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确认了以下量刑原则。这些原则( )
·尊长卑幼相犯,尊长犯卑幼者减免,卑幼犯尊长者加重。 ·夫、妻妾相犯,夫犯妻妾者减免,妻妾犯夫者加重……。 ·官僚贵族或系皇帝血亲、姻亲等,他们一旦犯罪,凡不在“十恶”之列,都享有“议、请、减、赎、当、免”的特权。 |
A.彰显了皇权 | B.体现了唐律的严密 |
C.践行了礼制 | D.维护了家族的利益 |
更新时间:2024-02-04 15: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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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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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唐朝时由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三者共同审理案件,称“三司推事”;到清朝时,除沿用“三司”制外,如遇重大案件,则实行九卿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督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和通政司的官员共同审理。上述制度规定的实行
A.有利于增强司法审判的公正性 |
B.表明监察机构逐渐走向独立 |
C.易造成权力交叉行政效能低下 |
D.使君主的权威不断得到强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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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汉代,皇帝把自己当作民“父”,把百姓看作“子”民,强调百姓对“君父”要履行“忠孝”义务;朝廷在选拔官吏时,也把“孝”作为重要的标准。这反映出当时( )
A.社会矛盾日益尖锐 | B.礼乐制度的逐步深化 |
C.儒家思想的社会化 | D.高度重视官员的选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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