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律令规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不加肉刑,剃去头发)”“妻悍而夫殴笞之……毋罪;妻殴夫,耐为隶妾”“下爵殴上爵,罚金四两,殴同列以下,罚金二两”。这些规定表明汉代( )
A.政府关注弱势群体 | B.儒家经义影响量刑 |
C.封建等级秩序加强 | D.德主刑辅体系完备 |
更新时间:2023-05-10 20: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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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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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下表呈现的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关于法律的言论。这反映了( )
言论 | 来源 |
(晋朝)峻礼教之防,准五服(血缘亲疏)以制罪也。 | 《晋书·刑法志》 |
(北魏)齐之以法,示之以礼。 | 《魏书·刑法志》 |
(南朝)不孝及内乱者……终身不齿。 | 《隋书·刑法志》 |
A.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 B.儒家思想开始成为主流思想 |
C.律令的儒家化趋势明显 | D.南北方定罪量刑的标准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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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出土于湖北云梦睡虎地墓的秦简,记载了不少有关秦朝官吏在执行职务时,要“审悉毋私”“审当赏罚”“举事审当”,反对“居官善取”“贱士而贵货贝”“受令不偻”等准则。据此可说明,秦朝( )
A.注重规范官吏品行 | B.加强对地方官员的控制 |
C.行政法律体系完善 | D.重视提升官吏行政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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