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秦国钱币已用作法律上的奖金、罚款和赎罪金。《秦律》把罚款叫做“赀布”,把赎“黥”“迁”(流放)罪的钱叫做“赎黥”“赎迁”。《秦律》规定对盗窃犯判刑的轻重,所盗窃财物折合成钱的数额是标准之一。这反映了当时( )
A.秦币通行天下 | B.秦法繁复严苛 | C.经济犯罪猖獗 | D.商品经济发展 |
更新时间:2024-04-01 09: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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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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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西周)成王认为不友不孝之人甚至比罪大恶极之人更为可恶,对于不孝、不友、不慈、不恭之人,“刑兹无赦”。同时他又强调,人有大罪,但若出于过失,又能自首其罪且毫无隐瞒,乃“不可杀”。这表明,西周初期( )
A.遵循儒家德治原则 | B.重视建构社会秩序 |
C.创建宗法等级制度 | D.阻止礼崩乐坏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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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隋朝在《开皇律》中首次确立“十恶”之罪:“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这表明
A.政府倡导轻罪重罚 | B.社会分裂动荡的加剧 |
C.人治被法治所取代 | D.以礼入法思想的渗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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