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高中历史综合库 >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题型:材料分析题 难度:0.65 引用次数:75 题号:20786422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两宋时期,民间诉讼空前增多,显现“尚讼”风气。江南东路的歌州(今安徽敏县),“民习律令,性喜讼,家家自为簿书,凡闻人之阴私……皆记之,有讼则取以证。其视入独牢、就桎梧犹冠带偃簧,恬如也”。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的思想观念随之改变,“义利双行”甚至“重利轻义”的财富观取代了传统的“重义轻利”观念,面对日益复杂和频繁的经济纠纷,人们更注重维护、争取自己的利益。但宋代政府却认为诉讼行为是刁民所为。

——摘编自游彪《宋史》

材料二   明代地方官必须受理词状,哪怕是户婚田土钱债等“细事”,不受理也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地方官都按一定的时间,定期接受和审理词讼,以“牌”的方式向属民公开揭示,还允许民众前来观审。这就能够接受民众的监督,即便是这种监督在地方官强势的情况下形同虚设,但民众不服,声言上控,竞相传言,还是能够使地方官不敢过分地妄作非为。风宪官(监察执行法纪的官吏)们承接词讼也能够纠正不少冤假错案。但此后的风宪官们往往亲自审录罪囚,其监察职能与司法职能的重叠,不但导致司法程序发生变化,而且使地方官在办理词讼时平添了许多顾虑。

——摘编自余同怀李子煊《明代“诉讼”律例与地方治理》

(1)根据材料一、简述两宋时期诉讼之风盛行的原因。
(2)根据材料,分别概述宋代与明代诉讼制度的主要弊端并说明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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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推荐1】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秦汉至唐代法律与教化简表

朝代

法律教化成果

统治手段

礼法关系

秦代

秦律

严刑峻法

礼法对立

西汉

《九章律》

尊崇儒术,以经注律

德主刑辅,霸王道杂之,礼法融合

魏晋南北朝

——

设律博士,推动律令儒家化

律令儒家化

唐代

《大唐开元礼》《唐律疏议》

以礼入律,法律儒家化

礼法结合成型

宋元明清时期法律与教化简表

朝代

法律

教化

条目与《唐律疏议》基本相同的《宋刑统》,以唐令为蓝本的《天圣令》理学确立统治地位,通过授徒、讲学、家训等传播,宋代陕西蓝田吕氏兄弟《吕氏乡约》开创乡约这一基层道德教化组织

整体弃用唐宋法律,司法实践中则广泛援引唐律——

以唐律为蓝本的《大明律》,开创律例合编体例乡约宣讲“六谕”,以《大明律》解释“六谕”,乡约开始执行一定的政府治理职能

沿袭《大明律》,制定《大清律例》乡约延续明朝模式,宣讲康熙帝的“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的“圣谕广训”,引用《大清律例》

材料二   明清时期,中国传统家训文化空前繁荣,甚至商贾之家都有家训。明太祖颁布“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的《教民六谕》成为明朝家训的指导原则。明清家训重视贞烈观,以致“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妇孺皆知,女子家训、家法惩戒、婚丧嫁娶规范等内容愈见增多。

——摘编自徐少锦《中国家训史》


(1)根据材料一中的表格信息,任意提取一则有关古代中国法律与教化的历史信息,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说明。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家训作为基层教化方式的影响。
2023-11-10更新 | 48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名校
【推荐2】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唐朝有关不作为犯罪绝大部分是职务不作为犯罪,其犯罪主体是担任一定公职或从事特定职务的官员。这些官员不作为犯罪涉及行政、司法、军事,甚至民事等各个领域。如在行政方面“官员应直不直罪“大祀不予申报罪”“里正不觉脱漏增减罪”“应受而不授罪”“部内田畴荒芜罪”“应言及妄言部内灾害罪”等。司法方面“监临知犯法不举劾罪”“强盗杀人不告主司罪”“越诉罪”“囚应禁不禁罪”“领徒囚应役不役罪”“不即遣送人犯罪”等。军事方面“诸烽候不警”“乏军兴罪”“应给发兵符不给罪”“征人羁留罪”“校阅违期罪”“主将守城弃去罪”等。

——孔亮亮《论唐律中的不作为犯罪》


材料二
   1907年,《大清新刑律草案》第二十八章“关于遗弃之罪”中第325条第2项规定了作为特殊主体的警察、官吏等发现有被遗弃的老弱病残等需要帮助的人,而不及时给予求助的,构成特殊人员不求助被遗弃之人罪。此罪属于官吏渎职罪的一种,其行为方式是不作为。这里警察、官吏等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是职务上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该条的第1款对于一般的主体见到被遗弃之人而不予以求助的也科以刑罪。警察、官吏不求助被遗弃之人时刑罚更重。量刑由普通身份犯的五等有期徒刑变为三等有期徒刑。

——赵晓阳《<大清新刑律>职务犯罪立法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代对官员“不作为犯罪”规定的特点和作用。
(2)根据材料二指出《大清新刑律草案》与《唐律》相比,关于“不作为犯罪”的规定有何变化,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形成此变化的原因。
2018-05-18更新 | 57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名校
【推荐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从刑罚的发展历程而言,中国古代的刑罚制度具有代表性的为奴隶社会的旧五刑制度与封建社会的新五刑制度。公元前167年,汉文帝改革刑法制度,基本上废除了奴隶社会的旧五刑体制,将肉刑改为笞刑,同时改无期为有期。至汉景帝时,笞刑制度进一步完善。隋文帝提出“绞以致毙、斩则殊形,除恶之体,于斯已极”,至此,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与死刑的封建新五刑制度正式确立。虽然宋元明清各朝对刑罚制度均有所创新,但在整体上,其刑罚均以新五刑制度为基础。虽然严刑酷法一直存在,但慎刑恤刑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摘编自杨丽娟《古代中国封建刑罚“文明”之思想原因》

材料二   12世纪以前的欧洲,非理性的举证方式广泛流传当人类无法通过自身的智慧来判断嫌疑犯是否真正有罪时,为了弄明白罪与非罪,彼时的法庭更多的是期冀于获得来自上天的指示等。这种乞求神灵,由神的意志来决定的“非理性或泛神论式”的断案方式被称为“神判法”。神判法是中世纪前期欧洲流行的司法审判程序,起源于日耳曼民族的习惯法程序,又与教会关系紧密。神判法往往在特定的场合进行,包括某些被指定的教堂、国王的庄园以及某些特定的法庭,主持审判的人通常是国王委派的官员和教士。

——摘编自盛宏意《中世纪欧洲神判法的历史考察》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述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刑罚体制发展的趋势及影响。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古代中国封建刑罚“文明”与欧洲封建法制文明的不同,并分析造成这些不同的原因。
2023-10-09更新 | 148次组卷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