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代《泰始律》将曹魏《新律》所规定的新五刑七种三十七等简化为五种二十余等,还进一步缩小了亲属株连的范围,除了谋反大罪之外,凡养子、养女以及出嫁妇女,一律不再受到亲生父母弃市罪的连坐。这一法律文件( )
A.缓和了德治与法治之争 | B.推动了律令儒家化的发展 |
C.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完备 | D.凸显了对基层教化的重视 |
更新时间:2024-03-29 07: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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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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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唐律要求任何人出卖男女奴婢、牛、马、骆驼、骡、驴,都必须于出卖三日内向市司领取“市券”。“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法律还要求对那些试图伪称所买奴婢或牲畜有旧病以相欺诈者,以及市司“不时过券”者给予惩罚。上述材料表明( )
A.统治者奉行重农抑商政策 | B.国家严格限制私人交易的规模 |
C.政府对市场贸易严格管理 | D.唐朝以法律手段调整人身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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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汉代改变了秦“四时行刑”的做法,规定刑杀只能在秋冬进行立春之后不得刑杀。这主要体现的思想是( )
A.隆礼重法 | B.重农抑商 | C.无为而治 | D.法天顺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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