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政治立场 | B.学术观点 | C.社会目标 | D.哲学认识 |
A.构建了新的社会统治秩序 | B.适应了兼并战争的需要 |
C.巩固了各国中央集权制度 | D.推动了儒法思想的融合 |
材料一 春秋战国之际,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社会关系上的大动荡和大变革。在这个过程中,政治结构上的宗法“礼治”逐渐松弛和瓦解,从而使“士”阶层从宗法制度的羁绊下解放出来,进而为“百家争鸣”的兴起创造了基本的前提条件。
——摘编自周继旨《论先秦的“百家争鸣”与“士”阶层的解放》
材料二 春秋战国时期的各个学派,人们总称为诸子百家。各派各家都著书立说,议论政治,即相互影响,又互相批判,在思想战线上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战国后期,诸子已开始尝试以自己的学说统一思想。……《吕氏春秋·不二》篇宣称:“听众人议以治国,国危无日矣。”“一则治,异则乱。一则安,异则危。”思想大一统被提到了十分醒目的位置。
材料三 (李斯上奏,建议秦始皇采取强硬措施)“非秦纪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所不去也,医乐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的建议,“下焚书之命,行偶语之刑”,从而造成了中国文化史上的一次空前浩劫。战国时代蓬蓬勃勃的自由学术空气被窒息,广袤的思想原野上,万马齐喑。
——摘自张岱年、方克立主编《中国文化概论》
材料四 董仲舒向汉武帝建议说:“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
——摘自《汉书董仲舒传》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百家争鸣兴起的主要因素。(2)材料二、三、四反映了思想界怎样的发展趋势?原因有哪些?
(3)从材料可知,在这一趋势下,自战国到西汉先后进行了哪些努力?并说说秦汉这些努力的共同点。
春秋战国是历史上的大动荡、大发展、大变革时期,文化特点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下表是这一时期一些学派的观点。
主要观点 | 文献出处 |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 《老子》 |
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 | |
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 | 《论语》 |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 | |
彼夺其民时,使不得耕耨以养其父母。父母冻饿,兄弟妻子离散。彼陷溺其民,王往而征之,夫谁与王敌?故曰:仁者无敌。王请勿疑! | 《孟子》 |
君人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诈而危,权谋倾覆幽险而亡矣。 | 《荀子》 |
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制天命而用之。 | |
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 | 《庄子》 |
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 | 《韩非子》 |
若使天下兼相爱,与国不相攻,家与家不相乱,盗贼无有,君臣父子皆能孝慈,若此,则天下治。 | 《墨子》 |
A.体现了政府职能的不断优化 | B.说明传统政治秩序逐步瓦解 |
C.奠定了华夷关系的基本框架 | D.反映了官僚政治的迫切需求 |
A.在治国理念上截然相反 | B.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 |
C.迎合了封建贵族的诉求 | D.蕴含着朴素的民本思想 |
A.预示了社会转型的趋势 | B.说明了音乐功能的增强 |
C.反映了礼乐制度的巩固 | D.促成了民间音乐的兴起 |
材料一 封建社会中,知识本为贵族所专有,但因封建制度的渐趋破坏,贵族的后裔降为平民的日渐增加,知识也因而流入民间。加以王室衰微,政治无主,传统的文化渐已不能支配人心,因此独立的思潮开始抬头,这情形在春秋末期已甚显著。……诸夏文化的范围也随之扩大,并吸收相当成分的外族文化。这些新因素,更刺激新思想的产生。
——摘编自傅乐成《中国通史》
材料二 作为宗教,佛、道两教虽然具有使人们排遣精神苦闷、消弭死亡恐惧的作用,但是在遇到如何规范现实世界的社会秩序和处理具体社会问题时,则又不能与儒学抗衡了。儒学的尊君、礼制等级和忠孝思想有助于维护君主的权威,其德治教化学说更是君主政治的修饰和补充。……儒学重入世,强调治国安邦、建功立业,倡导个人对社会的责任感。这种积极向上、不断进取的文化精神,是佛、道两种宗教文化所不具备的。随着社会的不断稳定和统一趋势的形成,这种精神日益显得不可或缺。正因如此,儒学虽然式微,但仍能够生生不息,并在十六国北朝时学术地位不断上升。
——摘编自曹文柱《略论魏晋南北朝时期文化结构的更新》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春秋时期新思想产生的原因,并简述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百家争鸣的历史意义。
(2)根据材料二、指出魏晋南北朝时期传统文化格局呈现的新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原因。
材料一 韩非“以法治国”思想的主要内容在于“立法”、“明法”、“任法”、“执法”。所谓“立法”,君主是最高的立法者,立法不可朝令夕改且必须具有可行性,否则将会是空话,“明主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其法易为,故令行”。所谓“明法”,就是将设立的成文法令公布于天下。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令之上,即使君主也不能背离法度进行治理。“任法”就是将法作为唯一准则来判断是非曲直与功过赏罚。“执法”就是将法一一贯彻。任法之妙,可以强国,可以利民,更重要的是可以尊君。
——摘编自雒晓辉《韩非的“立法”“明法”与“任法”“执法”》
材料二 17世纪后半叶,英国思想家洛克提出了系统的法治思想。洛克认为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国家形态的确立来自立法权的规定,其他国家机关都应视为立法机关的授权机关,在必要的情况下,立法机关可以收回其授权或者对其他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洛克指出,立法权属于人民,国家行使立法权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福利和自由,如果国家行使权力违背了这一目的,人民有权收回其所赋予国家的权力。
——摘编自尹建军《试论洛克立法思想》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韩非与洛克法治思想的异同。(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说明二者法治思想形成的社会背景。
A.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 B.依法治国 |
C.大德而小刑,教化代替刑罚 | D.礼法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