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高中历史综合库 >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题型:材料分析题 难度:0.4 引用次数:188 题号:20364001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对法律就有较为深刻的认识。《管子》曰:“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汉武帝确立儒学为正统并“定于一尊”“以经注律”“引经解律”等应时而起,大行其道。魏晋时期规范汉以来反映“以经注律”成果的律条内容并试图使之法典化。《唐律疏议》完成了“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并被封建后世奉为“楷模”。明清时期以注释律条为主要内容的律学成果,则大大提高了法典的司法实用性,提高了司法效率。

——摘编自李俊《论中国古代法学发展的特点与影响》 

材料二   鸦片战争后的中国社会大动荡,阶级关系和阶级矛盾错综复杂,外患环生,内乱叠起,法律也发生了明显变化。变化的主要特征是历史悠久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及西方法律的输入。特别是20世纪后,先进的中国人认为法律有利于活跃人们的思想、开阔视野。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在考订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浩繁的法学文献的同时,积极引进资产阶级法律,有力地推进了法学研究和立法工作,这种努力与空前的民族、政治、社会危机交织在一起,也推动了中国法律的现代化。

——摘编自袁敏殊《西方法律、法学的输入与中国法制的近代化》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律演变的特点,并说明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近代法律的特色及其作用。
23-24高三上·黑龙江佳木斯·阶段练习 查看更多[2]

相似题推荐

材料分析题 | 较难 (0.4)
名校
【推荐1】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在帝国时期,大量法令、条例和契约由没有任何个体自由观念的皇帝强制实行,决策权与执行权并没有分离。正是因为没有成文法,从君主意志出发的行政准则,才会贯彻一中道德秩序、礼制以及圣旨。

材料二   成文法从原则上保障每一个人的权利,直到1900年后,它才被采纳。法制改革运动肇始于清末“新政”,当时清廷设立法部,建立独立的终审机关大理院,创立新型的现代法院系统,通史废除肉刑,构建现代监狱体系,拟定刑法、商法和民法,并起草宪法。清廷于1904年奏准颁布了《公司律》,这并不比英国和德国于19世纪60年代实行的同类法典晚多久。1911年之后,法官的独立性在理论上有了保障,而政府的行政和司法职能正式分离,刑法做了普遍修改,并被强制实行。民法内容不断丰富,最终在1929年颁布了《民法典》;1935年,一部新的刑法生效。从以上可以看出,政府持续致力于司法改革是受到了他国模式的极大激励。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各项法律分类清晰明确,与受过良好职业训练的律师和法官制定的别无二效。

——摘编自(荷兰)冯客《简明中国现代史1912——1949》


请回答:
(1)结合材料及所学知识,简述中国传统法制与现代法制的特点。
(2)结合材料及所学知识,分析中国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转型的原因。
2018-09-03更新 | 101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较难 (0.4)
【推荐2】阅读下列材料,完成任务。

材料一   汉人每有援经义以折狱的。现代的人,都以为奇谈。其实这不过是广泛的应用习惯。广义的习惯法,原可包括学说的。当时儒学盛行,儒家的学说,自然要被应用到法律上去了。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谴廷尉张汤至陋巷,问其得失。汉文帝废除肉刑,所引用的就是《书》说。此等儒家学说,一定较法家为宽仁的。

材料二   明代将刑法军政,并为一谈。五刑(笞、杖、徒、流、死)之外,又有所谓充军。分附近、沿海、边远、烟瘴、极边等。有终身、永远两种。永远者身死之后,又勾摄其子孙;子孙绝者及其亲属。太祖为求人民通晓法律起见,采辑官民过犯条文,颁行天下,谓之《大诰》。囚有《大诰》的,罪得减等。

——以上均摘编自吕思勉《中国通史》

(1)据材料一、概括汉代断案量刑的特点,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其产生的原因。
(2)据材料二、概括明代刑法的特点,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其影响。
(3)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从教化的角度对比汉、明两朝的法治,你更赞成哪一种,请阐述理由。
2023-11-11更新 | 79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较难 (0.4)
【推荐3】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清末修律

材料   1902年,清政府颁布修律上谕:“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现行的一切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恶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俟修定呈览,候旨颁行。”此后十年,沈家本翻译西方法律,改革旧律,制定新律。修律过程中,出现了礼法之争(部分内容见下表)。

修律过程法理派礼教派
《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06年),第一个单行诉讼法,受驳斥后搁置沈家本:主张父祖子孙别籍异财、男女平等;否定“宗法”“家族”的作用;采用西方的陪审制和律师制张之洞:“本法所纂,父子必异财,兄弟必析产,夫妇必分资”“应博采东西诸国律法……而仍求合于国家政教大纲”“欲求节操端严、法学渊深者,实不宜得”
《大清新刑律草案》(1907年),受抨击后修正沈家本:更定刑名、酌减死罪、废除凌迟等酷刑;“子孙违犯教令”“全是教育上事……无关刑事,不必编入刑律中也”劳乃宣: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害伤害等罪的刑罚;把“旧律有关伦纪礼教各条”“逐一修入新刑律正文”
《大清新刑律》,1911年清政府正式颁布正文采用近代西方单一刑法体例。分为总则和分则。附录增补礼教派主张,如保留斩刑、加重对有违传统礼教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卑幼对尊亲属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之法等

——摘编自《中国古代与近代的法治与教化》


(1)礼法之争的实质是什么?请说明理由。
(2)概括《大清新刑律》的特点并分析其成因。
2024-02-07更新 | 24次组卷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