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董仲舒《决狱》曰:“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 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论曰:“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也, 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垢父也。……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宋)李昉《太平御览·第六卷》
材料二 诸詈(骂)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
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
因政教而施刑罚……刑罚不可弛于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议》
(1)分别指出材料一中案件判决的两种结果及依据,并据此概括西汉法律实施的特点。
(2)概括材料二中体现的唐律的立法特点。结合所学分析汉唐法律特点形成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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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汉代统治者吸取秦“急法不救”而国家速亡的教训,推行了一系列的赦免措施,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赦免体系。汉代赦免权取决于皇帝一人,即使已经被救免,事后皇帝又可以各种理由废除赦免。同时王公贵族拥有赦免的特权,高级官吏也享有一定的免罪权,赦免的时间主要集中在正月到六月,如明帝中元二年,因“方春戒节,人以耕桑”颁布赦令,允许“天下亡命殊死以下,听得赎论”。对特殊群体,统治者也给予一定的照顾,“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
——摘编自孙雪《儒学与汉代赦免制度研究》
材料二 唐代赦免制序的设计相对其它朝代更加成熟。统治者吸取了以前朝代赦免制度的精华,并把救免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固定下来,还为之设定特定的仪式。对于赦免之人不仅允许罪犯自新,而且在书中要求相关有司不得对其进行习难。唐代赦免制度中宽宥仁慈的民本思想以及与之合法化的表现形式,同现在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理念殊途同归。
——摘编自刘艳丽《唐代赦免制度研究》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汉代赦免制度实行的原因及特点。
(2)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唐代赦免制度成熟的表现,说明实行赦免制度的现实意义。
材料一 《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由唐高宗令人修撰,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是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也是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它反映了礼制、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以及阶级差别等内容。它的法制思想有两个特色:第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第二,简化法律条文,减轻刑罚。唐律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它结合自身并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一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材料二 法国1804年颁布了《民法典》,又叫《拿破仑法典》。这部法典肯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定封建特权,规定每个公民具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它确认了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和农民占有贵族和教会土地财产的合法性,保证不受封建势力的侵犯;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规定商品的流通,工人的雇佣等,都必须通过契约,买卖、交换,一切均可以自由经营……这部法典确立了现代民法体系,破除了封建的立法原则,成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的立法规范。
——摘编于百度词条和维基百科
(1)根据材料一,概括说明《唐律疏议》所体现出的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并分析其成因。
(2)根据材料二,概要指出其体现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分析其影响。
材料一 关于怎样治国,孔子认为,用政令来约束,用刑罚来整治,只能使老百姓暂时免于罪过却不会使其有羞耻之心;用道德来教育,用礼仪来要求,不但能使老百姓知道羞耻而且能够使其敬服(《论语·为政》)。孔子还强调,政令宽和,老百姓就会轻慢,得施以刚猛之策进行纠正;政策刚猛了,民众就会受到摧残,得再施以宽和之策;宽、猛互相调剂的政策才是政治和谐局面的由来(《左传·昭公二十年》)。
——摘编自陈生玺《中国古代的德治与法治》
材料二 “秦汉更替”是德法关系的又一次大变革。经历了春秋战国时期的礼崩乐坏、百家争鸣,秦以专任法治而强,实现大一统。代秦而兴的汉朝,经过数十年的思想更迭,逐渐接受儒家“为政以德”的理念,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治理思想。到隋唐时期,“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德法并重模式日趋成熟。
——人民日报中央厨房—言之有理工作室《揭秘古代中国德法共治传统》
(1)根据材料一,概括孔子治国主张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其形成的时代背景。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汉、唐等朝代德法共治的历史意义。
材料 明朝统治者为了利用法律为其专制统治服务,在其统治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普法措施。普法教育的内容及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对具体法律条文的讲解、宣传。明朝正式建立后,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每年正月、十月或逢节日时,有关官署与学官召集士大夫之老者到学校讲读律令。《大明律令》等法律法规成为各级学校的必修课程。二是定期宣讲圣谕。宣讲圣谕一般在乡约所举行,圣谕内容主要是明太祖所发布的圣谕六条,即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三是讲读《大诰》。《大诰》是朱元璋于洪武十八年(1385年)到洪武二十年(1387年)间,采集官民犯罪而经御笔批示处理之具体案例。朱元璋要求“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并要求“皆颁学宫以课士,里置塾师教之”。《大诰》由此成为全国各级学校的必修课程,科举考试从中出题。
——摘编自季林、张玉军《明朝的“普法教育”及其启示》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明朝“普法教育”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明朝“普法教育”的认识。
材料一 伴随着传统社会经济结构的解体,中国开始由农本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转变。而传统司法不仅无法调适这种变化,其弊端还受到广泛的抨击。如何启、胡翼南就尖锐地指出:“今者中国之律例,其有平乎?无也!罪案未定,遽用刑成,何平之有?供证无罪,辄罹笞杖,何平之有?毙于杖下,意气杀人,何平之有?瘐死狱中,有告无诉,何平之有?有凌迟枭首,死外行凶,何平之有?”就连晚清的封疆大吏刘坤一、张之洞也在江楚会奏变法第二折中毫不犹豫地指出:“滥刑株累之酷,囹圄凌虐之弊,往往而有,虽有良吏,不过随时消息,终不能尽挽颓风。”
——摘编自吴永明《创制与革新:清末司法变革论析》
材料二 民国时期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已经被“救亡图存”“保国保种”等理念所笼平。作为一个后发国家和半殖民地国家,社会逐渐远离中国传统司法经验,在破除旧弊的时代里,社会精英抛弃了传统司法的精华,汲汲于从西方的经验中择优良者借鉴使用。而近代司法变革的过程正是社会转型时期制度选择之中茫然与迷失的重要体现。司法的正常运转需要借助诸多内外环境的支持,在国家独立都难以保证的情况之下,司法独立和司法自身的价值很难被人认识到。国民政府先后数次的司法改革并没有带来预期稳定的法治秩序,反而因加速了旧秩序的灭亡而导致社会秩序的崩溃。
——摘编自江国华、李福林《迷思中的司法与社会:民国时期司法的社会本位问题》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末社会抨击传统司法所反映的实质,并简析其原因。(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民国时期司法改革的特点。
(3)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当今中国司法建设的看法。
材料一 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形成了中华法系。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在司法实践中却也广泛援引唐律。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时人称之为“《大明律例》,一部礼经。礼法立教,出礼入刑。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非为不作,刑法何拘?”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材料二 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了“英美法系”。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形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以下共性: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摘编自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卷》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欧洲近代法律体系与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