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在湖南里耶古城出土的里耶秦简、在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张家山《二年律令》简为代表的秦汉时期简牍,对于研究这一时期的历史具有重要价值。
名称 | 部分内容 |
里耶“案例”简 | 2002年出土的里耶秦简是秦始皇二十五年至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22年—公元前208年)洞庭郡迁陵县遗留的公文档案。其中记载了当国家宗室及外戚犯罪时刑罚会大大减轻,“上造(爵位名,秦、汉二十等爵的第二级)、上造妻以上有罪,其当刑及当城旦舂(一种刑罚,男犯筑城,女犯舂米),耐(不剃发,仅去其鬓)以为鬼薪白粲(一种刑罚,比城旦舂的刑罚轻)。” |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 1983年,张家山汉墓出土的简牍《二年律令》记载了从汉高祖五年到吕后二年(公元前202年—公元前193年)施行的律令。简82记载了以下内容:“上造、上造妻以上……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 |
(2)辨析里耶秦简和汉简《二年律令》的内容,能够得出哪些结论?
A.当时纸币保值效果要高于铜钱 | B.法官司法审理中注重礼法结合 |
C.撰书作者并不认可法官的判决 | D.反映了南宋法制状况混乱不定 |
A.注重道德教化 | B.重视基层政权建设 |
C.加强中央集权 | D.强化儒学正统地位 |
遣人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艰厄;门关之委积,以养老孤,郊里之委积,以待宾客;野鄙之委积,以待羁旅;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 ——《周礼·地官·遗人》 | 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 ——《孟子·梁惠王下》 | 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 ——《大明律》 |
遗人:地方官名。掌理结余财物,以供馈赠施予及接待宾客等使用。 委积:原指禾谷堆。储备粮食柴草、木材、饲料等物资,用于防灾、备战、济困、招待宾客和供应寄居人员。储备量少的称“委”,储备量多的称“积”。 |
①以德治国 ②法律教化 ③社会救济 ④基层治理
A.①② | B.②④ | C.①②③ | D.①②③④ |
文献 | 出处 |
汉文帝指出“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于是“年八十以上,赐来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 | 《汉书》卷四《文帝纪》 |
汉宣帝曾下诏“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佗皆勿坐” | 《汉书》卷八《宣帝纪》 |
汉顺帝“赐民年八十以上米,人一斛,肉二十斤,酒五斗;九十以上加赐帛,人二匹,絮三斤” | 《后汉书》卷六《顺帝纪》 |
A.与民休息的基本国策 | B.治国理念受传统观念影响 |
C.儒学正统地位的确立 | D.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 |
A.完善法制建设 | B.规范等级体制 | C.加强君主专制 | D.注重道德教化 |
史料 | 出处 |
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 | 《尚书·酒诰》 |
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 《尚书·泰誓上》 |
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 | 《尚书·泰誓中》 |
惟王子子孙孙永保民 | 《尚书·梓材》 |
A.政治行为具有神秘色彩 | B.民本思想有着久远的历史 |
C.儒家仁政思想渐入人心 | D.当政者利用神权强化王权 |
材料 春秋时期,贵族认为刑律越秘密越好,利于贵族随意处置百姓,增加专制的恐怖和神秘。郑国子产根据已有刑法重新编订了三种刑法,在公元前536年“铸刑鼎”,把惩治犯罪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社会公布;让百姓明白法与非法的界限,知道犯法会得到怎样的处罚。结果,社会治理透明度增加,犯罪案件减少了。公元前452—前450年,在平民保民官的强烈要求下,古罗马先后编订出十二个法表,镌刻在青铜牌上,公布于罗马广场,即《十二铜表法》。该法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过去未成文的习惯法的汇编。在后世的岁月中,它虽经多次修订,但始终是古罗马的基本法。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郑国子产“铸刑鼎”与古代罗马编订《十二铜表法》相似的社会背景与共同的历史价值。
序号 | 内容归类 | 唐 | 北宋 | 米南宋 |
1 | 创己(修身、励志) | 5 | 19 | 18 |
2 | 数学、治学 | 3 | 14 | 15 |
3 | 胶条(包括孝敬父母、尊敬长辈、团结兄弟) | 3 | 6 | 8 |
4 | 治家(包括理财、管理仆人、居所安全、节葬) | 6 | 14 | 10 |
5 | 处址(包括交友、尊师、礼仪) | 5 | 16 | 10 |
6 | 从政 | 11 | 11 | 6 |
7. | 治国 | 2 | 4 | 0 |
女诫 | 5 | 2 | 0 | |
教子原则 | 2 | 4 | 2 |
A.反映出儒家教化深入到乡村 | B.表明儒学随时代的变化而演变 |
C.体现了儒家的传统价值追求 | D.说明理学形成影响儒家伦理观 |
材料一 15~17世纪的英国急剧变化,司法体系在新旧交替中发展。英国大致存在几种不同类型法庭:一是构成在早期司法之主体的普通法(建立在习惯基础上、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法庭;二是以“良心”和“衡平”为原则的衡平法法庭;三是传统封建法庭;四是教会法庭。每种法庭都有不同的司法管辖权以及各自相应的组织结构。普通法庭和衡平法法庭是当时英国政府所倚重的主要司法统治工具。各种法庭司法管辖权的重叠交叉为普通民众解决纠纷、维护利益、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他们在面临诉讼时的选择变得多样化。
——摘编自陈娟《近代转型时期英国基层司法机构探析》
材料二 在清朝前前期,州县主要受理笞杖刑以下的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徒刑以上较重的刑事案件则归省与中央司法机关管辖。通过对242个真实判例的研究发现,清代现州、县的基层司法官员主要依靠“礼(儒家伦理)情(案情、常理)”来断案,体现了古代基层司法的价值追求。从判牍来看,州、县官员推崇民间调解,如果能够在民间调解可以解决的案件,他们就不主张再进行诉讼。对于已诉讼的案件,也会在审理中进行调解。基层官员注重在司法过程中,实现社会的教育作用,实现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培养。曾任布政使的于成龙认为,司法官判案时一定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不能完全拘于的法律条文,提到了“实质正义高于形式正义”等问题。这些司法价值追求有着深远的历史文化因素,反映了统治阶层治国理政的经验和智慧。
——摘编自王新霞、任海涛《清代基层司法的价值追求及启示——以清代州县判牍为材料》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近代早期英国基层司法体系的基本特点及其意义。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代前期基层司法的价值追求及其形成的历史背景。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阐述近代中国和清代前期基层司法体系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