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高中历史综合库 > 政治史(旧) > 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 > 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 > 罗马法 > 罗马法的评价
题型:材料分析题 难度:0.4 引用次数:1004 题号:5958809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汉文帝废除了刻面、割鼻、斩左右趾等刑罚,景帝时规定八十岁以上、八岁以下和孕妇等人处被审讯关押的,都不得加械具。平帝时规定,对“从坐”妇女免于拘捕和监禁,男子八十以上、七岁以下除非重罪,均可免刑或减刑。刑法中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阿党”(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与“附益”(中央朝臣外附诸侯),均为重罪。武帝时还制订了《时金律》《左官律》,来制裁诸侯在祭祀宗庙时贡金不合标准、舍弃朝廷而奉事诸侯等行为。在司法判决中,盛行以《春秋》的精神作为解释法律和作出判断的基本原则。许多经学大师纷纷以经解律,东汉时许慎、马融,郑玄等人各立门户,歧见增多,以至于朝廷出面规定了郑玄注经解律的正统地位。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

材料二 公民法主要适用于罗马公民,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方面。从共和国后期到帝国前期,罗马由一个城邦国家变成了地跨三洲的大帝国,新的地区不断被并入它的贸易和交通体系中。罗马法也由公民法发展到万民法,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与外邦人之间关系,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注重调节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罗马法虽然允许使用酷刑,但只是作为审判过程中的补充性和最后的措施,实施的前提包括:只针对死刑犯罪;没有其他手段发现真实;对犯罪的指控充分和适当。20岁以下与60岁以上者、孕妇和育儿母亲免予酷刑。

——摘编自于贵信《古代罗马史》


(1)根据上述材料,概括中国汉代和古罗马各自的法制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两国法制特点产生的社会背景及其一致的进步之处。

相似题推荐

材料分析题 | 较难 (0.4)
【推荐1】古代罗马法

材料一   公元212年,罗马统治者授予帝国境内所有自由民以罗马公民权,自此拉丁人、异邦人与罗马人的身份差别不复存在,除奴隶外,在自由民之间已经实现了平等。罗马外事裁判官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首先从罗马法与外国法中寻找共同规则,当没有这种共同规则时,“则尽可能地从各种不同的规范和制度中提取比较简单的内容,去掉各民族特有的成分”,两者共同构成了万民法的内容。受希腊哲学和自然法思想影响,罗马法不仅在微观上为未成年人、妇女、被收养人等提供了具体保护,而且在宏观上形成了一些影响后世的法律制度,比如监护制度、优先权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等,彰显了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摘编自吕岩峰等《罗马法之国际私法论纲:“适当——和谐论”的维度》

材料二   11~13世纪被称为中世纪盛期,其典型特征是因人口的增长和商业的复苏而带来城市生活的繁华。在此基础之上,国家政权也开始逐渐从封建化的过程中摆脱出来,朝着有利于中央集权的方向发展。面对这一新形势,欧洲各地此前一直都在使用的适应农业社会需要的地方习惯法,逐渐不敷使用。与习惯法不同,罗马法原本就是一部城市法典,是适应城市生活而指定的,里面包含了大量的有关商业的立法,因而可以直接为欧洲各地新兴的城市所借鉴和使用。而且,对于新发展起来的王权来说,罗马法中所具备的皇帝谕令也有助于推动中央集权的发展,因而罗马法的推广也得到了他们的积极鼓励。

——摘编自陈勇《查士丁尼法典评析》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古罗马立法所体现出的基本原则。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罗马法在中世纪晚期的欧洲得到推广的原因。
2022-05-23更新 | 167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较难 (0.4)
名校

【推荐2】自6世纪中叶起,罗马帝国西半部已一去而永不复返,东半部却仿佛是一家营业中的商行,商人们经由海陆两路从世界各地云集于此,从事着远距离的高档奢侈品贸易。一心要恢复罗马的辉煌的查士丁尼高喊着“我们要重视罗马人的名誉,确保过去的一切以更大的规模重新回到我们的生活中来”,他下令以拉丁语重新汇编法律文件、补充新法还附加学习指南,企图保持与此前罗马帝国的连续性。这里俨然成为希腊——罗马文明的堡垒,持续达多个世纪,其保留的史料、著作和理性的哲学思想也为冲破中世纪的束缚提供了最直接的动力。


结合所学,概述查士丁尼重新汇编法律的原因及影响。
2015-05-13更新 | 135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较难 (0.4)
名校

【推荐3】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法学阶梯》是罗马法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公元527—公元565年)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该书)简要阐明了法学原理,如“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奴役是违背自然法的(因为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而自由)”。

——摘编自徐国栋译《法学阶梯》等

材料二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把成文法律公布出来,以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汉文帝接受贾谊的“儒家‘兴礼乐’,更新秦朝法律,‘刑不上大夫’”的建议……刘邦时,法令规定商人“不得衣丝乘车”,吕后、惠帝时规定“市井子孙不得为官吏”。

——据李小兵《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整理

材料三唐代统治者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唐律继承了古代立法传统,“以礼入法”,然后将各种法规熔为一炉,采取了刑事立法的形式,全部律条都围绕着“罪”和“刑”分别加以规定、解释。唐律规定了严惩十恶,依次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唐律疏议》成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中华法系以自己独特的风采影响着亚洲与其有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摘编自叶孝信《中国法制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古代中国与罗马法律有何不同?

(2)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华法系与罗马法共同的历史价值。

2017-12-12更新 | 125次组卷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