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生产、加工“野格”牌利口酒1084箱(其中621箱外包装已张贴标识,未灌装),生产、加工“芝华士”牌洋酒20余箱,其中雇佣被告人陈某乙生产、加工“野格”牌利口酒375箱。截至案发,被告人陈某甲非法经营数额181440元,被告人陈某乙非法经营数额60000元。
【司法处理】公安机关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该地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受案后,检察机关发现在案被扣押的621箱空瓶虽未灌装,但外包装均已张贴注册商标标识,且被告人辩称被扣押空瓶系正品。针对该行为,检察机关及时向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等机构咨询,最后认定非法经营犯罪事实,庭审时获法院支持。
最终,审判机关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6万元、对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3000元。两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2 . 【缘起】
现代社会,广告可谓无孔不入,虚假广告会扰乱消费秩序。2022年12月8日,上海旺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53万元。
【过程】2021年12月1日,上海旺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发布“旺旺高钙纯牛奶190ml*12盒整箱批发营养早餐奶常温牛奶优质乳蛋白”商品广告,商品页面有“高钙,富含优质蛋白,每盒乳清蛋白含量达6.84g,每盒钙含量高达228mg”的字样。上述商品营养成分表上写有项目:“蛋白质,每100ml含有3.6g,营养素参考值:6%”。
根据计算得出上述商品实际每100ml中蛋白质NRV为5.95%,低于国家标准所要求的“蛋白质含量每100ml的含量≥10%NRV可称高,或富含蛋白质”之规定。
【法理】依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之规定,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广告法》(节选)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 |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为此,我们必须坚持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
材料一 2023年以来,广东省委、省政府坚持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线,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先行示范省建设,为广东加快实现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提供有力支撑。广东坚持高位推动,打造知识产权发展政策高地,颁布实施《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广东省版权条例》《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率先在全国建立以知识产权综合立法为统领、各门类知识产权单行立法为支撑的地方性法规体系;提升创造质量,服务制造业当家,按照制造业产业目录,建立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智能制造装备等重点产业国家专利快速预审绿色通道;加强海外保护,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力提升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促进国际投资、国际贸易。
材料二 2022年,国内某知名儿童智能手表公司乙公司发现,戴某开网店销售儿童智能手表,在网店网页上多处标注的商标名称仅仅在乙公司品牌名称前加了三个字。乙公司认为此行为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戴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以及维权开支11588元。戴某辩称,自己仅在网页上使用了商标,并未在商品及包装上使用商标,而且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公司智能手表的售价、做工及功能不同,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侵权。
(1)结合材料一,运用经济与社会的知识,分析广东省政府是如何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2)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相关知识,判断乙公司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4 . 2023年3月28日,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传媒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对“得物”APP销售的某品牌围巾出具非正品鉴定结论后,多次在抖音平台发布宣称“得物”售假视频。经鉴定,上述围巾为正品。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结合材料,运用自主创业公平竞争的知识,对相城区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进行分析。5 . 【基本案情】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盼盼公司)成立于1992年,在安全门行业具有良好声誉和很高知名度,在木门等商品上注册有商标。周某某曾与盼盼公司有业务往来,在明知盼盼公司“盼盼”字号及注册商标驰名程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从第三人处受让“鑫盼盼”商标,开办并控制四川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盼盼公司)及成都市新都区万象顾阳金属门厂(以下简称顾阳门厂),从事与盼盼公司相同业务。鑫盼盼公司、顾阳门厂在生产、销售的安全门等商品及官网、实体店的门头、装潢等处大量突出使用“盼盼”“PANPAN”“鑫盼盼”、熊猫吉祥物形象等标识,并针对“鑫盼盼”的品牌历史、与盼盼公司的关联关系进行虚假宣传,在鑫盼盼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处传播盼盼公司侵犯“鑫盼盼”注册商标专用权等不实信息。在“鑫盼盼”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持续上述行为,仅2017年销售额就高达2亿元。盼盼公司认为鑫盼盼公司、顾阳门厂、周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2018)苏民初38号民事判决,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字号、注销域名、登报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盼盼公司损失1亿元及合理开支65万元。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终20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说明该典型案例中法院作出该判决的理由。①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
②有关部门要完善政策取消车位预售行为
③消费者要不断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
④有关部门要限制“信息不对称”交易行为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④ | D.③④ |
①商家对消费者进行交易贿赂,涉嫌侵害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
②商家利用返现方式捆绑消费者充当“宣传工具”涉嫌虚假宣传
③商家宣传的“好评文案和集赞”审核通过后给予奖励属于承诺
④商家举办的有奖销售活动,属于市场竞争中的“搭便车”行为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
①邹先生的消费自主权受到严重侵犯
②邹先生可以要求该商家“退一赔三”
③商家通过“搭便车”行为误导消费者
④商家通过商业诋毁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①H公司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②H公司的行为影响了他人的商业信誉,属于商业诋毁行为
③H公司通过混淆行为误导消费者,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欺诈
④S公司应向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相关证据
A.①③ | B.①④ | C.②③ | D.②④ |
①如果构成侵权,可以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
②擅自将“董宇辉”的姓名申请商标注册,属于侵害姓名权的行为
③“西方臻选”直播的行为是典型的搭便车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④“西方臻选”直播的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③ | D.③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