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正是1901年后王朝在军事、政治、经济和教育方面的进行的改革,极具讽刺意味地加快了精英阶层的政治觉醒的过程。与其说这些改革有利于孙中山等激进分子的活动,不如说它们更多地加速了王朝的覆灭。
——魏斐德《中华帝国的衰落》
材料二:清末新政是一场半封建半殖民性质的假维新伪变法。
——《辛亥革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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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材料 1908年2月,经度支部奏准,于同年7月1日起,户部银行总、分行各机构一律改名为大清银行,厘定《大清银行则例》二十四条,赋予该行以代理国家发行纸币、经理国库事务和公家一切款项收付以及代公家经理公债票和各种证券等权责,实际上具有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双重性质。总办改称监督,并由度支部奏派监理官二人,监理一切行务。其后发行的纸币也一律以大清银行为币名,原大清户部银行纸币逐步收兑。大清银行在南昌、杭州、开封、太原、长春、福州、广州、芜湖、长沙、西安、云南(昆明)江宁等地陆续增设了二十家分行。大清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共计股本一千万两,官商各半。中华民国成立后,大清银行改称“中国银行”。
——摘编自张海鹏主编《中国近代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大清银行”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大清银行”设立的意义。
材料一 清末十年的改革不能说毫无成就,改革官制、修订律例、编练新军、振兴实业、废除科举、兴办学堂、设咨议局、资政院等,确有诸多进展。然而,在改革的速度和方向上,清政府和社会期待逐渐显现出巨大的落差。社会所期望的改革,是要限制君权,扩大民权,建立起现代的君主立宪体制。而清政府的目标则相反,它期望通过改革,将过去模糊的无所不包的君权明确化、法制化。清政府并不想通过改革来放权,而是要通过改革将专制君权披上现代的外衣。
——摘编自王建朗、黄克武主编《两岸新编中国近代史》
材料二 清末新政是由当时的最高统治者发起和领导的,其涉及的领域与此前相比,不可谓不广泛。比如废除科举、创办新式学堂、奖励出国留学、兴建铁路、扩建新式军队等。然而,《辛丑条约》的签订已经深深地动摇了清王朝的统治根基,其在新政推行过程中受到《辛丑条约》的影响,面临诸多限制。比如,当时的清廷想要在全国范围内修建“巡警所”(“派出所”的雏形)。由于背负着《辛丑条约》的巨额赔款,清政府把全部国库收入加起来都不够这一项改革的开支,更不用提兴办其他工业、交通等现代化建设了。加之民众当时的承受能力也空前低下,清廷虽然制定了一系列改革计划,却只能“量入为出”。更为关键的是,羸弱的政府失去了民众信任,本身执政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被广泛质疑,清王朝陷入“两难境地”,直至最后崩溃也未能从中脱离。
——摘编自新民周刊《萧功秦专访:保守的文化,迟误的改革,帝国的崩溃》
(1)根据材料一、二、归纳清末新政的成就。(2)分别指出两则材料论述清末新政失败原因的角度;并列举可能对学者们选择研究视角造成影响的因素。
材料一 1902年沈家本被清廷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他力主“变法图强”,近可以收回治外法权,远可以跻身于世界强国之林。他确定了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为修律指导思想,起草新式法律《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商律草案》《国籍条例》等,基本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由他制定的《破产律》完全抄自日本破产法,但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运行机制产生严重抵牾而流于具文。晚清政治改良的最终失败,使修律与司法改革未能达到预期结果,但却推动了近代法律的转型发展。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法律转型》
材料二 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颁布的宪法或宪法性质文件
时间 | 宪法名称 | 核心内容 |
1931年 |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 确认实行工农兵民主专政和苏维埃政权组织形式 |
1941年 |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 按照“三三制”组织抗日民主政权 |
1946年 |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 边区实行人民代表会议,保障人民各项权利 |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法制建设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