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中期以前,《宋刑统》地位较高;宋神宗变法后,“法不胜事”的问题较为突出,在司法领域,“依例断事”的现象逐渐增多,出现大量“引例破法”的事实。据此可知( )
A.商品经济发展影响政府立法 | B.完备的法律体系已经建立 |
C.社会转型改变民间诉讼风气 | D.行政对法律干预力度增强 |
更新时间:2024-06-03 22: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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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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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清代的《大清律例》和《六部则例》中规定:不仅雇工、佃户手工业者商人具有较完整的民事权利,即使改变身份的贱民也作为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这些规定反映出清代法
A.具有民主主义色彩 | B.注重以人为本 |
C.民事权利主体扩大 | D.体现重农抑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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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由于墟市(乡村中的市集)多为人流密集之地,有利于信息的流通,因此,明清时期墟市便顺理成章地成为官府颁布条例与发布信息的首选场所。每当发布重要的告示之时,地方官府便会召集乡民在此宣读。一些地方官府还会在墟所内设置宣讲生,在固定时间对当地居民进行宣讲。由此可知,墟市( )
A.便于商品交易 | B.承担教化功能 | C.成为行政官署 | D.替代学校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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