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在福建各地方志及官书吏训中,民众“好争健讼”的记载可谓延绵不绝。“士不自爱,乃好干讼”,“在清时皆有功名”等描述,都指向了福建讼师的“士类”身份。讼师们充分利用超群文笔、通晓律法、功名在身等条件,向事主索取“或千余金,或数百金,约定不贰”,以为诉讼服务的报酬。为了抑制讼师“唆讼”,《大清律例》明文设立“官代书”,试图以行政力量打破讼师的“饭碗”,地方官府还多次下令捉拿、禁止讼师,突出道德礼义的教化作用,从而实现“和乡党以息争讼”“息诬告以全良善”的作用。
——据汪毅夫《讼师唆讼:清代闽省内地和台地的社会问题》等整理
材料二 厦门租界的领事法庭上外国律师扮演了重要角色,刺激了福建近代司法机构的建立及本土律师的产生。20世纪以来,《大清刑事民事诉律》《律师暂行章程》等法案对律师职业及其体制进行了持续完善。到1931年,16个有律师的省份中福建跻身全国前五,但集中在福州和厦门两地。当地按地方法院辖区设置律师公会,凡开业律师均须参加,逐渐取代外国律师在闽的垄断地位。除出庭辩护和代理之外,不少律师还受聘为工商业者的法律顾问。律师公会规定酬金的上限,尽力避免会员的乱收费行为,还落实国家的平民法律扶助制度,引导律师承担联系一般民众与法律体系的职责。
——摘编自刘芳《近代福建的讼师与律师》
(1)根据材料一,指出福建古代讼师发展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福建律师职业的发展特点并分析其意义。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法律职业发展的历史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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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在中国古代,有治人无治法,这种法律文化体系可以用一个公式来表示,即人-法-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间存在着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长幼亲疏被认为是永恒的秩序,法律常常只是附加了刑法的伦常。在我国传统的文化观念中,民法没有自己的位置,而刑法却比较完备。而近代西方,法权出于上帝,法律至上。皇帝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整个国家的管理者,而不是主人,法律是整个国家约定的由皇帝监督执行的约定,法律代表了公平、正义和善良。另外,西方的民法和契约的发展比较完善。
——摘编自李光宇《中西方法律文化特征之比较》
材料二 西方列强的侵略使历史悠久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但西方法律、法学之蓬勃物输入,主要是由中国资产阶级各派推动的,其中包括革命派、改良派及一些为官清廷但具有社会改良思想的法律学家。随着资产阶级法律、法学的输入,社会舆论成以法政为立国之本,法律知识得到普及。中国的司法机构也开始不同程度地仿照英、美、日的体制进行改革。此外,国际法也成为了清政府处理对外关系的依据,尤其在制衡肆无忌惮地违反国际法的帝国主义分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摘编自袁敏殊《西方法律、法学的输入与中国法制的近代化》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比较中国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西方法律、法学输入近代中国的背景,并简析其意义。
材料一 南宋朱熹的《朱子家训》全文三百余字,精辟阐明了修身治家之道,被尊为千古“治家之经”。全篇文句工整,言辞清晰,流传较广,影响远大。其规定了
(1)君之所贵者,仁也。臣之所贵者,忠也。父之所贵者,慈也。子之所贵者,孝也。兄之所贵者,友也。弟之所贵者,恭也。夫之所贵者,和也。妇之所贵者,柔也。
(2)见老者,敬之;见幼者,爱之。有德者,年虽下于我,我必尊之;不肖者,年虽高于我,我必远之。
(3)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人有恶,则掩之;人有善,则扬之。
(4)守我之分者,礼也;听我之命者,天也。人能如是,天必相之。此乃日用常行之道,若衣服之于身体,饮食之于口腹,不可一日无也,可不慎哉!
——节选自《朱子家训》
材料二 近代以来,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家庭本位观念受到人道主义思想的冲击。康有为认为三纲是以侵犯他人自由为代价,违背天理。五四之后,家族主义成为思想家反思和批判的核心,如陈独秀一直呼吁唤起泯灭于专制文化旋涡的个人觉醒。在冲突的过程中,近代家庭伦理观产生。新的伦理观认为应该将家庭本位价值观和个人本位价值观进行融合,及要求个人履行家庭义务和责任的同时,也要关注个人权利和价值,倡导两性平等和尊重子女的人格独立等。
——摘编自刘海燕《冲突与融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的近代转向》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家庭观念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近代中国家庭观念的主要变化并分析变化原因。
材料一 中国传统社会灾荒救济制度也称荒政。至迟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已出现荒政的雏形。《晏子春秋》记载,有一年阴雨连绵连下了 17 天。晏婴将自己禄田的粮食发放给灾民,并去见齐景公说:“我跟随在百官之后充数供职,却让百姓生活贫困而得不到救助,让君王沉迷于饮酒作乐、失去民心而不知担忧,我的罪过实在太大了!”请求辞官。
景公急忙追赶……找到晏婴说:“寡人请奉齐国之粟米财货,委之百姓,多寡轻重,惟夫子之令。”晏婴于是回到朝廷,动用国库粮食进行赈济。
——摘编自《清代荒政研究》《中国古代诗歌散文鉴赏与运用》
(1)阅读材料一,结合时代背景,从政治和思想的角度分析齐景公接受晏婴建议的原因。
材料二 北宋中期的王安石变法,把汉唐以来临灾救济和时断时续的常平仓(政府筑仓储谷,谷贱时增价而收购,谷贵时减价而卖出)、义仓(政府直接赈济)等荒政措施,提高到作为国家大政方针的新阶段。
王安石的思想深受孔、孟以来儒家正统派的影响。他设提举常平司,掌管常平仓、市易、水利等,“视岁之丰歉而为之敛散,以惠农民”。若从荒政的角度考察,变法的终极目的是培育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实施必要的社会救济。“损有余以补不足”,将抑制兼并与救荒紧密联系起来。
1085 年宋神宗去世,新法被废。1098 年,宋哲宗“以常平、免役、农田、水利、保甲, 类著其法,总为一书”,颁行全国。
——摘编自李华瑞《北宋荒政的发展与变化》等
(2)依据材料二并结合相关史实,从荒政的角度评析王安石变法。(要求:史论结合,解释合理,逻辑清晰)
材料三清朝前期各时段灾赈、灾蠲(注)如下表所示:
时期 | 顺治 | 康熙 | 雍正 | 乾隆 | 嘉庆 | 道光 | 总计 |
灾赈占受灾比例(%) | 5 | 21 | 61 | 63 | 32 | 21 | 39 |
灾蠲占受灾比例(%) | 66 | 77 | 72 | 57 | 25 | 37 | 54 |
注:灾赈是指在受灾后由政府发放钱粮等对灾民进行救济。灾蠲(juān)指或免除灾区全部租赋,或减征租赋数额,或延缓征收时间,以减轻灾民负担的措施。
——摘编自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
(3)依据材料三,对照前后阶段概括康乾时期荒政的特点,结合所学概述这一时期实施社会救济的影响。
材料一16世纪60年代起,英国普通出庭律师的人数持续增长,他们隶属四大律师会馆管理。律师会馆是自由社会团体,自主决定出庭律师资格授予和免除。17世纪初,出庭律师不得接触当事人作为律法规范下来。17世纪末,专门从事事务性工作的法律代理人被排斥于律师会馆和法庭辩护席外,他们只能从事非诉讼事务,在有关材料准备完毕后交由出庭律师完成辩护工作。16世纪中叶,那些既不是出庭律师又不是代理人而只是协助当事人或代理人完成辅助工作的事务律师队伍急剧壮大。到1750年,一项议会法案表明事务律师资格和代理人资格可互相通用。1793年,代理人—事务律师建立职业协会。
——摘编自程汉大《英国二元律师制度的起源、演变与发展走向》
材料二1866年,外籍律师出现在租界领事法庭上。外籍律师的进入打破了中国封建法庭只审不辩或只判不审的传统审判方式。1906年,清廷拟定《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将律师制度单列一节;规定由政府确定律师名额,由政府分拨,并将律师纳入品官之列。1912年后,苏沪杭等地出现律师自治性团体组织——律师公会。北洋政府于1912年9月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律师单行法规《律师暂行章程》,规定律师执业要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将律师公会置于司法机关监督下,规定“地方检察长得随时出席于律师总会及常任评议员会,并得命其报告会议详情”。中国律师制度正式建立。
——摘编自姚秀兰《中国近代律师制度探析》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英国与清末民初中国律师职业变迁的异同。(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近代中国律师制度建立的背景。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律师制度的认识。
材料 近代以来,西方各国在继承传统法律思想的基础上,融合启蒙思想制定了各自的法律制度。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在法律内容上,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天赋人权”和人人平等思想,注意保护个人的各种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从立案到审理再到判决的每个程序的公开公正,建立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独立、专业的律师为被审判者提供辩护,可以减少法官对法律的误读;从普通民众中产生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和判决,使民众能够直接参与法律事务。西方法律制度强调保护私有财产,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
(1)阅读材料,概括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2)结合所学分析出现上述制度的时代背景。
材料一:中国古代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自隋唐起历代法典都规定“十恶”之罪,凡犯有“谋反、谋叛、谋大逆”等罪,不仅本人“决不待时”施以酷刑,而且诛连甚广,而涉及民间田土钱债等民事行为则视为“细故”,常常依据礼的规范或习俗进行调处,而缺乏必要的法律调整。家法宗规对于族内的财产、继承、婚姻等民事法律关系起着实际的调整作用,在实践上取代了用民事法律来调整家内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至于为私权益而进行的诉讼,在统治者看来不外是细事争端,他们所追求的是息讼、无讼,这是他们良好的官声政绩的表现。
——摘自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化的开端》等
材料二:甲午战败和庚子事变后,清廷推行新政,1907年设立修订法律馆,“参酌西洋法制”,起草民刑各法典。1908年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由日本学者松冈义正负责起草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曾经留学法国的陈箓与留学日本的高种、朱献文负责起草亲属、继承两编。1910年底,“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共1569条。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继续主持起草民刑法典,称为“第二次民律草案”。1930年,国民政府在此前民律基础上修订的《中华民国民法》颁布实施。此前,在清政府、国民政府和列强续签商约时,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列强均以颁布民商法典、法治完善为放弃该权的条件。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序言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中国民法的特点并简析其形成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影响近代中国民法修订的因素并分析其作用。
材料一 在一个世纪的历史上,第一次建立起一个具有较为合理的政治制度的、安全可靠值得信赖的政府(即使它不能提供政治上的自由和民主),这本身就是一项重要的历史成就,而且也是一项独一无二的成就……孙中山称之为一盘散沙的中国,迅速凝聚成一个具有强烈的民族使命感的强大的现代民族国家。
——【美】莫里斯迈斯纳《毛泽东的中国与后毛泽东的中国》
材料二 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我们说搞经济体制改革全国就能立即执行,我们决定建立经济特区就可以立即执行,没有那么多互相牵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就这个范围来说,我们的效率是高的,我讲的是总的效率。
——摘自《邓小平文选》
材料三 某中学历史兴趣小组整理了以下材料
时间 | 事件 |
1954年 | 颁布了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1982年 | 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四项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写入宪法 |
1993年 | 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改革开放”写入宪法 |
1999年 | “依法治国”被正式写入宪法 |
(1)据材料一,指出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前提。针对“它不能提供政治上的自由和民主”这一谬误,列举建国初期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成就。
(2)根据材料二,概述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综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政治制度发展趋势的认识。
(3)据材料三,你认为该小组研究的主题是什么?研究该主题有何意义。
材料一 伴随着传统社会经济结构的解体,中国开始由农本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转变。而传统司法不仅无法调适这种变化,其弊端还受到广泛的抨击。如何启、胡翼南就尖锐地指出:“今者中国之律例,其有平乎?无也!罪案未定,遽用刑成,何平之有?供证无罪,辄罹笞杖,何平之有?毙于杖下,意气杀人,何平之有?瘐死狱中,有告无诉,何平之有?有凌迟枭首,死外行凶,何平之有?”就连晚清的封疆大吏刘坤一、张之洞也在江楚会奏变法第二折中毫不犹豫地指出:“滥刑株累之酷,囹圄凌虐之弊,往往而有,虽有良吏,不过随时消息,终不能尽挽颓风。”
——摘编自吴永明《创制与革新:清末司法变革论析》
材料二 民国时期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已经被“救亡图存”“保国保种”等理念所笼平。作为一个后发国家和半殖民地国家,社会逐渐远离中国传统司法经验,在破除旧弊的时代里,社会精英抛弃了传统司法的精华,汲汲于从西方的经验中择优良者借鉴使用。而近代司法变革的过程正是社会转型时期制度选择之中茫然与迷失的重要体现。司法的正常运转需要借助诸多内外环境的支持,在国家独立都难以保证的情况之下,司法独立和司法自身的价值很难被人认识到。国民政府先后数次的司法改革并没有带来预期稳定的法治秩序,反而因加速了旧秩序的灭亡而导致社会秩序的崩溃。
——摘编自江国华、李福林《迷思中的司法与社会:民国时期司法的社会本位问题》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末社会抨击传统司法所反映的实质,并简析其原因。(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民国时期司法改革的特点。
(3)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当今中国司法建设的看法。
材料一 秦以后两千多年发生的多次“革命”(从陈胜、项羽、刘邦到朱元璋、李自成),导致改朝换代、政策调整,却未能改变宗法社会、专制帝制的基本面。……辛亥革命足可垂之青史的,从破坏一面言之,是推翻延续两千余年、近古以降已成为社会进步严重障碍的专制帝制,……从建设一面言之,则是创建宪政共和。
——冯天瑜《辛亥革命与中国宪政渊源》
材料 二三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三十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由此上溯到一千八百四十年,从那时起,为了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在历次斗争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
——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人民日报》刊印(1949年10月1日)
材料三 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同志就告诫我们:“夺取全国胜利,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新中国成立后,经过艰苦摸索和曲折实践,我们开启了改革开放新时代,迈上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长征之路。
——习近平:在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请回答:
(1)据材料一,指出太平天国在政治制度建立上和中国古代的“革命”相同之处。简要概括辛亥革命“垂之青史”的原因。孙中山曾书“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他逝世前推动的国民革命所取得的成就。
(2)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材料二中“三年以来”的革命时期内“解放南京”的战役和“三十年以来”的革命历程的起点事件。据材料二,指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目的。
(3)据材料三,结合所学知识,分别指出筹建新中国的会议、新中国成立初期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和20世纪90年代中国民主法制建设所取得的重大成就。
(4)综合上述材料,你认为建设中国“政治文明”的原则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