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杰出代表,其“增损隋律,并集历代之大成”,颁行于公元653年的《唐律疏议》更是唐律的典范。《唐律疏议》由《永徽律》的律条和“疏议”两大部分组成。“疏议”是对律文的系统解释,系《唐律疏议》首创。除了贯彻“一准乎礼”“明德慎罚”的原则,“疏议”还通过多样的注律方法使律条“疏而不失”,因此当时“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后人评价“有唐一代,切乎事实,合乎国情,法尊而治”,在历代法典中,“唐律为最善”,后世“皆莫远离唐律之范围”。
——摘编自朱勇主编《中国法制史》
材料二 在法律制度上,明太祖强调以唐宋为榜样,力图重建唐宋时期的律令体系。应该说,不仅明代的《大明律》是“准唐之旧而增损之”,其令也是沿袭了唐宋一脉的令典和单行令。明太祖认为自己制定的常法可保子孙统治无忧,作出“一字不可改易”的祖训。常法之外的例则可随时势变化而调整,是为“权宜之法”。后由于例的数量膨胀,甚至出现了以例破律及令的情形,对例进行类编成为迫在眉睫之举。弘治朝(1488—1505年)的《问刑条例》和《大明会典》由此而生,确定了例与令实际等同的性质。自此之后,例成为明代法律的主体。
——摘编自李贵连、程晶《从令到例:论明代律例法律体系的生成》
(1)根据材料一,概括唐朝法律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代中后期法律体系的变化,并简析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