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906年,清政府改原刑部为法部,专掌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在此以前,清政府还在一些地方创建巡警,1905年增设巡警部,第二年改为民政部。力图在形式上模仿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司法组织,名曰“司法独立”,实际上审判大权仍操之于皇帝和地方大员手中。《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均规定区分民刑:凡诉讼而“审定罪之有无者属刑事案件”“审定理之曲直者属民事案件”。审判衙门分为初级、地方、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实行四级三审制。采用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所定的一系列原则,如回避、辩护、公开、合议以及起诉、上诉、执行等程序,从而在法律上改变了封建的司法程序和制度,但在实践中,大都仍沿旧制。
——摘编自白寿彝《中国通史》
材料二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仿效西方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在审判机制上倾向于“四级三审制”。面对前朝官吏苛刻残暴的严刑拷打、刑讯逼供等司法恶习,临时政府明令各官署不论审理何种案件,一概不准体罚和刑讯逼供。量刑的轻重尺度就应“以足调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平为准,而不应过分强调重刑、酷刑、苛暴统治”。革命派力主将“法官独立审判”纳入正常的法制轨道,严格法官考试制度,注重考核,还设立专门机关掌管法官考试。南京临时政府曾计划建立律师制度,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在训令中指出,“律师制度与司法独立相辅为用,夙为文明各国所通行,现各处纷纷设立律师公会,尤应制定法律,俾资依据”,“大小诉务,仿欧美之法……许律师代理,务为平允”。
——摘编自邱远猷《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改革》
(1)结合材料一、二和所学知识,分析清末司法体制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司法体制的异同,并简析清末司法体制改革的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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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材料一辜汤生(1857年7月18日一1928年4月30日),字鸿铭,号立诚。精通英文、法文、德文、拉丁文、希腊文。是满清时代精通西洋科学、语言兼及东方华学的中国第一人。他翻译了中国“四书”中的三部…-《论语》、((中庸》和《大学》,创获甚巨;并著有《中国的牛津运动》(原名《清流传》)和《中国人的精神》(原名((春秋大义》)等英文书,热衷向西方人宣传东方的文化和精神。
——摘自《维基百科》
材料二在20世纪的西方人眼里,辜鸿铭实在是当时他们心目中的时尚人物……辜鸿铭与日本首相伊藤博文谈孔学,与俄国文学家列夫-托尔斯泰书信来往,会晤来华访问的印度诗人泰戈尔,甚至还被印度的圣雄甘地赞誉为“最尊贵的中国人”。辜鸿铭此时也将他背后的那根稀疏的辫子赋予了某种新意,他对来访的著名英国作家毛姆说:“你看我留着辫发,那是一个标记。我是老大中华的未了一个代表。”在此之前,他在《中国反对欧洲观念之理由》一书中,就已经表露出这种观点:“许多人笑我痴心忠于清室,但我之忠于清室非仅忠于吾家世受皇恩之王室——乃忠于中国之政教,即系忠于中国之文明。”
——摘自施亮《辜鸿铭“傲霜枝”里的守旧与时尚》
材料三一个鼓吹君主主义的造反派,一个以孔教为人生哲学的浪漫派,一个夸耀自己的奴隶标识(辫子)的独裁者;就是这种自相矛盾,使辜鸿铭成了现代中国最有趣的人物之一。
——摘自温源宁《一知半解及其他》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辜鸿铭“自相矛盾”的特点形成的历史背景。
(2)根据上述材料评价辜鸿铭。
材料 下面是美国本特利的著作《简明新全球史》的目录:
第五部分全球一体化的缘起(1500〜1800年) 第20章跨洋交流与全球联系 第21章欧洲的转变 第22章新世界:美洲和大洋洲 第23章非洲与大西洋世界 第六部分革命、工业和帝国时代(1750〜1914年) 第24章东亚的传统和变革 第25章伊斯兰帝国 第26章大西洋世界的革命和民族国家 第27章工业社会的产生 第28章独立时期的美洲 第29章世界帝国的建立 |
目录中可以反映世界近代历史发展的多种趋势,指出其中一种变化趋势并说明其形成的主要原因。
材料一 1840年鸦片战争后,每一次对外抵抗的失数,都刺激部分先进的中国人逐步觉醒,如林则徐等是鸦片战争后的第一批觉醒者,洋务派是第二次鸦片战争后的觉醒者。但正如有些学者说的那样,“他们的周边和身后没有社会意义的群体,他们走得越远就越是孤独”。甲午大败,“成中国之巨祸”,中华民族具有群体意义的觉醒也因此而开始。具体表现为知识分子中的改良派主张向日本学习,走君主立宪的道路,这些人就构成了具有社会意义的群体。另外,还有部分有识之士提出了“实业教国”“教育救国”的主张,把投身近代企业和创办新式教育当作挽救民族危机的重要途径,而各地民众的反抗斗争,主要体现了一种反侵略的本能,感情的色彩居多,而理性的思考不足。
材料二 九一八事变爆发后,中国共产党发表了反对日本强占东三省的宣言,号召工农兵劳苦群众将日本帝国主义驱逐出中国。第二天,全国各地的报纸都揭露了日军入侵东北的罪行;北平各大学学生立即组织了抗日教国会,发表抗日主张;上海市商会、反日会、各行业分会分别发出通电,要求共御外敌,以救危亡;一些爱国军人也纷纷请缨抗日,通电全国,要求集合全国实力,一致对外。1935年华北事变发生后,中国共产党发表《八一宣言》,向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各党派、各团体、各军队发出了团结起朱、一致抗日、共同救国的号召。在共产党的号召下,全国广大人民除极少数卖国贼外,都被发动起来了觉醒后的中国民众团结一致,形成了一股可以淹没一切侵略者的巨大力量,最终把日本侵略者赶出了中国,赢得了抗战的最后胜利。
——上述材料均摘编自沈年耀(论近代中华民族觉醒的历程)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鸦片战争后以林则徐和洋务派为代表的觉醒者“走得越远就越是孤独”的原因,并概括甲午战后中国民族意识觉醒的主要表现。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抗日战争时期中国民族意识觉醒的特点,并简析其意义。
材料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首先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鼎,以后诸侯国纷纷起而仿效。随着法律的公开化,“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战国初年,魏国的李悝在总结各国法律的基础上,编定《法经》,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有体系的法典著作。《法经》分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是一部诸法合体分篇而以刑为主的法典,商鞅变法的《六律》就是仿照《法经》的内容和体裁制定的。……中国古代法规中不但有一般的惩治刑事犯罪的内容,还载有国家体制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条款,既包括了军事、财政、经济、文教等方面的职责,又有严格的处罚规定;不但详列了判决量刑标准的实体法,还包括具体处理诉讼、办案断狱的程序规定。此外,还明确规定了各级官吏的职责、待遇和具体工作细则,乃至考课、升贬、休假、丧葬之制也无不在内。律、令、格、式、例和诏敕、上级批详等长期并行。
1870年,清政府进行了一次法律修改,虽然是小修小改,但还是迈出法律变革的第一步。1889年,戊戌变法虽然失败,但新思想日益深入人心。随后,由于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攻入北京,缔结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统治岌岌可危,清朝政府被迫承认,不变法实难苟存,一些高官权臣们也认为不图强则不能自立。1902年,湖广总督张之洞、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和驻美大使伍廷芳等主张兼取中西,着手修订法律,得到清朝政府的同意。
——摘编自韦庆远、柏桦编著《中国政治制度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律法规建设的特点。(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清末修订法律法规的原因。
材料一:《宋刑统》,它是宋初宋太祖鉴于五代法纪紊乱而命窦仪等人仿《唐律》而制定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宋刑统》越来越不能满足统治者的需要,也不能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所有问题,故在宋太祖时,就不断颁布敕令以满足新的需要。以后历朝历代均有大量的敕、令、格、式颁布。它和以往法律一样重视刑法和实体法,诉讼、民法的只占极少部分。随着租佃制的推行、商品经济的发展、人口迁移、田宅易主等民事关系的增多,有关调整这类关系的立法也相继出台,其中主要涉及到断案准则、诉讼程序和诉讼时效诸方面的规定
——摘编自《试论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材料二:11-16世纪罗马法复兴的过程既是古典罗马法现代化的过程,也是法律现代化的过程,更是现代法律制度与理念形成的过程。通过罗马法,大陆法系国家实现了法律制度的重溯和建构,实现了法律理念、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的转换和再生,实现了法律文化和法律实践的涵化和变革。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概括指出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并分析其作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11-16世纪“罗马法复兴”的条件。综合上述材料,谈谈法律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共同的历史价值。
材料 唐末五代十国,法制非常混乱,极不统一,枉杀滥断现象极为严重。宋初限制地方藩镇专杀之权,由中央最终裁定重大案件。命窦仪等人对前朝法律敕令进行增删修订,统一刊印,颁行天下。 对一般民事犯罪、私贩专卖品等案件,量刑上有所宽松,不像五代十国那样苛酷。对官吏、将士(除边将外)中的贪赃枉法、违纪谋逆者,处罚严厉,动辄腰斩弃市。宋太祖还搜求图书典籍,并多次到国子监视察,对学官和生员加以赏赐。他亲自撰文赞颂孔子、颜渊,在孔子庙实行一品官的礼仪以示尊崇。他公开宣称“宰相须用读书人”,劝诫宰相和武将们读书。 在他的倡导下,唐末五代以来形成的重武轻文局面初步得到扭转,文臣治国、重文抑武政策趋向初显端倪。
——摘编自漆侠主编《辽宋西夏金代通史·政治军事卷》
(1)根据材料,概括北宋初年法制和文教建设的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北宋初年法制和文教建设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