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近代以来重大事件表
时间 | 事件 |
1648年 | 欧洲三十年战争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形成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确立了国际关系中的国家领土、主权与独立等原则,开创了用国际会议和通过谈判达成协议的形式解决国际争端、结束国际战争的先例 |
1651年 | 英国颁布了多项《航海条例》,发动英荷战争 |
1789年 |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宣布民族自决的权利,申明以独立为基础不干涉内政原则等 |
1815年 | 在欧洲各国的进攻下,拿破仑帝国覆灭。欧洲各国通过维也纳会议等建立起维也纳体系 |
1914—1918年 | 第一次世界大战。俄国十月革命后宣布侵略战争为反人类罪行,宣布废除秘密外交和不平等条约 |
1919年 | 各国签订《国际联盟盟约》,建立了国际联盟 |
1919—1922年 | 战胜国建立了凡尔赛—华盛顿体系 |
1928年 | 美、法等国签订了《非战公约》,宣布缔约国在相互关系中废弃以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
1945年 | 50个国家代表签署《联合国宪章》,成立了联合国组织 |
——摘编自王铁崖《国际法》
根据材料内容,围绕“国际法”,自拟论题,运用所学知识加以阐述。(要求:观点明确,持论有据,逻辑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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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体系 | 宗藩体系 | 威斯特伐利亚体系 |
时间 | 古代 | 近代 |
行为主体 | 根据东方政治文化构建的宗主国(中国)和藩属国(周边国家) | 荷兰、西班牙、法国等欧洲主权国家 |
目标诉求 | 维系宗藩之间的和平与稳定: | 排他性的利益,对原料、市场和投场所的争夺 |
权力结构 | 中华帝国一统天下的垂直等级结构,其内部形态通常随着宗主国的盛褒而变化. | 水平型的均势权力结构,其内部形态随着体系内国家力量的消长而变化 |
组织原则 | 依据宗主国和藩属国之间的不同地位而规定的不同权利和义务 | 主要体现在大国协商和国际法的应用 |
互动方式 | 宗主国和藩属国主要依靠朝贡体系维系彼此之间联系 | 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互动呈现出繁荣的状况,并不断向外扩张 |
发展趋势 | 区域性,日益封闭,在西方国际体系的冲击下,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宗藩体系寿终正寝 | 西方列强以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为基础,建立起资本主义的世界体系 |
——据胡忠礼、邢新宇《宗藩体系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两种经典国际体系的比较与启示》整理
围绕材料(整体或部分),自拟论题,并结合所学知识对论题进行阐述。(要求:论题明确,史论结合,阐述需包含对两种国际体系的分析)。
19世纪英国法学家奥斯丁认为法律是掌握主权的上级所颁布的命令,不服从或违背它将面临制裁,而国际社会并不存在这样的法,国际法不过是一部有道德力量的行为规范而已。
国际法 | 涉及内容 |
①《国联盟约》 | 规定成员国有义务对任何违反盟约进行战争的成员国采取行动,直至使用军事力量,并赋予行政院以开除这种成员国的权力。 |
②《九国公约》 | 尊重中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但“门户开放”、“机会均等”是基本原则。 |
③《非战公约》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冲突的原则,是第一个提出把放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国际条约,奠定了国际法中互不侵犯的原则。但“保留条件”为以后的战争埋下了伏笔。 |
④《联合国宪章》 |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友好关系。 |
⑤《布雷顿森林协定》 | 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为成员国提供贷款。 |
⑥《北大西洋公约》 | 各缔约国同意对于欧洲或北美之一个或数个缔约国之武装攻击,应视为对缔约国全体之攻击。 |
材料 近现代国际法(重要条约、公约)
时间 | 主要参与国及国际会议名称 | 法律及组织名称 |
1648年 | “三十年战争”参战各国威斯特伐利亚公会 |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
1815年 | 欧洲国家维也纳会议 | 《维也纳和约》 |
1864年 | 欧洲16个国家日内瓦会议 | 《红十字公约》 |
1919年 | 英、法、美等27国巴黎和会 | 《国际联盟盟约》国际联盟 |
1928年 | 法、美、印、日、澳、南非等15国巴黎会议 | 《非战公约》 |
1945年 | 中、美、英、苏等50个国家旧金山会议 |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 |
1982年 | 168个国家或组织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摘编自刘德斌主编《国际关系史》
根据材料,围绕“近现代国际法发展”的主题,提炼一个观点,并结合世界史的相 关内容对其进行论证。(要求:观点明确,史论结合,表述清楚。)
材料 关于,海内外学者著述颇丰,叙述各有侧重,如《世界通史·第三编:现代文明的鏖战与选择——20世纪的世界史》《喧嚣时代:20世纪的全球史》《极端年代》等,这些书名反映了作者对时代特征的理解。
结合所学知识,就,自拟一个能够反映其时代特征的书名,并运用具体史实予以论证。(要求:论证充分,史实准确,表述清晰。)
材料一 1618年,德意志新教同盟和天主教同盟之间爆发战争,欧洲各国纷纷卷入其中。战争开始时,德意志人口有3000万,战争结束时,只剩下1200万。三分之二的个人财产被破坏。很多曾经繁荣的大城市被削弱到只剩下躯壳,到处都是农民茅舍和贵族宫殿被烧焦的废墟,三十年战争给德意志留下的创伤几乎难以形容。……但是战争确立了新教与天主教的平等地位,各教派之间剑拔弩张的局面得到了缓解。
——(美)迈尔斯《世界通史(下)》
材料二 20世纪以前,一般认为国家拥有诉诸战争的权利。进入20世纪以后,国际社会开始通过法律形式限制战争权。主要相关条款如下
《国际联盟盟约》(1919年)第十二条 第1款:“倘联盟会员国间发生争议,势将决裂者,当将此事提交仲裁或依司法解决,或交行政院审查。联盟会员国并约定无论如何,非俟仲裁员裁决或法庭判决或行政院报告后三个月届满以前,不得从事战争。"
《非战公约》(1928年)第一条 “缔约各方以它们各国人民的名义郑重声明它们斥责用战争来解决国际纠纷,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上,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第二条 “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
《联合国宪章》(1945年)第二条 第4款:“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第四十二条 “安全理事会……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第五十一条 “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
——节选自世界知识出版社《国际条约集》
(1)根据材料,结合所学知识,概述德意志新教同盟和天主教同盟之间战争带来的影响。
(2)参考材料二,运用20世纪的相关史实,围绕国际法主题写一则历史短文,题目自拟。(要求:观点明确,史实准确,条理清晰,表述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