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宋明理学的另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关于基层社会的设计与管理的方面......朱熹和宋代理学家们的努力,在宋代以及后世产生了重大与深远的影响。张载、程颐、朱熹等人极力倡导的重建民间家族制度和建立祠堂的主张,在宋以后的社会里已经成为推行家族制度的理论依据;欧阳修、苏洵等人创立了民间私家修撰族谱、家乘的样式,为后代所沿袭;《朱子家礼》的设计,至今还在不少地方影响着我们的日常行为。宋代所提倡的敬宗收族、义恤乡里以及“义仓” “义学”“义冢”等等,一直为后人所津津乐道。
——摘编自陈支平《唐宋变革与明清实践》
材料二 明代家训纷纷引用朱元璋亲制的《圣谕六言》,特别注意求子弟修身养德,“做个好人”, “学而优则仕”。同时还有宣扬勤道、诚实等商德准则的,比如清代官商胡雪岩的“五字商训”。
——摘编自徐少锦《中国家训史》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回答唐宋时期如何强化基层教化?
(2)根据材料二概括明清时期家训教化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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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三十五卷五百条,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其内容特别重视“孝”,要求维护“孝”的律文有几十条。自辽宋金元迄于明清,刑法律条基本上都以唐律为蓝本。古代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多半从模仿唐朝法制而来。
——据袁行霈等主编《中华文明史》整理
材料二 罗马法上下千余年,期间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变化很大,法律也由产生、发展而逐步趋于完善,它经历了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帝政前期、帝政后期四个阶段。罗马法主要分为人法、物权法、继承法、债法、诉讼法等方面。人法包括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名誉、婚姻、夫妻财产、儿童监护等;物权法包括动产、不动产等;继承法包括遗嘱继承、法定继承、赠予等;诉讼法包括法定诉讼、程式诉讼、诉讼程序、诉讼非常程序等。
——摘编自周楠《罗马法原论》
材料三 “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很多,其中之一,就是没有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1982年制定了新宪法,五届、六届和七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138部法律,对10部法进行了修改,包括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的法律以及经济方面的法律等。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十四大、十五大精神加强立法工作,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八届、九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104部法律,对57部法律进行了修改。
——据顾昂然《回顾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整理
(1)根据材料一和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有哪些?
(2)根据材料二及所学知识,概括罗马法的立法精神,并对罗马法进行简要评价?
(3)根据材料三,指出20世纪80、90年代修改宪法的原因是什么?结合所学知识简要概括1982年、1999年修改宪法分别有何意义?
(4)简要说明依法治国对我国现代化建设有何重要意义?
材料一《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中强调,法律是“圣王”发明出来以遏制百姓之“恶俗”的工具。朱元璋曾说:“刑者,人君用之以防民。,君之于民,如天之于物。”严复说,中国秦代以来一直是“国君则超乎法之上,可以意用法、易法,而不为法所拘。夫如是,虽有法,亦适成专制而已矣”。英国中世纪时期由贵族与骑士、市民等主导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文件,如1215年颁布的《自由大宪章》规定:国王无全国公意许可,不得任意征收贡金和代役税。1628年等级会议向英王提出的《权利请愿书》规定:凡种种害民之裁央、行为、措施,今后皆不得据为先例;国王要遵守法律,增进人民的幸福与安全。
——摘编自万颖《论近代以前中西方法律的本质差异》
材料二19世纪30年代开始,英国对经济进行一系列立法改革,议会几次颁布《工厂法》,严格限定童工和女工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9小时;通过了10小时工作日法案;通过《煤矿法》规定,井下作业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1855年,英国颁布《有限责任法》规定,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摘编自曹永军《社会转型与19世纪英国法律改革》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代中国与中古时期英国在法律上的显著不同。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19世纪英国经济立法改革的背景及意义。
材料 《汉书·元帝纪》载,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简《二年律令告律》载,“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公婆)、奴婢告主”,则“勿听而其告者市”。
西晋《泰始律》载,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唐朝《名例律》中具体罗列了种种不孝行为:“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据相关资料整编
(1)根据材料一概括汉至唐法律的特点。结合史实说明“唐以后的历代王朝大多以唐律为蓝本创制法律”的观点。
(2)明太祖朱元璋曾说:“君之养民者,五教五刑焉。……所以五教育民之安,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五教既兴,无有不安者也。民有不循斯教者……五刑以加焉。五刑既示……无有敢犯者。”结合所学知识,请你对朱元璋“五教五刑”思想进行阐释。(要求:解读合理,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语句通顺,表述成文。)
【推荐1】在历史进程中,法制与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据《唐律疏议》卷一“十恶”条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穰);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二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
材料二(明初)市场管理立法初具规才莫,包括对商品价格的估定、度量衡的规范、牙商(中间人)的管理、不正当经商行为的处置都有专门的法律条文。洪武二十年(1397年)中禁人民无得私自出海与外国互市。
一一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
材料三民国(国)初颁布了《商人通例》《公司条例》《证券交易所法》等法规,涉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和政府管理等领域。在全国工商会议上,工商界代表对公司注册章程、商标法、商会法等提出了许多建议和要求,工(农)商部在制订相关法规,时均有所采纳,并在参考西方有关法规的基础上,较多地注意了本国状况。
——摘编自《民国初期的经济法制建设》
材料四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
——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1978年12月13日)
(1)概括材料一的主要内容,并指出中国封建时代法律的本质特征。
(2)材料二反映了明初法律的哪些内容?这些法律对当时的社会经济有何影响?
(3)归纳材料三所反映的民国初期经济立法的特点,指出其历史作用。
(4)材料四主要阐述了什么思想观点?是在吸取什么历史教训"情况下提出的?综上,谈谈法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材料一 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属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
——《韩非子·有度》
材料二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
——《礼记·曲礼》
材料三 处罚有碍于皇帝生命安全、尊严及权力行使的规定遍布唐律各篇,专设侵犯皇帝而处死刑的不下二十条,以此来特别体现特别尊君之意。官民之间,官尊民卑。民置于官的支配之下。良贱之间良尊卑贱,贱民置于官的支配之下。《唐律户婚律》严格禁止自耕农出卖国家授予的口分田,如农户将口分田私自出卖,要给予笞杖不等的刑事处罚,但将没收的田地仍交农户耕种。对于买主只没收财物,但不追究责任。类似的规定还有一些。唐律实行“一准乎礼”的方针,体现了封建伦理的基本精神,即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
——摘自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
材料四 宋代一些地方实行乡约制度。其功能主要是扬善惩恶,制定规约进行道德教化,并建立民间组织和相关的赏罚制度,明清时期,宣讲“圣谕”成为乡约最重要的内容。当时,由地方官吏广泛推行乡约制度,设立乡约组织,每月召集百姓宣讲、教化。康熙九年颁布了乡约组织必须宣讲的《上谕十六条》,内容包含“重农桑以足衣食”“训子弟以禁非为”等。
——据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等
(1)阅读材料一、二、概括法家和儒家的治国理念的不同?那个更适合当时社会形势?原因何在?(2)根据材料三概括唐律的基本精神,请结合时代背景,从政治、经济、思想三方面说明唐律基本精神的成因。
(3)根据材料四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宋代到明清时期乡约制度的变化。
(4)根据材料四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乡约制度的积极作用。
材料一 15~17世纪的英国急剧变化,司法体系在新旧交替中发展。英国大致存在几种不同类型法庭:一是构成在早期司法之主体的普通法(建立在习惯基础上、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法庭;二是以“良心”和“衡平”为原则的衡平法法庭;三是传统封建法庭;四是教会法庭。每种法庭都有不同的司法管辖权以及各自相应的组织结构。普通法庭和衡平法法庭是当时英国政府所倚重的主要司法统治工具。各种法庭司法管辖权的重叠交叉为普通民众解决纠纷、维护利益、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他们在面临诉讼时的选择变得多样化。
——摘编自陈娟《近代转型时期英国基层司法机构探析》
材料二 在清朝前前期,州县主要受理笞杖刑以下的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徒刑以上较重的刑事案件则归省与中央司法机关管辖。通过对242个真实判例的研究发现,清代现州、县的基层司法官员主要依靠“礼(儒家伦理)情(案情、常理)”来断案,体现了古代基层司法的价值追求。从判牍来看,州、县官员推崇民间调解,如果能够在民间调解可以解决的案件,他们就不主张再进行诉讼。对于已诉讼的案件,也会在审理中进行调解。基层官员注重在司法过程中,实现社会的教育作用,实现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培养。曾任布政使的于成龙认为,司法官判案时一定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不能完全拘于的法律条文,提到了“实质正义高于形式正义”等问题。这些司法价值追求有着深远的历史文化因素,反映了统治阶层治国理政的经验和智慧。
——摘编自王新霞、任海涛《清代基层司法的价值追求及启示——以清代州县判牍为材料》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近代早期英国基层司法体系的基本特点及其意义。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代前期基层司法的价值追求及其形成的历史背景。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阐述近代中国和清代前期基层司法体系的启示。
材料 秦朝时期,官府在基层的政令传播依托乡里制和什伍制,政令传递至基层后,借由“乡啬夫—里典—伍长”的官方传播序列直达乡里的家家户户。西汉时期,从刘邦与父老沛县起义、与父老约法三章,再到汉武帝感悟壶关三老书,西汉帝王素来重视父老,这是因为父老的背后是广大民众,尊重民意才能长治久安。因此,西汉官府有意优抚三老、力田、孝悌、父老等民间权威人士,使其成为政令传播中的民间领袖。东汉时期的乡里政令传播机制延续了西汉时期的基本面貌,只是通过增派外部掾和规范民间领袖的措施对传播机制进行了微调。东汉官府增派外部掾和规范民间领袖不单单是政令传播机制的调整,更是对基层治理队伍的整肃和对基层秩序的匡乱反正。秦汉以降,三老等民间领袖虽然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乡里政令传播机制业已成熟,后世诸如宗族、富民、士绅等群体纷纷化身为民间领袖,发挥着乡里政令传播中的桥梁作用。
——摘编自王越《论秦汉时期乡里的政令传播》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秦汉时期乡里政令传播的特点。(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秦汉时期乡里政令传播的影响。
材料一 我国户籍制度源远流长。春秋战国时期地方官就要对所掌户籍和赋税造册“上计”中央,以查考其政绩。秦朝对人口的管理和控制进行了改革,不仅按不同情况区分了各种不同的户籍,还确定了户口的什伍编制方式,规定了生著死削的统一办法,制定了户主申报和典老(基层管理人员)审查核实的登记户口的程序。唐朝还通过加强立法和法治,把户籍事务列入法治范围,从而加大了这一制度的控制力度。宋代户籍分主户和客户,主户有土地要交地税,客户为无地佃农要交丁口税,地籍与户籍开始分离。明代户籍黄册与鱼鳞册交相使用,中期张居正变法,实行“一条鞭法”,更重视地税,使户籍制度与赋役制度基本脱离,黄册制度陷于瓦解,清政府下令彻底废除人丁编审,户籍管理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摘编自张琳《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的演变及其政治逻辑分析》
材料二 中西社会最大的不同,在于中国是有组织的,而西方是个体化的。西方的政权体系不会到达最基层,典型例证是一般西方国家都没有居委会。相比之下,中国的基层社会和基层治理体系合二为一,尤值一提的是中国共产党作为细胞党的性质,与西方政党形成区别。在中国,党组织成为社会有效运行的细胞,是社会的有机构成部分,并不外在于社会。党员和党组织分布在社会每个角落,关键时刻号召党员,社会就可以自我循环。面对新冠疫情,中国之所以采取全政府全社会的疫情防控模式,是因为中国有条件做。事实上,传染病防治的基本科学原则是把病毒隔离,这需要社会组织动员能力。许多西方国家通过宵禁之类的法律命令试图隔离病毒,却缺乏有效的基层社会组织协调个体遵守防疫规定。
——摘编自《中国新闻网》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吕德文专访(2022年6月5日)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的特点,并简析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的意义。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造成中西社会基层治理差异的因素。
材料一 秦国在早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崇武尚战,重功利而轻伦理,宗法观念相对淡薄,注重实际,讲求实效的文化传统。商鞅变法充分顺应了这种传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把秦国引向了日益发展壮大,最后统一全国的道路。商鞅还注重对秦国文化传统的改造与整合,把其中的积极因素上升为国家的统一政策,制订出具体而详尽的措施保证其贯彻执行;利用政权的力量抑制其消极、落后的内容,发扬其能够服务于新制度的内容,使新制度与新文化结合起来共同推动了秦国社会历史的发展。乘势而行,借势而进,因势利导,是商鞅变法成功不可忽视的因素。
——王绍东《论商鞅变法对秦文化传统的顺应与整合》
材料二 明清时期,乡规民约受到统治阶层的高度关注。明成祖朱棣时期一度以国法的形式颁布乡规条例,赋予乡规民约以法律地位。清代高度集权的政治下,乡约完全沦为国家控制农村基层的工具,失去了原有的乡民自治内涵……历史上的乡规民约表面上源于乡土,在实际制定过程中却并无底层农民的实质参与,都是在地方精英(地主士绅)的主持下,以儒家伦理为基础,以维护封建宗法礼教的伦理纲常为目的所制定。尽管如此,乡规民约的内容仍然以淳朴民风、发展生产、维护治安、稳固秩序为主体,是古代农村社会管理的基本规范。
——周铁涛《村规民约的历史嬗变与现代转型》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列举商鞅变法中“重功利而轻伦理”的政治措施,分析商鞅变法成功的原因。(2)根据材料二,概括明清时期乡规民约的特点。结合所学,指出封建时代加强基层治理的主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