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高中历史综合库 >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题型:材料分析题 难度:0.65 引用次数:148 题号:17331907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唐宋时期,帝王与士大夫非常重视子女训诫,唐朝诗歌家训别具一格,宋朝家训除诗歌、铭、短文外,还出现了大量专著。唐宋家训首重忠君报国,次则重修身守礼,士大夫家训无不要求子弟苦读以求取功名,读书做官论充斥其中。唐宋贵族文人家庭也重视女子教育,《女孝经》《女论语》应运而生。

——摘编自陈志勇《唐宋家训研究》

材料二   明清时期,中国传统家训文化空前繁荣,甚至商贾之家都有家训。明太祖颁布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的《教民六谕》,成为明朝家训的指导原则。清朝统治者对明太祖的六谕稍作修改,要求乡约每月宣讲。明清家训重视贞烈观,以致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妇孺皆知。

——摘编自徐少锦《中国家训史》


(1)根据材料一,概括唐宋家训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明清时期家训变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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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名校
【推荐1】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两宋时期,民间诉讼空前增多,显现“尚讼”风气。江南东路的歌州(今安徽敏县),“民习律令,性喜讼,家家自为簿书,凡闻人之阴私……皆记之,有讼则取以证。其视入独牢、就桎梧犹冠带偃簧,恬如也”。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的思想观念随之改变,“义利双行”甚至“重利轻义”的财富观取代了传统的“重义轻利”观念,面对日益复杂和频繁的经济纠纷,人们更注重维护、争取自己的利益。但宋代政府却认为诉讼行为是刁民所为。

——摘编自游彪《宋史》

材料二   明代地方官必须受理词状,哪怕是户婚田土钱债等“细事”,不受理也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地方官都按一定的时间,定期接受和审理词讼,以“牌”的方式向属民公开揭示,还允许民众前来观审。这就能够接受民众的监督,即便是这种监督在地方官强势的情况下形同虚设,但民众不服,声言上控,竞相传言,还是能够使地方官不敢过分地妄作非为。风宪官(监察执行法纪的官吏)们承接词讼也能够纠正不少冤假错案。但此后的风宪官们往往亲自审录罪囚,其监察职能与司法职能的重叠,不但导致司法程序发生变化,而且使地方官在办理词讼时平添了许多顾虑。

——摘编自余同怀李子煊《明代“诉讼”律例与地方治理》

(1)根据材料一、简述两宋时期诉讼之风盛行的原因。
(2)根据材料,分别概述宋代与明代诉讼制度的主要弊端并说明其影响。
2023-11-18更新 | 75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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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中国古代,在自然经济之上,形成了家国合一的宗法伦理。中国法紧随宗族制成为道德执行工具,维护宗法等级是中华法系特质。春秋战国,礼崩乐坏,法家产生,其典型观点“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中国古代权力观念发达,所谓法,一是刑法,二是官僚机构组织法,形成了异常发达的以公法为主的法律体系。法治作为德治补充,为人治服务。

——摘编自《中国古代的“依法治国”》

材料二   随着日耳曼人建立的西哥特王国经济社会生活的进步,各族人之间逐渐寻求一些共识性法律原则和精神,这些共识日久天长后便又成了约定俗成的习惯法。自7世纪以来,西哥特王国历朝都力求制定一种既适用西哥特人又适用罗马人的普通法,因此,不断编撰法典。这些法典移植了《民法大全》中的具体法律条款。这种普通法体系表明:一方面是封建王国为了缓和民族矛盾,对罗马人的让步;另一方面是随着哥特人受先进地区罗马文化熏陶的加深。公元895年特里布宗教大会又允许在婚姻等方面共同采用教会法规定的原则。公元932年版本的《西哥特法典》成为推行普通法体系的大成。

——摘编自张学仁《浅谈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的融合》

材料三   《法国民法典》(1804摘编)

8条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537条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

1134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前项契约,仅得依当事人相互的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法治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概述西哥特王国建设“普通法体系”的历史背景。指出日耳曼法的发展在法律方面的作用。
(3)材料三体现了哪些立法原则?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法国民法典》得以颁布的社会背景。
2023-11-14更新 | 34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推荐3】在历史进程中,法制与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据《唐律疏议》卷一“十恶”条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穰);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二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

材料二(明初)市场管理立法初具规才莫,包括对商品价格的估定、度量衡的规范、牙商(中间人)的管理、不正当经商行为的处置都有专门的法律条文。洪武二十年(1397年)中禁人民无得私自出海与外国互市。

一一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

材料三民国(国)初颁布了《商人通例》《公司条例》《证券交易所法》等法规,涉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和政府管理等领域。在全国工商会议上,工商界代表对公司注册章程、商标法、商会法等提出了许多建议和要求,工(农)商部在制订相关法规,时均有所采纳,并在参考西方有关法规的基础上,较多地注意了本国状况。

——摘编自《民国初期的经济法制建设》

材料四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

——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1978年12月13日)

(1)概括材料一的主要内容,并指出中国封建时代法律的本质特征。

(2)材料二反映了明初法律的哪些内容?这些法律对当时的社会经济有何影响?

(3)归纳材料三所反映的民国初期经济立法的特点,指出其历史作用。

(4)材料四主要阐述了什么思想观点?是在吸取什么历史教训"情况下提出的?综上,谈谈法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2018-01-21更新 | 63次组卷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