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高中历史综合库 >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题型:材料分析题 难度:0.65 引用次数:118 题号:19978475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在福建各地方志及官书吏训中,民众“好争健讼”的记载可谓延绵不绝。“士不自爱,乃好干讼”,“在清时皆有功名”等描述,都指向了福建讼师的“士类”身份。讼师们充分利用超群文笔、通晓律法、功名在身等条件,向事主索取“或千余金,或数百金,约定不贰”,以为诉讼服务的报酬。为了抑制讼师“唆讼”,《大清律例》明文设立“官代书”,试图以行政力量打破讼师的“饭碗”,地方官府还多次下令捉拿、禁止讼师,突出道德礼义的教化作用,从而实现“和乡党以息争讼”“息诬告以全良善”的作用。

——据汪毅夫《讼师唆讼:清代闽省内地和台地的社会问题》等整理

材料二   厦门租界的领事法庭上外国律师扮演了重要角色,刺激了福建近代司法机构的建立及本土律师的产生。20世纪以来,《大清刑事民事诉律》《律师暂行章程》等法案对律师职业及其体制进行了持续完善。到1931年,16个有律师的省份中福建跻身全国前五,但集中在福州和厦门两地。当地按地方法院辖区设置律师公会,凡开业律师均须参加,逐渐取代外国律师在闽的垄断地位。除出庭辩护和代理之外,不少律师还受聘为工商业者的法律顾问。律师公会规定酬金的上限,尽力避免会员的乱收费行为,还落实国家的平民法律扶助制度,引导律师承担联系一般民众与法律体系的职责。

——摘编自刘芳《近代福建的讼师与律师》


(1)根据材料一,指出福建古代讼师发展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福建律师职业的发展特点并分析其意义。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法律职业发展的历史启示。

相似题推荐

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名校
【推荐1】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在中国古代,有治人无治法,这种法律文化体系可以用一个公式来表示,即人-法-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间存在着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长幼亲疏被认为是永恒的秩序,法律常常只是附加了刑法的伦常。在我国传统的文化观念中,民法没有自己的位置,而刑法却比较完备。而近代西方,法权出于上帝,法律至上。皇帝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整个国家的管理者,而不是主人,法律是整个国家约定的由皇帝监督执行的约定,法律代表了公平、正义和善良。另外,西方的民法和契约的发展比较完善。

——摘编自李光宇《中西方法律文化特征之比较》

材料二   西方列强的侵略使历史悠久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但西方法律、法学之蓬勃物输入,主要是由中国资产阶级各派推动的,其中包括革命派、改良派及一些为官清廷但具有社会改良思想的法律学家。随着资产阶级法律、法学的输入,社会舆论成以法政为立国之本,法律知识得到普及。中国的司法机构也开始不同程度地仿照英、美、日的体制进行改革。此外,国际法也成为了清政府处理对外关系的依据,尤其在制衡肆无忌惮地违反国际法的帝国主义分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摘编自袁敏殊《西方法律、法学的输入与中国法制的近代化》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比较中国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西方法律、法学输入近代中国的背景,并简析其意义。
2021-12-26更新 | 123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推荐2】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南宋朱熹的《朱子家训》全文三百余字,精辟阐明了修身治家之道,被尊为千古“治家之经”。全篇文句工整,言辞清晰,流传较广,影响远大。其规定了

1)君之所贵者,仁也。臣之所贵者,忠也。父之所贵者,慈也。子之所贵者,孝也。兄之所贵者,友也。弟之所贵者,恭也。夫之所贵者,和也。妇之所贵者,柔也。

2)见老者,敬之;见幼者,爱之。有德者,年虽下于我,我必尊之;不肖者,年虽高于我,我必远之。

3)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人有恶,则掩之;人有善,则扬之。

4)守我之分者,礼也;听我之命者,天也。人能如是,天必相之。此乃日用常行之道,若衣服之于身体,饮食之于口腹,不可一日无也,可不慎哉!

——节选自《朱子家训》

材料二   近代以来,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家庭本位观念受到人道主义思想的冲击。康有为认为三纲是以侵犯他人自由为代价,违背天理。五四之后,家族主义成为思想家反思和批判的核心,如陈独秀一直呼吁唤起泯灭于专制文化旋涡的个人觉醒。在冲突的过程中,近代家庭伦理观产生。新的伦理观认为应该将家庭本位价值观和个人本位价值观进行融合,及要求个人履行家庭义务和责任的同时,也要关注个人权利和价值,倡导两性平等和尊重子女的人格独立等。

——摘编自刘海燕《冲突与融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的近代转向》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家庭观念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近代中国家庭观念的主要变化并分析变化原因。
2023-12-09更新 | 60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推荐3】【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材料一 中国传统社会灾荒救济制度也称荒政。至迟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已出现荒政的雏形。《晏子春秋》记载,有一年阴雨连绵连下了 17 天。晏婴将自己禄田的粮食发放给灾民,并去见齐景公说:“我跟随在百官之后充数供职,却让百姓生活贫困而得不到救助,让君王沉迷于饮酒作乐、失去民心而不知担忧,我的罪过实在太大了!”请求辞官。

景公急忙追赶……找到晏婴说:“寡人请奉齐国之粟米财货,委之百姓,多寡轻重,惟夫子之令。”晏婴于是回到朝廷,动用国库粮食进行赈济。

——摘编自《清代荒政研究》《中国古代诗歌散文鉴赏与运用》


(1)阅读材料一,结合时代背景,从政治和思想的角度分析齐景公接受晏婴建议的原因。

材料二 北宋中期的王安石变法,把汉唐以来临灾救济和时断时续的常平仓(政府筑仓储谷,谷贱时增价而收购,谷贵时减价而卖出)、义仓(政府直接赈济)等荒政措施,提高到作为国家大政方针的新阶段。

王安石的思想深受孔、孟以来儒家正统派的影响。他设提举常平司,掌管常平仓、市易、水利等,“视岁之丰歉而为之敛散,以惠农民”。若从荒政的角度考察,变法的终极目的是培育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实施必要的社会救济。“损有余以补不足”,将抑制兼并与救荒紧密联系起来。

1085 年宋神宗去世,新法被废。1098 年,宋哲宗“以常平、免役、农田、水利、保甲, 类著其法,总为一书”,颁行全国。

——摘编自李华瑞《北宋荒政的发展与变化》等


(2)依据材料二并结合相关史实,从荒政的角度评析王安石变法。(要求:史论结合,解释合理,逻辑清晰)

料三清朝前期各时段灾赈、灾蠲(注)如下表所示:

时期

顺治

康熙

雍正

乾隆

嘉庆

道光

总计

灾赈占受灾比例(%)

5

21

61

63

32

21

39

灾蠲占受灾比例(%)

66

77

72

57

25

37

54

注:灾赈是指在受灾后由政府发放钱粮等对灾民进行救济。灾蠲(juān)指或免除灾区全部租赋,或减征租赋数额,或延缓征收时间,以减轻灾民负担的措施。

——摘编自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


(3)依据材料三,对照前后阶段概括康乾时期荒政的特点,结合所学概述这一时期实施社会救济的影响。
2020-07-16更新 | 93次组卷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