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说】
材料 “罗马法包含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律关系”,“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恩格斯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请回答:
(1)根据材料,指出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结合所学,分析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谈一谈】
材料 法律始终把它的作者的世界图景包含在抽象的形式中,而每一历史的世界图景都包含一种政治经济的倾向,这种倾向依据的不是这个人或那个人所想的事物,却依据的是事实上掌握政权并因之掌握立法的阶级所实际打算造成的事物。每一种法律都是由一个阶级以大多数的名义建立起来的。
——【德】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著,齐世荣等译《西方的没落》
请回答:
(2)阅读材料并结合所学谈谈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议一议】
材料 第一条:“经国王公布的法律,在法国全境内有强行力。在王国各部分,自公布可为公众所知悉之时起,法律发生强行力。”
第八条:“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第五百四十五条:“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财产)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仅得依当事人相互的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
——摘自《拿破仑法典》(有名《法国民法典》)
请回答: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要指出《拿破仑法典》体现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分析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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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下图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
【材料二】 第3表 债权人可将无力偿还的债务人,交付法庭判决,直到将其戴上足枷、手铐、甚至杀死或卖之为奴。
第5表 死者的财产需按其遗嘱进行处理。
第8表 凡故意伤人肢体而又未能取得调节时,则伤人者也需受到同样的伤害。不过, 如有人打断自由人的骨头,他需偿付300阿司罚金;如被打折骨头的是奴隶,罚金可以减半。
【材料三】 1787年宪法规定了横向的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之间的权力的分立和纵向的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的分立。……政府结构使权力为公众福利和正义的目的有效行使其管理职能,同时又保持对权力的优良控制,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管理与控权的动态平衡,这是分权和制约的归宿。华盛顿说:“行使政治权时,必须把权力分开并分配给各个不同的受托人以便互相制约,并指定受托人为公众福利的保护人以防他人侵犯。这种相互制约的必要性早已在古代的和现代的试验中显示出来。”
——范亚峰《华盛顿的宪政思想》
【材料四】 孙中山是中国近代政治文明——共和制的重要催生人。他的学说是“内审中国之情势,外察世界之潮流,兼收众长,益以创新”。
——《中华文明史》第4卷
(1)材料一所示的是中国古代哪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对这一制度你有何评价?
(2)材料二的内容出自哪部法律的规定?透过材料所示内容并结合你所学过的相关知识,谈谈你对这部法律的看法。
(3)材料三体现了什么原则?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其积极作用。
(4)材料四中孙中山的学说体现了怎样的特点?结合所学知识,你如何理解孙中山是中国“共和制的重要催生人”?
材料一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将古代罗马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扬光大,成为人类法制史上传承罗马法的辉煌的经典。罗马法私法体系由人法、物法、诉讼法组成,《法国民法典》基本上也是按人法、物权法、债权法三分法排列,许多法律术语也是直接从罗马法中援引而来。《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上首次确认了自由与平等、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契约自由与过失责任等近代民法原则,这些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启蒙思想家所主张的罗马自然法精神。
——摘自叶秋华《论<法国民法典>的历史演进》
材料二 1979年11 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了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但此时处于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社会生活处于不断变动之中,难以在短期内制定一部完善的民法典,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暂停民法典的起草,转向先分别制定单行法,待时机成熟时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1998 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决定恢复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按照当时的立法规划,先通过《合同法》,之后通过《物权法》,最后制定民法典。2002 年九届全国人大决定加快民法典的起草工作。2004 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更改了立法规划,决定仍先通过单行法而后制定民法典。随后在2007年通过了《物权法》,2009年通过了《侵权责任法》,2010年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摘编自房绍坤 、张玉东《与改革开放同行的中国民法》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之处,并分析其产生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改革开放后我国民法建设的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3)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对民法典发展的认识。
材料一 唐代对法律的制定十分重视,历代皇帝在位时大都主持修订法律,而且法律的制定都有一定的格式。首先要求法学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的变化进行讨论,制订出相关的律令格式等,然后星报皇帝,经批准后颁行。律文之外,还要制定疏义,这也是由法学家集体完成的。唐律继承了中国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仍以礼为指导,“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以刑法为主,但并不能由之得出中国自古无民法的结论。唐代的民法立法很多,其在法律思想、法律内容、诉讼程序等方面的详细表述,奠定了后世我国封建法律的模式,形成了世界独特的中华法系,对当时东亚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材料二 罗马法最初是从习惯法发展而来的,但罗马法中更重要的是成文法,它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其一是公民大会、元老院和皇帝的立法活动,其二是罗马城市行政官在执法过程中所作出的决定,其三是律师和法学家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行政官的司法裁量权和私人法学家解释法律的权威给予罗马法相当的灵活性,而这种法律的灵活性与古罗马人的法律“衡平”观念有关。罗马法对近代法学的影响主要在民法方面,但古代罗马法其实包括重要的宪法和刑法内容,其中有一些是至今仍然通行的法学原理。罗马法是罗马文明留给后人最持久的遗产。
——以上材料摘编自马克垚《世界文明史》
(1)根据材料一、二及所学知识,指出中国唐律与罗马法的差异。
(2)根据材料一、二及所学知识,说明这两种法律思想产生的不同社会背景。
材料一 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形成了中华法系。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在司法实践中却也广泛援引唐律。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时人称之为“《大明律例》,一部礼经。礼法立教,出礼入刑。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非为不作,刑法何拘 ?”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材料二 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了“英美法系”。18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形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以下共性: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摘编自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卷》
(1)依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并说明其影响。
(2)依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欧洲近代法律体系与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不同之处,并分析造成不同的主要原因。
材料一 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重塑联邦政府时未对司法分支进行足够的讨论。联邦党人提出可参照12世纪的英国设联邦法院,分出多个小合议庭进行全国巡回审判。最终《司法法》规定:将全国分为3个巡回区设巡回法院,由2名最高法院大法官与地方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巡回审判。受案范围涵括国家最重要案件,包括高争议金额的一审案件和地方的二审案件。大法官在履职中常挑选个案向民众说明新联邦政府的法律组织架构,由此成为新政府的代言人。大法官和地区法官间的持续交流,减少了地区法院间的差异。
——摘编自姜川《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巡回审判的历史与借鉴》
材料二 1982年3月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此后,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农民不必再到县城人民法院上诉,人民群众能够不误工,不影响生产或工作,也可以使民事纠纷就地得到解决。如1983年福建龙海县角美人民法庭办结各类民事案件129件,做到办结一件,执行一件,回访一件,因此历年积案大幅减少。在巡回就审过程中,法庭还及时对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了生产队群众。
——摘编自张卫平《改革开放40年法律制度变迁〉
(1)根据材料一,概括近代美国设立巡回法院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比较美国巡回审判与我国20世纪80年代巡回就审的不同特点,并简述当时中国施行巡回就审的作用。
(3)综合上述材料,归纳中美两国“巡回审判”制度的历史启示。
材料一 废除19世纪与西方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成为日本国明治政府上台后的头等大事。在与西方交涉中,西方要求日本以西方的法律制度为楷模,制定各种法典,日本民法典随即诞生。作为亚洲第一部民法典,一方面,在制定之初就贯彻了资本主义民法传统的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等近代原则。另一方面,由于家族制度在日本的根深蒂固,所以颁布之初日本民法典的身份法部分就只得向现实社会做出了某种程度的妥协,该法典亲属编基本上沿用了德川幕府时代以男性为中心的“家”的制度。担保物权的规定则是将法国担保制度与当时日本社会通用担保形态相结合。日本民法典为整个民法乃至整个私法规定了一些根本性的总的原则,以应对没有具体规范的尴尬,又通过判例法和特别法对法典漏洞进行必要的补充,使法典具有生命力。
——摘编自焦富民《论日本民法典的基本特点》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日本民法典的特点。
材料二 20世纪初面临内忧外患的清政府,一方面要借修律之机废除领事裁判权,另一方面也需要变革法制,以求“皇位永固”。由此,清末修律掀起了中国近代立法的第一次高潮。民国成立后,掀起了中国近代第二次立法高潮。1928到1930年,国民政府完成了民法制定。该民法既继承了《德国民法典》所确立的一系列资产阶级民法制度和原则,又继承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如民法限制了主婚权人的亲权,而将婚姻大事的决定权交由当事人自己来行使;关于继承权采取了男女机会均等主义,遗嘱自由原则的同时,又规定法定比例,要求被继承人应以其财产的一半,留给其直系卑亲属及配偶,被继承人所遗留于其直系卑亲属及配偶的财产,只要每一个人平均达到万元,就可自由处分其所剩余的财产,而不受此二分之一的限制,目的在引导拥有巨额资产的被继承人,将其财产的大部分都用于社会。可以说,民国民法是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中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摘编自李显东《从大清律例到民国民法典的转型》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民国民法典体现的民法精神,并概括中日近代民法产生的相似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