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家族是中华民族的社群单位,兼具着政治和社会双重意义。中国古代家族中,父亲是主宰,可以决定家庭成员的任何安排,具有家庭的处罚权,甚至有对家庭其他成员的人身处分权和生命处分权以及经济权力、法律权力和宗教权力等,其中经济权是父权的保障性力量。中国的族权十分重视对祖先的尊重和崇拜,家族的绵延和宗族的延续都是以对祖先的崇拜为核心,甚至可以说,家族的存在亦无非为了祖先的崇拜。在这种情形之下,无疑的家长权因家族祭司的身份而更加神圣化,更加强大坚韧。
——摘编自叶书瑞《家族主义对唐代法律及司法制度的影响》
材料二:中国古老的家族在18世纪以来的三百年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即从古代的宗法性的祠堂族长制,向现代社会社团方向变革。1928年四川长寿县李姓设立“长寿李氏同宗自治会”,宣称自治精神是建设团体的出发点。这些事实表明一些开化的民众已经初步接受了进化和自治的新思想。1931年江西萍乡泉溪村刘氏修谱,主事人在《凡例》中说:“自治主义,首先家族法约不敢私议,家规自当明订。”
——摘编自冯尔康《十八世纪以来中国家族的现代转向》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家族的基本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中国家族的变化,并分析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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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由唐高宗令人修撰,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是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也是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它反映了礼制、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以及阶级差别等内容。它的法制思想有两个特色:第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第二,简化法律条文,减轻刑罚。唐律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它结合自身并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一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摘编自百度词条
材料二 法国1804年颁布了《民法典》,又叫《拿破仑法典》。这部法典肯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定封建特权,规定每个公民具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它确认了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和农民占有贵族和教会土地财产的合法性,保证不受封建势力的侵犯;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规定商品的流通,工人的雇佣等,都必须通过契约,买卖、交换,一切均可以自由经营……这部法典确立了现代民法体系,破除了封建的立法原则,成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的立法规范。
——摘编处百度词条和维基百科
(1)根据材料一,概括说明《唐律疏议》所体现出的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并析其成因。
(2)根据材料二,概要指出其体现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分析其影响。
(3)根据材料一和二,简要比较中国《唐律》与《法国民法典》的本质和地位上的差异。
以礼入法,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特点。在社会层面,表现为重视家训、乡约,强化基层教化,推动家国同构。
材料一 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是最重要的变化,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之一。宋朝以后,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
材料二 在《南赣乡约》中,王阳明要求乡民“和尔邻里,齐尔姻族……死丧相助,患难相恤,息讼罢争”。注重修身,内察自省,做“一念而善”的善人,防止“一念而恶”成为“恶人”。针对民众过恶,其惩戒方法不在于“请兵灭之”,而在于使民“兴其善念”。
——摘编自王雅克等《王阳明〈南赣乡约〉的基层社会治理思想研究》
材料三 讲法律以儆愚顽,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戒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摘编自【清】《圣谕十六条》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魏晋时期儒学入法的原因及量刑的目的,并分析宋朝重视基层教化的时代背景。
(2)比较材料二、三,概括《圣谕十六条》与《南赣乡约》的不同,并简评古代重视基层教化的积极影响。
材料中华民族有着既重礼仪又重法治的深厚历史传统。中国社会的传统观点恰恰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在逻辑上是一对互为补充、在总体上联合成为一个体系的关系。德与法互为存的关系源远流长”。自夏王朝起,即将礼与法相结合,并且凭借礼的精神统治力量强化法的镇压职能,依靠法的强制力推行礼的规范。这种法治影响了中国社会数千年之久。就是在中世纪中后期的欧洲,阿奎那所主张的自然法观点也仍然是与法律、宗教紧密结合在起的,这一时期的法律必然会主张以道德规范的尊严为主要内容。欧洲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坚持从国家立场出发,也强调了道德在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可以说,在18世纪以前,在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时,道德同样也是与法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顾华洋《论西方传统社会对中国法律的误读》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律与中世纪西欧法律的异同。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国古代法律与中世纪西欧法律各自特征的原因。
材料一:汉唐时期学校的德性教化思想,自陆贾倡导以教化为本,至董仲舒的“独尊儒术”,后至唐朝走向体系化。陆贾提倡学生学习儒家经典,要求学生“口诵圣人之言,身学圣人之行”。董仲舒主张以“六经”培养德性,国学和乡学都应传授学生儒家的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在韩愈看来,教师的任务是传授“修己安人”之道、承续儒家道统。然而,由于汉唐时期学校规模有限,加之玄学思想的挑战,德性教化思想并未得到全面推行。
——李志明《宋代学校课程的德性教化研究》
材料二:明太祖把法律看做“防民之具、辅治之术”,命人制定《大明律》,按六部体制分成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加上卷首的名例律,共七篇460条;并宣布该法为祖宗成法,“一字不可改易”。作为补充,朱元璋亲自编订《大诰》四编,其中汇编了以酷刑惩治官民过犯的案例,以及各种峻令和训诫。此外,他还下令将《大诰》作为国子监学和科举考试的内容。在乡里则由塾师教授《大诰》,每于乡村节日聚会之处,派专人讲授。
——摘编自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7卷)》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汉唐学校课程德性教化的特点。(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明初的法律制度。
材料一 位列晚清“四大奇案”之首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原本是一起影响甚微的地方冤案,情节与《水浒传》中潘金莲毒死丈夫武大郎极为相似。当《申报》偶然将这则奇闻异事登载出来时,恐怕所有人都不会想到,它会发展为一桩社会关注度极高且惊动京师的大案,最终在慈禧太后直接过问下,经过刑部重新会审,冤案得以昭雪。而后更是通过新闻报道,文人笔记乃至电影电视剧的各种记载与改编,成为家喻户晓的传奇故事。
材料二 在传统国人的观念中,法律不是一个本于自然正义形成的、有内在逻辑体系的强制性规范体系,而是能预防和解决一切纠纷的公共政治技巧或治理术。这一套技巧,并非是客观、真实、理性、冷峻的科学,而是因事制宜、无微不至的艺术,其核心是儒家思想:倡导尚贤之治,恩法兼施,凡事可以“活动”“找关系”,强调“实用”“实际”“实行”,用伦理的眼光评判衡量一切。“礼所不容,刑之所加”,“法不外乎人情”等等,成了人们共同的观念。
——摘编自张书勤《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系统论述》
(1)根据材料一,分析冤案发生及得以平反的原因。(2)结合材料二和中国古代史知识,评析材料二中的观点。(要求:观点明确,评述有理有据,史论结合)。
材料一 唐高宗即位之初,在此前基础上颁行《永徽律》十二篇,共500条,又命大臣长孙无忌等为律文作疏证解释。后将二者合并,即《唐律疏议》,为现存最早且完整的中国古代法典。唐律非常鲜明地体现出儒家“一准乎礼”的量刑定罪原则,犯罪连坐,先亲后疏。亲属间犯罪,虽行为相同,而视其亲疏量刑大异。以上内容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色,对后世影响极大。另外,唐律量刑定罪还有其他一些重要原则为后世沿用。
——摘编自张帆《中国古代简史》
材料二 洪武三十年,朱元璋重颁《大明律》三十卷,460条,成为定稿。《大明律》有相当多内容沿袭《唐律》,但也充分体现了明初的重典政策。对直接危害国家统制的谋反、盗贼及重大经济犯罪,其量刑较唐律更重。与前代相比较,《大明律》中新增了若干条旨在强化皇权、严格维护皇帝个人独裁权威的严惩“歼党”之罪。另外,与明初整肃吏治的背景相适应,《大明律》。中官吏徇私犯罪行为的惩处也比前代更加周备、严厉。如《刑律》中“受赃”单列为一卷,枉法。受赃一贯以下杖七十,每五贯加一等,至八十贯即处绞刑。
——摘编自张帆《中国古代简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唐律的基本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唐相比,明代法律侧重点的不同之处,并分析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