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汉书》记载西汉的赋税制度说:“汉兴,接秦之弊,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谨。……于是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
《汉旧仪》记载:“民年(龄)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民年七至十四岁出口赋钱,……”《文献通考》中说:“汉凡二十三以上为正卒(正式兵员),每一岁当给郡长官一月之役。其不投者。为钱二千入于官,以雇庸者(代替服役的人)”。
材料二 康熙说:“致治之道,民为最要,凡是与民生有益,即益行之”。于是在1712年,他以康熙五十年丁册为准,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此后“勿增勿减,永为定额”。……雍正时,又实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成为清朝划一的赋役制度。……自后丁徭与地赋合而为一,民纳地丁之外,别无徭役矣。
——摘自《清代赋税制度研究》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汉初赋税制度改革的原因,并概括汉代赋税制度的特点。
(2)与材料一相比较,清朝康熙、雍正年间的赋税制度改革发生了怎样的变化?综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古代赋税制度改革的认识。
考向二 唐宋时期经济制度的变迁
制度变迁是唐宋变革最直接的表征。唐宋制度史研究已经证明,唐宋时期几乎所有的基本经济制度,
包括土地制度、赋役制度、商税制度、市场制度、货币制度、专卖制度、对外贸易制度等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这些变化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历史发展的总体趋势,也带有不同时代的鲜明烙印。具体表现:
土地私有制的发展 | 唐初实行均田制,唐朝中期,均田制逐步瓦解,土地私有制占据主导地位。在手工业和采矿业中,官营规模不断缩小,民营规模日渐扩大也是私有制不断增强和发展趋势的反映 |
人身依附关系的松 弛 | 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租佃制成为最基本的生产关系。地主与佃农是租佃契约关系,佃农是国家的编户齐民。在手工业中,唐代官营手工业出现了劳役制向雇募制过渡的趋势。在宋代,雇募制更成为普遍的方式 |
国家干预 的减少 | 国家越来越多地退出经济的直接经营,把更多的经济空间让渡给民间。在政府物资调配、专卖等领域中,国家开始更多地吸纳商人的力量 |
国家更多使用经济手段管理 | 在专卖、对外贸易等制度的活动中,都体现了唐宋政府对经济手段和经济效益的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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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实施救济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回答问题。
【材料一】“汝之民为饿也,何不白于君,发仓廪以赈之?而私以尔食馈之,是汝明(显示)君之无惠,而见己之德美矣。”
——《孔子家语观思》
【材料二】唐朝建立后,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布《赋役令》,其中租庸调制中有“损免”(亦称“灾免”,即因为受灾而减少或免去租庸调)制度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诸田有水旱虫霜为灾处,据现营田,州县检灾(核实灾情),具帐申省,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全免。若桑麻俱损者,各免调。若己役已榆(“榆”:缴纳的意思),听免其来年,经二年后,不在折限(“折”:减免的意思)。另据《唐律疏议》规定:“其应损免者,皆主司合言。主司,谓里正以上,里正须言于县,县申州,州申省,多者奏闻。”
——《唐宋田赋的“损免”与“灾伤检放”论稿》
【材料三】“凡荒政十有二:一曰备祲(注:不祥之气);二曰除孽;三曰救荒;四曰发赈(注:发仓救济)五曰减粜;六曰出贷;七曰蠲赋(注:免除赋税)八曰缓征;九曰通商;十曰劝输;十有一曰兴土筑;十有二曰集流亡。”
——《大清会典》
问题:
(1)据材料一,概况指出并分析评价孔子在救济问题上的主要观点。
(2)据材料二提供的有关历史信息,说明唐朝前期对田赋灾免做出的原则性规定包括哪些方面?
(3)据材料三,概括清代救灾的特点。
(4)简要说明我国古代中央集权政治体制对救灾的影响。
材料一 摊丁入亩又称地丁合一,是清朝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实行的一次重大赋税制度的改革。首先,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税总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然后实行地丁合一,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摊丁入亩”的实行实现了赋役合并的目标,取消了征税的双重标准,人头税基本被废除。这次改革使税负与财产和负担能力挂钩,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一定程度上政变了赋役不均的情况,同时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来缚更加削弱了。
——摘编自杨弦《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变迁研究》
材料二 尽管历代的赋税思想大都倾向轻徭薄赋,但在赋税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却经常反其道而行之。其常见规律有三:一是王朝中期暴征律,随着王朝周期性始末兴亡的变化,赋税制度总是初期轻徭薄赋,中期诛求无度,结果“民力殚残”。二是官员层层加码律。百姓承担的赋役捐税的名目和数量,常常会由官吏机构由上向下逐级递增,层层加码。南宋文学家杨万里曾沉痛地叙述到,百姓“破家子”的最终根源,其实就是各级官吏的统治威势,这种威势必然导致官吏们层层加派的恶税制度。三是非法转正律。中国古代皇权统治下的赋役所支撑的是一个庞大的权力体系,皇帝和各级官吏不断生出赋役的名目,苛捐杂税常常会超越国家正税而成为赋税的主要部分。
——摘编自李郁《中西古代赋税制度的两重天》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摊丁入亩制度的意义。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指出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其危害。
材料一 隋氏西京太仓,东京含嘉仓,洛口仓,华州永丰仓,陕州太原仓,储米粟多者千万石,少者不减数百万石,天下义仓又皆充满。京都及并州库,布帛各数千万。而赐赉勋庸,并出丰厚,亦魏晋以降之未有!
材料二 取消租庸 调和一切杂徭杂役,但丁额不废,不论土户,客户,一律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按丁壮和财产多少定出户等,元额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数为准,分别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一年分夏,秋两次征收。
材料三 唐失其道,化内地为藩镇,内外皆坚,而人至不能自安,本朝反其弊,使内外皆柔,虽能自安,而有大不可安者
问题:材料一 材料二材料三反映了哪些重大史实?据此说明上述三则材料分别对应的历史时期。
材料一 从井田制、授田制、均田制到两税法,这就是古代中国的四种税制。皇帝根据亲巯远近来决定其分配土地的多少以及税收负担的多少,那些拥有大量土地的大地主和贵族要么拥有免税权,要么与官府句结,逃迎税收.最大的地主——皇帝却完全不用纳税收。皇室拥有自己的土地,但是皇家的私库与国库之间却并非完全封闭,皇帝经常会伸手进入国库花费财政税收。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列举了从唐朝租庸调到明朝一条粮法的并税式改革的“积累莫返之害”,提出了并税式改革导致税上加税、愈演愈烈的著名命题,即历史上各种名目的税赋经并税式改革得以整编简化,但随后这些名目多的税种又重新出现,以致赋税持续攀升。从唐中后期“两税法”到雍正年间的“掉丁入亩”,其实质是一脉相承的,其最大的进步意义在于把人民从土地束缚中解放出来,去从事商业。
——据《从宪制看中国古代税制改革及共启示》
材料二 鸦片战争之后,清政府财税体系趋于崩溃。清政府对民族工商业征收的各种报效、租课、津贴和杂捐不仅繁难苛重,而且缺乏透明和公平,厘金、盐税和关税被时人称为大“暗税”,19世纪80年代,李鸿章就曾倡议仿行印花税。1909年,日本小林丑三郎所著《比较财政学》中文版面世,与此同时,《中报》《东方杂志》等媒体也刊登了系列介绍税收知识的文章。辛亥革命前夕,清政府推行的财政举措,是继清末新政和预备立宪之后又一重大体制改革,旨在根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配备相应的财权,以达到现代国家责、权、利相统一的治理目标,因而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清政府推行分税制的改革目标并未实现,却有利于规范和统一税收制度,清末税制改革遭遇重重阻力,许多新的税制在筹议、设计、立法甚至推行中纷纷流产,由于统治者尝试改革的出发点与民众期望相去甚远,彼此狐疑,导致方案冲突和搁浅。
——据《辛亥革命前后税制改革及其启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税制的基本特征。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末税制改革的背景。
(3)综上所述,谈谈中国历史上税制演变的当代启示。
材料 秦汉时代的徭役,大致包括田赋、人头税和徭役。北魏太和九年(485)颁布了均田制,规定男子年15岁以上,受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妇女20亩,如果是二年休耕一次的地,则加倍受田,三年休耕一次的加两倍受田。隋唐前期,实行租庸调制,受田农民除缴纳租调外,可以庸代役即以实物税代替劳役税。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开始推行两税法,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一年分夏秋两次纳税。万历九年(1581),在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主持下,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以县为单位,将所有赋税合并,征收货币。康熙五十二年(1713)下令,以康熙五十年各地所报人丁数作为丁银的固定税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摘编自吕建中《中国古代赋税制度述略》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赋役制度演变的趋势。(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的认识。
材料一 唐初赋敛之法曰租庸调。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吏因缘蚕食,旬输月送,不胜困弊,率皆逃徙为浮户,其土著百无四五。至是,(杨)炎建议作两税法。先计州县每岁所应费用及上供之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土、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为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使与居者均,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其租、庸、调杂徭悉省。
——摘编自司马光《资治通鉴》
材料二 清王朝建立后,田赋征纳仍遵行一条鞭法,按明朝万历年间的则例征收,地赋和丁赋分别征课。随着土地兼并的日益严重,地银和丁银分别征收的弊端日益突出。土地不断集中在大地主手中,农民不断丧失土地,还要承担沉重的丁赋,所以无地农民被迫陶隐,既影响了国家税收,又不利于社会稳定。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针对“户口日增,地未加广”的情况,规定以现在丁册为常额,固定丁银数量,此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将固定的丁银首先在广东摊丁入亩征收,并逐渐推行至全国。地税从此称为“地丁”,这就是清朝“摊丁入亩”的赋税改革。
——摘编自张守军《中国古代的赋税与劳役》
(1)根据材料一,概括唐朝两税法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清朝摊丁入亩赋税改革的原因及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