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张某是由白某雇用的,雇用期间,张某产生的过失应当全部由白某承担 |
B.张某在施工期间既未把窨井盖盖上,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应承担主要责任 |
C.物业管理方虽非主观故意,但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
D.马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随意进入草坪区域,自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
材料一 某市有一对老年夫妻,其婚姻存续期间有购置住房一套,该套住房登记在丈夫名下。丈夫在临终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主要内容包括:“由长子全权处理自己的后事,所余存款由两个儿子平分。住房已经买下,户主也是本人,我老伴儿对此房只有居住权,可在此居住至终老,房子最后由长子继承……”遗嘱中没有涉及妻子季某的继承份额。丈夫去世后,季某越想越不对劲,遂找儿子协商重新进行财产分割,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季某诉至法院,要求把住房判归自己,同时要求将自己与丈夫的存款依法进行分割。法院经过详细审查,认定原告及被继承人未就财产问题进行事先约定。
(1)结合材料一,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法院会不会支持季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材料二 家住上海市嘉定区的潘某入住杨浦区某养老院,享受一级护理。潘某居住的房间位于三楼,房间窗户右侧墙壁上安装有烟囱(系位于一楼的某浴室的燃气热水锅炉排气管),烟囱管道与窗户的距离较近。某养老院与某浴室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
某日凌晨,护理员至潘某的房间巡视时发现异常,遂将潘某送至医院急诊,并通知其家属。潘某经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经查,某浴室的燃气热水锅炉在作业的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通过排气管渗透至潘某所住房间。潘某的继承人王某遂诉至法院。
(2)以下是王某准备的民事起诉状,请你为其补充“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两项内容。原告:王某 性别:男 年龄:×× 民族:×× 家庭住址:上海市嘉定区 工作单位:×× 被告:某养老院和某浴室住所: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2份 证据和证据来源(略) 起诉人:王某 2024年5月5日 |
2024年5月,某地社区网格员入户排查时,发现一起噪声纠纷处在矛盾激化的边缘。调解员迅速介入,联合多方力量,实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处置。
噪声纠纷矛盾源于楼上住户家传来的频繁跑跳、家具拖拽及重物掉落等噪声,楼下住户多次沟通无果后,无奈以敲墙方式表示抗议。双方矛盾逐渐升级,最终波及整栋楼的生活秩序。为此,社区调委会召集双方当事人及邻居共同展开调解。
在当地司法所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指导下,社区调解员采用背对背的方式,耐心向双方阐明事实真相,引导他们以解决问题的态度进行协商。调解员劝说,楼上住户家的生活习惯对楼下住户特别是老人和孩子确实造成了健康影响,楼下住户希望友好沟通,足见其对邻里情谊的珍视。此外,楼上住户也意识到自身行为不当,且事件已对整栋楼产生负面影响,若事态继续扩大,将造成更大的损失。调解员进行了多轮调解,村居法律顾问也分析了诉讼成本及法律后果。最终,双方相互让步,握手言和。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应如何做才能成功化解邻里纠纷,并简要分析人民调解的重要意义。①E贸易公司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自主选择权
②E贸易公司侵害了F化妆品公司享有的知识产权
③E贸易公司应停止侵权行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④E贸易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绿某菜市场”由绿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该公司向菜市场租户收取摊位综合管理费,同时负责菜市场的清洁卫生、安全保障、维持秩序。刘某自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30日租赁该菜市场的摊位,用于售卖蔬菜。
2022年10月18日7时05分,唐某前往该菜市场买菜,行走至摊主刘某摊前,踩到地上的塑料袋滑倒受伤,被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据菜市场监控显示:当天6时35分,绿某公司清洁工打扫完刘某摊位前的卫生并拖着垃圾车离开;6时36分,刘某站在其摊位旁的人行过道上持续将若干包裹蔬菜的塑料袋扔向地面。于是,唐某将刘某和绿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唐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刘某承担80%的责任,赔偿唐某人民币3.3万余元;绿某公司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唐某人民币1.2万余元。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说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依据。小明在腾腾菜面馆吃完小面出来,心满意足地准备回家时,天降横祸,被面馆外一棵枯死的树木断枝砸伤手臂,在医院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等费用5000多元。小明出院后获悉,砸伤自己的这棵树由面馆老板种植,但老板因生意繁忙而少有打理。小明直接找到面馆老板,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但老板以小明不小心为由拒绝赔偿。小明一纸诉状将面馆老板告到当地人民法院。法院认为面馆老板既是树木的所有人,又是树木的管理人,未及时清理枯枝,未及时排除枯枝折断伤人的安全隐患导致了小明手臂受伤。并且面馆老板在法庭上不能提供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面馆老板赔偿小明医疗费等费用。
民法典第1257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结合本案,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法院判决的理由并说明本案所实行的举证原则。
①小刘恶意贬低和丑化小林形象,侵犯了小林的名誉权
②小刘在群里传播小林相关信息,侵犯了小林的隐私权
③小林能以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侵犯为由向法院起诉小刘
④小刘侵犯了小林的最高人身利益,应承担消除影响责任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①周某可以向该公司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
②本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该公司若不能自证清白则要担责
③车辆自燃是不可抗力引起的,该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④周某作为该公司的消费者,其安全消费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①万先生去法院起诉,必须采取举证倒置的举证原则
②万先生自己没注意完全是自己造成的,小王不用赔偿
③万先生可以去法院起诉小王和“海鲜果蔬”菜店的老板
④该狗是小王饲养的宠物,小王应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①公司因不可抗力导致停课,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②公司违背全面履行合同原则,应退还剩余费用
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徐某的爷爷承担举证责任
④因教育培训不是公司经营范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