔偿部分医疗费用
③女童应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④女童的父母未尽到保护义务,应承担医疗费用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甲酒店为店庆向乙鱼塘订购小龙虾200千克,单价40元/千克,要求1周内将小龙虾送到甲酒店。乙鱼塘当日回复甲酒店:单价变更为45元/千克,1周内将小龙虾送达甲酒店,甲酒店未回复。
但因连日大雨,附近的丙化工厂污水池外溢,污染了乙鱼塘,导致鱼塘内小龙虾大量死亡,造成了经济损失;而甲酒店店庆活动被影响,也造成了经济损失。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回答甲酒店是否可以向乙鱼塘索赔损失,乙鱼塘是否可以向丙化工厂索赔损失,并说明理由。①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则具有强制执行力 ②张先生不论有没有主观过错,都构成侵权
③当事人或者选择人民调解,或者选择诉讼 ④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李先生只能二选一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知识链接:《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品种权之日止是植物新品种的临时保护期,品种权被授予后,可以向在该期间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追偿。 |
②C公司的行为属于“搭便车”
③C公司应停止生产、销售并赔偿经济损失
④本案的公正判决将有利于推动创新的发展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①本案适用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侵权原则 ②张先生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助其进行诉讼
③吴女士可以去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④物业公司需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