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带有大国强权政治色彩 | B.没有任何积极作用 |
C.形成新的国际关系体系 | D.具有理想主义色彩 |
A.彻底解决了西方各国冲突 | B.已经构建了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
C.应用范围扩大到世界各地 | D.尝试为国际关系确立一些规则 |
A.充分尊重各国独立主权 | B.集体协调机制不断完善 |
C.有效遏制霸权主义扩张 | D.高度重视维护世界和平 |
材料 民族主义是近代欧洲历史上的一种现象。它并没以可辨的形式存在于中世纪。中世纪时,罗马帝国的普济主义存在于天主教会,所有的西方基督教徒都属于天主教会; 存在于拉丁语,所有受过教育的人都使用拉丁语;存在于神圣罗马帝国中,虽然神圣罗马帝国是个已经摇摇欲坠的国家。因而,在那些世纪里,民众应该忠于国家这一点是无人知晓的。相反,大多数人都认为自己首先是基督教徒,其次是某一地区如勃艮第或康沃尔的居民,只是最后——才是法兰西人或英吉利人。三个发展逐渐更改了忠诚的这一尺度。一个发展是各种方言的兴起和这些方言在文学表达方面的运用,另一发展是若干国家教会脱离了天主教会,最后一个发展是西欧的一些王朝建立并巩固了几个性质相同的、 独立的大国——英国、 法国、 西班牙、 葡萄牙和丹麦,这些发展为民族主义的兴起打下了基础。
——摘编自[美] 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从史前史到21世纪》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推动欧洲民族国家形成的因素。(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欧洲民族国家形成的影响。
A.为近代国际法的诞生奠定基础 | B.都支持通过发动战争维护国家主权 |
C.确立了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准则 | D.强调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 |
A.是英国均势外交的产物 | B.是第一个国际关系体系 |
C.立足欧洲大陆封建秩序 | D.促进了启蒙思想的传播 |
格劳秀斯与近代西方法律文明胡果·格劳秀斯(1583—1645),荷兰代尔夫特市人,荷兰自然法学派创始人之一。代表作有《战争与和平法》《海洋自由论》等。下图为其自然法思想的思维导图。
注:jus由拉丁文衍生而来,是现代英文中justice(公平、正义)一词的词根;jus在拉丁文中意为“法”,其狭义指法所分配给每个人的东西。
——据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等编绘
根据材料并结合时代背景,以“格劳秀斯对近代西方法律文明的贡献”为题,写一则历史短文。(要求:表述成文,叙述完整;立论正确,史论结合;逻辑严密,条理清晰)
A.避免了国家之间的边界争端 | B.构建了欧洲均势的格局 |
C.有助于欧洲民族国家的发展 | D.促进了外交制度的建立 |
A.相似文化促进国际秩序的规范 | B.法律控制促进民族国家形成 |
C.暴力战争阻碍人类社会的进步 | D.君主专制强化国家主权意识 |
A.确定了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 | B.标志着近代外交制度的逐渐建立 |
C.规定了形成决议的全体一致原则 | D.申明了对违约者集体制裁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