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在20世纪之前,中国没有独立的民法典。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纵观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
——摘编自房绍坤《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材料二 1985年,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入,民事生活越来越活跃,客观上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面调整各种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于是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确定了改革开放的方向。随后,与之相适应的担保法、合同法等单行法相继制定。进入21世纪,中国经济与国际接轨,民法典的起草加快。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等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有哪些?
(2)据材料二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典编纂历程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民法典颁布的主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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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唐律规定,皇亲国戚、皇帝故旧、高级官僚、贵族等八类人犯罪时,处罚“轻重不在刑书”。唐律还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且近亲中又无成年男丁者,须奏报裁决”、“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对妇女犯罪有些可依律酌情而处。
——据《唐律疏议》
材料二 清入关初,曾依照《明律》并参酌关外旧制,制定法律;至乾隆时期,修成了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的《大清律例》。乾隆在《大清律例》序文中说,法律“非徒示之禁令,使知所畏惧”,更在于“弼成教化,以洽其好生之德”。清代还制定了《蒙古律例》《回疆则例》等,使司法管辖深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维护了法律政令的统一。
——据《大清律例》等
材料三 回顾人类文明史,编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走向繁荣强盛的象征和标志。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而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有些规范已经滞后,难以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编纂民法典,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
——摘编自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1)根据材料一,概括唐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并结合所学概括《唐律疏议》的地位。(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指出清朝法律与《明律》在体例上的共同之处,并概括清朝在法律制定方面出现的变化。
(3)根据材料三,结合所学,概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地位。运用唯物史观,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的必要性。
【推荐2】材料一 秦王嬴政在统一全国以后,继续奉行以法治国的方略,“首先表现为厉行法治,加强法律的统一适用,‘法令由一统’。并进行了大量的‘明法度,定律令’的工作。……其次以法推行政治与文化的专制集权;最后赏罚并用,重刑轻罪。”
——摘编自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
材料二 汉律承袭秦朝的法家系统……但自汉武帝标榜儒术以后,法家逐渐失势,儒家抬头,儒学重振,汉律虽已颁布,不能突然改弦更张,但儒家确有许多机会可以左右当时的法律……在诏令和刑律的司法解释中,汉儒学的这些思想和主张得到比较好的和充分的体现和贯彻。三国时……也是打着“德主刑辅”的旗帜进行的。西晋时……更是严格遵循了纳礼入法、“应经合义”“与礼相应”的立法原则。
——摘编自陈红太《从秦、汉律到唐律的变化看齐儒学对中国刑律的影响》
材料三 《唐律疏议·名例》中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张晋藩先生指出:唐律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已臻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评价。《新唐书·刑法志》以及《贞观政要》比较全面系统地记录了唐太宗的“恤刑”思想和行为。“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自今以后,大辟罪(死刑)皆令中书、门下四品已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从贞观元年到四年,被判死刑者,全天下29人,几乎死刑不用。
——摘编自杨一凡《儒家的法律与道德关系论对封建刑法的影响》
(1)综合材料一、二、三,概括古代中国法律演变的特点,分析汉代以来儒学入法的原因。
材料四 鸦片战争加速了中国传统法律的转型。龚自珍、魏源等从自救的角度对清朝的律例与司法制度展开了批判。林则徐首倡“睁眼看世界”,主持编译了《各国律例》。1902年,英美等国表示,如清政府改变司法现状“皆臻完善”,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清政府不得不“参酌各国法律”,修订现行律例。1905年,清政府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典为立法模式,大规模移植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开始法典编纂工作。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
——摘编自石田琢智《中日法律的近代转型的比较分析》
(2)根据材料四和所学知识,分析近代以来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向近代法律制度转型的原因及意义。
材料 明朝统治者为了利用法律为其专制统治服务,在其统治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普法措施。普法教育的内容及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对具体法律条文的讲解、宣传。明朝正式建立后,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每年正月、十月或逢节日时,有关官署与学官召集士大夫之老者到学校讲读律令。《大明律令》等法律法规成为各级学校的必修课程。二是定期宣讲圣谕。宣讲圣谕一般在乡约所举行,圣谕内容主要是明太祖所发布的圣谕六条,即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三是讲读《大诰》。《大诰》是朱元璋于洪武十八年(1385年)到洪武二十年(1387年)间,采集官民犯罪而经御笔批示处理之具体案例。朱元璋要求“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并要求“皆颁学宫以课士,里置塾师教之”。《大诰》由此成为全国各级学校的必修课程,科举考试从中出题。
——摘编自季林、张玉军《明朝的“普法教育”及其启示》
(1)根据材料,概括明朝“普法教育”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明朝的“普法教育”。
材料一 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形成了中华法系。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在司法实践中却也广泛援引唐律。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时人称之为“《大明律例》,一部礼经。礼法立教,出礼入刑。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非为不作,刑法何拘?”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材料二 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了“英美法系”。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形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以下共性: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摘编自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卷》
材料三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实施的体现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制度,20世纪50年代,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法令。确立了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材料四 “到2035年,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
——中共十九大报告
(1)依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并说明其作用。
(2)依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欧洲近代法律体系与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不同之处,并分析造成不同的主要原因。
(3)据材料三概括20世纪50年初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意义。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当时法制建设的突出代表成果
(4)据材料四并结合所学,指出自中共十九大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成就
【推荐2】代议制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政治制度,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我们说搞经济体制改革全国就能立即执行,我们决定建立经济特区就可以立即执行,没有那么多互相牵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我们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而这种改革又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谓的民主,不能搬用他们的三权鼎立,不能搬用他们的资本主义制度,而要搞社会主义民主。摘编自《邓小平文选》
材料二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欧美各国的国会或议会都曾取得过“至高无上”的地位,拥有很大的权力。不论是共和制还是君主立宪制,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精髓都是使权力分散,以达到权力间相互制约的目的。因此,各国的议会或国会不但拥有立法权,而且拥有对政府进行监督的权力,结果造成议会权力膨胀、政府权力萎缩的状况。
(1)根据材料一,指出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我国选择这一制度的必然性。
(2)根据材料二,指出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欧美国家的政治特征。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这些政治特征对欧美社会发展产生的主要影响。
材料一:“罗马法包含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律关系”,“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恩格斯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材料二:1982年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确定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还提出要发展包括协商民主和基层民主在内的民主形式。宪法进一步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根据“一国两制”方针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制度。宪法规定“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明确指出了“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
——摘编自许安标《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解读》
(1)根据材料一,指出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结合所学,分析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2)根据材料二,概括“1982年宪法”所体现的基本精神。结合所学,指出中共十五大报告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更高要求,指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