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土地兼并问题得以缓解 | B.人口瞒报现象的改善 |
C.征赋方式发生重大调整 | D.户籍管理的日趋科学 |
材料一 嘉靖末,行一条鞭法,夏税、秋粮、均徭、里甲、雇募,一条总征之。使一年而出者分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余年,是银力二差又并入于两税也。未几,杂役仍复纷然。故一条鞭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
——摘编自黄宗羲《明夷待访录》
材料二 清廷在财政上实行“原额主义”,即中央设定一个固定的标准,监察税收完成情况。中国缺乏对人口增长的正确认识,仅关注其带来物资紧张、物价上涨等结果,将维持原额视为“善政”;原额主义在当时水平低下的行政管理下满足了财政方面中央集权的要求……帝国的财政体系中存在两种并行的制度和收支:法定财政收入(正额财政),以及法定之外“或公开或私下的不明收入”(正额外财政)。国家分配给基层的经费,往往入不敷出,不得不用附加性、追加性课税来解决,“中饱”“陋规”等私下捐赠,成为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大财源。晚清之前,政府收支大体平衡。鸦片战争前,户部存银不足2000万两。1858年,户部存银仅5万两,难以维持各部运行。
——摘编自岩井茂树《中国近世财政史研究》
材料三 英国近代税制的奠基石是土地税,直接动力则是沉重的债务压力。在英法战争、北美独立战争、滑铁卢战役后,英国债务总额高达8.2亿英镑。为开辟财源,英国形成了包括多税种的复合税制。一战后,英国近代税收制度基本定型,出现了涵盖国税和地税的税收体系,出台了《印花税法》《石油税法》《增值税法》等法案,适应且促进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
——摘编自膝淑娜《税制变迁与英国政府社会政策研究》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政府推行“原额主义”的内容,并分析其原因。(2)根据材料二、三并结合所学知识,对比近代中英两国的税收制度。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一谈对国家税收制度的认识。
A.保证了国家赋役征调 | B.维系了人身依附关系 |
C.逆转了土地兼并潮流 | D.助推了基层户籍登记 |
材料
朝代 | 兵役制度 | 征召形式 |
夏、商、周 | 民军制,也称兵民合一制 | 平时只保持少量由奴隶主贵族组成的卫队,负责王室的警卫。战时临时召集三公贵族和平民出征,大多数平民出身的成年男子平时务农,战时出征,故又称为兵民合一的兵役制度 |
战国、秦、汉 | 征兵制,也称义务兵役制 | 实行郡、县征兵制,按郡、县、乡、里等行政体系征集兵员,农民成了主要征集对象。秦国规定,凡17岁的男子须向官府登记,称为“傅”。傅籍后,须服兵役两年。东汉末年,由于边事和内乱,征兵困难,征兵制逐渐为募兵制所代替 |
三国 | 世兵制 | “世兵”就是父子世代为兵。这种兵家户籍不属郡县,而由军府管理,称为“士家”“军户”。他们的社会地位低下,只有得到赦免才能取得平民的身份 |
唐代 | 府兵制 | 唐朝选拔府兵的标准“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府兵一般在所在地附近服役;服役时,兵器、装备和马匹均由自己准备,但府兵番上也有月赐;府兵在战争中立功可以获得勋官,进而获得政治上进步的阶梯 |
——摘编自黄水华《中国古代兵制》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从材料中提炼一条规律并予以阐述。土地产权 | 赋役项目 | 征税对象 | 课税形式 | |
调整前 | 政府对农民授田,土地限制买卖 | 田赋、力役、贡品 | 分主户和客户,迁徙后仍向原籍交税 | 以实物交纳 |
调整后 | 政府不再授田,土地自由买卖 | 户税、地税 | 按定居地,按贫富交税 | 除征收谷物外,原来征收的布帛等实物改为折钱计征 |
A.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 B.完成了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变 |
C.减少了税收名目和对象 | D.加强了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 |
A.政府放弃重农抑商政策 | B.国家赋税制度走向成熟 |
C.农民赋税负担明显减轻 | D.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加强 |
单位:石
生活用 | 纳税用 | 生产用 | 祭祀往来用 |
口粮—80 | 地税—4 | 种子—6 | 祭祀—3 |
食盐—5.5 | 算赋口赋—6 | 饲料—8 | 其他—2 |
衣着—4.5 | 农具—5 | ||
小计—90 | 小计—10 | 小计—19 | 小计—5 |
A.小农承担繁重的赋税 | B.小农的承灾能力有限 |
C.家庭纺织业逐渐衰败 | D.均田制逐渐走向破产 |
①说明了宋代门第观念的淡化 ②减轻了国家对百姓的人身束缚
③有利于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 ④推动了劳役征发由人丁转向财产
A.①② | B.①③ | C.②③ | D.②④ |
材料 明清时期,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表现为中央的财政控制力不断加强,设立了多个层级的财政管理机构和财政监督机构。尤其是清代的财税制度以高度集权为特征,户部主管中央财政,制定财税征收政策,通过“起运留存”制度调剂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地方几乎没有自己支配的财权和财力。在中央地方财政关系的处理上,清代在明代的“起运留存”制度的基础上实行“解款协款制”,协调全国财政资源,在中央地方财政收入再分配的基础上进行各地财政支出的调剂,具有早期的“财政转移支付”特征。清康熙时期,财税的存留和起运比例发生了变化,中央集权趋势继续增强,确立了“悉数解司”制度:州县不再保有存留,原来的州县存留部分全部上交给省一级布政司。州县所需经费向布政司奏请支用,事后则“奏销”。“悉数解司”与“奏销”制度的共同执行使中央集权特征变得更加明显。针对地方无甚财权从而加重对民众的剥削、加大非正式收入征收这一现象,雍正年间开始实行“火耗归公”政策,推行“官绅一体当差纳粮”,一方面将地方收入合法化,改善了地方私自加派、损害中央财政税源的行为;另一方面将火耗的征集、发放和支用权限从地方收归督抚,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
——摘编自张熹珂、任韵霖《财税制度与古代中国大一统的构建与巩固》
(1)根据材料,概括指出明清时期财税制度的变化趋势。(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明清时期财税制度演变的影响。
材料一 熙宁四年(1071年)十月,颁布新法,法令的基本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乡村主户普遍按照物力财产等第交纳免役钱,即将原来乡村上户所服差役改为募役,此前必须服役的主户只要交纳免役钱,本户便可不再亲自服差役,而由政府出钱招募人承担差役。一是针对那些“特殊户籍”的助役钱,“其坊郭等第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无色役而出钱者,名‘助役钱’”,其具体办法是“凡坊郭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有产业物力者,旧无役,今当使出钱以助募人应役……若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减半,募三等以上税户代役,随役轻重制禄,禄有计日、有计月、有计事而给者”。
——摘编自游彪《关于宋代的免役法——立足于“特殊户籍”的考察》
材料二 明朝江西宜春农业税率变化情况
年份 | 税率科则 |
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 | 每民田一亩科秋粮一斗六升五勺,又夏税一升六合五抄 |
正统元年(1436年) | 每田一亩交纳本色米五升三合,其余准收折色银、布、轻赍。每粮一石共纳银三钱一分至三钱五分不等 |
弘治年间(1488—1505年) | 每粮一石派银四钱四分五厘零 |
正德年间(1506—1521年) | 每粮一石增至四钱九分九厘九毫零,另外每石重复征收夏税折银二分五厘 |
嘉靖初 | 每粮一石增加为五钱五分七厘二毫零 |
——摘编自漆能廉、汪从文、谢祖安主修《宜春县志》
(1)根据材料一,概括熙宁年间徭役征收的特点,并简析其意义。(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朝税收发生的变化并分析其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