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西周时期,形成了以“礼”治国的制度体系。“礼”实际上是一种等级制的生活和行为方式,专为贵族所有,即所谓“礼不下庶人”。到了春秋战国,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以法治国的学说和法治逐渐兴起。
(1)上述材料反映了先秦时期治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发生什么变化?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对此持什么观点?
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从秦汉时开始形成。张岂之主编的《中国历史十五讲》说:“汉律特别强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其法制的指导思想则为礼法并用,以礼入法,儒家经义成为法理的基础,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奠定了此后法制体系‘礼刑一体’的基本框架。”
(2)依据材料说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在清末新政全面开展的过程中,法制改革也被挺上议事日程。1902年3月,清延发布了修订法律的谕旨:“中国律例自汉唐以来,代有增改。……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粪,皆应妥议专夸。”
——张海鹏等《中国近代通史》第五卷
(3)依据材料和所所学知识说明“今昔情势不同”的表现。
辛亥革命中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近代宪法。
(4)简要说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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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中国现代化的演进以洋务运动所提倡的技术模仿为第一阶段之特征,但自强求富凡三十年,甲午一战化为乌有。知识阶层检讨之余,认为日本有宪法而强,中国无宪法而弱,立宪强国之说遂逐渐成为二十世纪初政学两界的共识。
——《中国百年宪政之路》
材料二 1912年《申报》载:“虽然今日之共和,第有其表面已。人民既乏国民之常识,而于风俗习惯尤未改革”“于共和国之组织,若选举,若会议,及其他人民对于国家种种应尽应享之权利义务诚不谙熟。”“就大多数国民之心理观之,则共和政体之发生,乃依据于事实,而非根本于原理。”
——据张静如等《中国现代社会史》
材料三 牛头上的马嘴。要议会民主政治,就必须要有法制的传统。而要有法制的传统,又必须要有个人权利意识。而要有个人权利意识,又必须要有市场经济的发达。而市场经济的发达,又必须要有中产阶级社会。要市民社会的发展,要需要知识的教育,要需要发达的那种信息的传播。——中国的情况是怎样的?就是在一个高度专制传统的农业社会上面,安放着一个高度西化的政治系统,社会系统和政治系统两者之间无法有机的结合。
——萧功秦《中国近代以来的六次政治选择》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近代走上探索宪政之路的原因。
(2)材料二、三对中国近代实施宪政失败的原因分别是怎样认识的?假设他们的观点成立,你认为有哪些理由?
材料一 顺治四年,颁行《大清律》,凡十卷,共四百五十八条,其篇目及分门,完全因袭《明律》,后历代不断修缮。《清律》规定:旗人与民族身份,刑罚有殊。官员犯罪区分公罪与私罪。官员贪赃,钦定例:百两以上者,绞决。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大理寺、刑部及都察院,又称三法司。地方司法机关,有州、县,有府,有省,各掌该管内的行政、司法事务。清代的审判机关,分三级管辖。清代的刑罚,主刑为五刑,即笞、杖、徒、流、死。
材料二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清廷下令“参酌各国法律,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并令设立“修订法律馆”。修订法律馆先后译出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典,修改、制定了几部重要法典和一系列单行法规,从而使清朝原有的法律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删去旧律以吏、户、礼、兵、刑、工分篇的总目,统分为30门(篇);分别民、刑,即将旧律中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违约等纯属民事法律范畴的条款分出,不再科以刑罚;删去因形势变化而过时的条目,更改陈旧的词语、增加了些新的罪名(如盗毁铁路要件罪等)。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十二月初五日会布《公司律》(附《商人通则》9条)。其中规定:凡设立公司,须“赴商部注册”。
——上述材料均摘编自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一,概括指出清前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末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并分析其原因。
(3)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法律发展的认识。
史 实 | 推 论 |
法律规定:夫妻口角后,妻上吊自杀,丈夫不受处分。如果是夫因此上吊自杀,妻要被判处死刑。 一对夫妻争吵互殴,丈夫气不过上吊自杀。地方官原来判处妻子绞刑,但后来皇帝指示;妇之于夫,犹臣之于君,子之于父,同列三纲,所关甚重。便改判斩立决 | ①中国传统社会具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特色 |
②皇帝尊重官员的判决,也遵照法律规定判刑 | |
③皇帝改判更严厉的处分是为了维护纲常名教 | |
④皇帝任意破坏法律,使法律丧失维护纲常名教的功能 | |
⑤儒家思想已逐渐渗透到中国的法律体系之中 |
材料一 《法经》是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典。据《晋书·刑法志》载:“是悝为魏文侯相,撰次诸国,法所为。”《法经》共分六篇:(一)盗(侵犯财产),(二)贼(伤人身体、犯上作乱),(三)网(审判),(四)捕(追捕),(五)杂(其他犯罪行为),(六)具(量刑规定)。法典视盗、贼独重,其称“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还规定“窥宫者膑(挖膝盖骨),拾遗者刖(砍脚),日为盗心焉。”《法经》是法家思想的重要体现,其精神延续于北魏,又为唐宋明清律之太祖也。
——摘编自吕思勉《中国通史》
材料二 公元前449年罗马颁布了《十二铜表法》。其内容如下:
项目 | 主要内容 | 备注 |
表一:传唤 | 诉讼规定 | |
表二:审理 | 司法审理 | |
表三:执行 | 判决执行 | |
表四:家长权 | 身份 | |
表五:继承与监护 | 遗产和债务继承 | 出现“借贷”、“买卖”等契约 |
表六:所有权 | 所有权转移 | |
表七:房屋和土地 | 邻里关系 | |
表八;私犯 | 伤害、盗窃、诈骗等 | 刑法制裁仅10条,余皆民事处罚;公然唱侮辱他人的歌,处死刑 |
表九:公犯 | 犯罪 | |
表十:宗教 | 宗教仪式与习俗 | |
表十一:婚姻 | 平民与贵族不得通婚 | |
表十二:补充 | 祭品和债权占有 |
——摘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法经》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法经》与《十二铜表法》立法理念的相同之处,说明不同之处及其主要原因。
材料一 西周时代,统治者推崇“天命”和“敬德”的观念,所谓“天命”,就是天的命令和旨意,而“敬德”,就是敬天;提倡“以德配天”的观念,故统治者须“敬德”才能获得天命。春秋时代,老子用“道”来代替“上帝”,孔子怀疑鬼神的存在,对于“怪、力、乱、神”等轻易不加言论。不少人把“天”与“民”联系起来,如《左传》中有记载,“民受天地之中而生,所谓命也”“天生民而立之君”“夫民,神之主也”“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等等。
——摘编自王玉哲等著《中国断代史系列:先秦史》
材料二 董仲舒认为,“天”是宇宙万物之主,“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在他看来,“天之不可不畏敬,犹主上之不可不谨事。不谨事主,其祸来至显;不畏敬天,其殃来至暗,暗者不见其.端,若自然也。故曰:堂堂如天,殃言不必立校”。君王能否得到上天降之符瑞,是由天命决定的,不是人力所能决定的。但人君又不能被动等待,唯有德行自备,方能感动于天。汉化,天常降灾祸,求雨水、止雨水已形成一套成热的祭祀礼仪。后来,时任江都相的董仲舒还亲自撰写止雨文书,并将“除民所苦”明确写进其中。
——摘编自肖雁《西汉天命神学和儒学的选择及融合》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春秋时期天命观的变化及其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董仲舒天命观的特点,并说明其影响。
材料一 孔子认为社会治理需要等级秩序的建立和巩固,唯有兴礼治法的刑罚功能才能发挥,才能将国家、社会、家庭中的长幼、遵卑关系延续下去而不致亲乱。《论语子路》云:“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这一思想经汉代儒家学说代表董仲舒吸收改造为具有神秘主义倾向的“德主刑辅”论。《汉书董仲舒传》云:“阳为德,阴为刑。”董仲舒既重视德的教化,也主张在“大德小刑”原则指导下刑罚的适用,德刑并举、重德轻刑的正统“礼治”思想由此发展形成。理学将儒家纲常理论提升至具有先验性特质的“天理”高度,将礼法结合的共同体思想贯彻于“德礼政刑”“相为表里”的治国策略.可以说,中国古代法治观是以“礼法合一”为核心范畴的“混合法”的思想理论与实践活动的集合。
——摘编自李墨《儒家伦理法:中国古代法治观的核心范畴》
材料二 西方法治意识理念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上的,强调的是维护和保障个人的权利。法治的核心理念,就是“确信法律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合法地享用属于自己的权利”。作为西方法治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英国1215年颁布的《自由大宪章》,就是一部权利自由的宣言书。法国1789年颁布的《人权宣言》在第二条 中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杭压迫。”作为西方法治文明精髓的宪政制度,就是建立在防止国家权力侵犯个人自由的理念之上的。美国国学者萨托利说过:自由主义“在英国的宪政实践中得到发展,在美国宪法中可以看到最成功的书面表达,并且在宪法保障——因而也就在法治国家——理论中得到了详尽的阐发”。自由主义“发明了从制度上平衡人治与法治的方法”。
——据柯卫《中西方法治意识的差异及启示》整理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中国法治观的主要特点,并分析其历史影响。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近代西方法治观与古代中国法治观的主要不同。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法治观的认识。
材料一 汉朝的法律制度总体上是汉承秦制,但也有很多创新。在法律监督上主要表现为创立录囚制度。西汉统治者总结秦朝法峻刑苛,图围成市,从而激发人民反抗的历史教训,吸取儒家的慎刑思想,建立了录囚制度。《后汉书》记载:"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即州郡长官要定期巡视所部狱囚,平反冤案。到了东汉,皇帝开始亲自录囚《,晋书》记载:明帝"常临听讼,观录洛阳诸狱。"和帝也曾"车驾自幸洛阳,录囚徒",发现狱囚二人被非法拷打,因而将司隶校尉周纤降职处分。
———摘编自王国勇《论中国古代法律监督制度》
材料二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设立监察机关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加强政权建设,广泛吸引群众监督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业。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各级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设置监察通讯员试行通则》规定,在各级政府内广泛聘请人民监察通讯员,以"密切联系人民,加强监察工作",其任务是"调查政府机关、企业部门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作风不良、损害国家或人民利益等情况,向监委作通讯报告;征集群众对政府政策、法令、设施的意见,向监委作通讯报告;宣传监察制度的意义及其作用"等。
———摘编自刘晓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监察制度发展历程、演进趋势及改革目标》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汉代创立录囚制度的背景,并说明其积极作用。
(2)根据材料二概括指出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作简要评价。
材料一 两汉的经学大师用儒家经义解释现行法律条文,这些注释经过朝廷的批准而具有法律效力,经学与律学关系密切。《唐律疏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直接把礼义道德规范纳入其中一些法律条文,使儒学说法典化。明朝朱元璋“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让民间推荐年高德劭之人向民众宣读并讲解《大诰》《大明律》等,使民众知法畏法,不敢犯法;各地还普遍设立了“旌善亭”,以为表彰劝善之用。最终得以教化大行,秩序安定。
——据陈鹏生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等
材料二 面临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黑暗社会和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严复有鉴别有选择地译述孟德斯鸠的《法意》等经典著作。严复认为,国家民族的繁荣昌盛、人民生活的安定幸福,社会的发展进步,都离不开法治的力量。严复主张依法治国,法律应当维护国民的自由权利,建立一套完整的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机构,以期伸张正义,维护公理。
——林平汉《严复对中国近代法制思想的贡献》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概括严复法制思想的进步性;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
材料一 秦人,其生民也狭厄,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厄,狃之以赏庆,导之以刑罚,使其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战无由也。功赏相长……故能四世有胜于天下。……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而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图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班固《汉书·刑法志》
材料二 大唐高祖起义至京师,约法十二条,唯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蠲除之。……至太宗即位,制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断右趾。其后……裴弘献又驳律令不便者四十余事,太宗遂令删改之。……比古死刑,殆除其半。据有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于隋代旧律,减大辟入流九十二条,减入徒者七十一条。
——杜佑《通典·刑法三》
材料三 “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深刻吸取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借鉴世界社会主义成败得失,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我们制定了我国现行宪法。同时,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引自《习近平谈治国理政》
(1)根据材料一,指出从秦国到秦朝,刑法在国家治理中的不同作用,结合所学,推测班固属于中国古代哪一学派?
(2)根据材料二,扼要指出从民本思想出发的《唐律》相较于“隋代旧律”出现的变化。结合所学,分析这种变化所体现的唐太宗对君、国、民三者关系的认识。
(3)阅读材料三,结合所学,请选择阐述:①材料三对“我国现行宪法”制定的背景进行了分析,请概括其分析要点,指出审议并通过这部宪法的会议名称。②写出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历史任务,概括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材料一 秦王嬴政在统一全国以后,继续奉行以法治国的方略,“首先表现为厉行法治,加强法律的统一适用,‘法令由一统’。并进行了大量的‘明法度,定律令’的工作。使秦从社会到国家、从经济到政治、从生产到生活、从家庭到个人莫不‘皆有法式’;其次以法推行政治与文化的专制集权;最后赏罚并用,重刑轻罪。”
——摘编自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
材料二 汉律承袭秦朝的法家系统……但自汉武标榜儒术以后,法家逐渐失势,儒家抬头,儒学重振,汉律虽已颁布,不能突然改弦更张,但儒家却有许多机会可以左右当时的法律……在诏令和刑律的司法解释中,汉儒学的这些思想和主张得到比较好的和充分的体现和贯彻。三国时,曹操、诸葛亮是以“重法”而著称的,然而,也是打着“德主刑辅”的旗帜进行的。西晋时,重用“博究儒术”的儒臣制定法律,这些儒臣更是严格遵循了纳礼入法、“应经合义”与礼相应”的立法原则。
——摘编自陈红太《从秦律、汉律到唐律的变化看齐儒学对中国刑律的影响》
材料三 《唐律疏议.名例》中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张晋藩先生指出:唐律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已臻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评价。《新唐书.刑法志》以及《贞观政要》比较全面系统地记录唐太宗的“恤刑”思想和行为。“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自今以后,大辟罪(死刑),皆令中书、门下四品已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从贞观元年到四年,被判死刑者,全天下29人,几乎死刑不用。
——摘编自杨一凡《儒家的法律与道德关系论对封建刑法的影响》
(1)综合材料一、二、三,概括古代中国法律演变的特点。
(2)根据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汉代以来儒学人法的原因。
材料 康熙、雍正两朝,多次对清律进行了较大程度地增删修订。乾隆帝即位后,在前代修订的基础上,对律例条文逐条进行了校正,最终完成《大清律例》。至此,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典正式完成了。它吸收了自唐朝以来为历代封建法律所沿袭而又能鲜明体现封建法律阶级性的“十恶八议”的内容。满人、汉人在法律上不平等,大清律确认了满族特别是满洲贵族在法律上的特权。依例不依律,皇帝的谕旨,内外大臣的条奏,成为“定例”后,“则用例不用律”。刑制也有扩大和加重,除沿用笞、杖、徒、流、死五刑之外,又增加了迁徙、充军等刑罚手段。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统治,清朝统治者还制定了专门适用于少数民族的法律。
——摘编自白寿彝《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前期修订法律的背景。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前期法律的特点。
材料 在法律制度上,明太祖强调以唐宋为榜样,力图重建唐宋时期的律令体系。应该说,不仅明代的《大明律》是“准唐之旧而增损之”,其令也是沿袭了唐宋一脉的令典和单行令。《大明律》为令典,在篇目上采取六部分类,在内容上不仅有唐宋令中已有的吏治、礼仪等规定,在刑令部分则规定了诸多刑事处罚的原则,如“十恶”“八议”“刑具”“留存养亲”等。除此之外,明太祖还颁行了不少单行令,用于补充律典和令典规定制度的细节。
明太祖认为自己制定的常法可保子孙统治无忧,作出“一字不可改易”的祖训。常法之外的例则可随时势变化而调整,是为“权宜之法”。后由于例的数量膨胀,甚至出现了以例破律及令的情形,对例进行类编成为迫在眉睫之举。弘治朝(1488-1505年)的《问刑条例》和《大明会典》由此而生,确定了例与令实际等同的性质。自此之后,例成为明代法律的主体。
——摘编自李贵连、程晶《从令到例:论明代律例法律体系的生成》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明朝初年法律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代中后期法律体系的变化,并简析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