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17世纪20年代,由于缺乏统一准则,欧洲国际关系非常混乱,各国之间的冲突日益增多。格劳秀斯主张以国际法调整关系,以便有节制地进行战争并限制其祸害。他在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指出,主权属于君主,只有主权者才能合法地发动战争,人民不拥有主权,显然他们就不拥有合法发动战争的权力。格劳秀斯强调战争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分,如果以战争达到正义的目的,则战争是合法的。格劳秀斯还强调主权是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力,它的形式不受其他任何权力的限制,不容他国干涉。但是一国对外行使主权则受到限制,必须受到国际法的制约。
——摘编自周子亚、蒋恩慈《格劳秀斯对国际法的贡献---为纪念格劳秀斯诞生四百周年而作》
材料二:20世纪80年代是新中国加入国际人权公约最密集的时期,共加入了11项国际人权条约。其中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1984年,新中国中央政府宣布承认国民党政府在1930—1947年批准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如《农业工人的集会结社权公约》《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海员遣返公约》《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船舶装卸工人伤害防护公约》等。
——摘编自罗艳华《改革开放与中国参与国际人权合作的进程》
(1)根据材料一,概括格劳秀斯国际法思想的主要内涵,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其形成背景。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20世纪80年代新中国密集加入国际人权公约的意义。
材料一:春秋战国时期,“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政由方伯”,诸侯国基本上已具有独立权。各国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加剧,军事竞争催生出国际间的战争规则和交往原则,并由此出现了专门的外交机构和外交官。各国为了协调国际关系,经常组织会盟活动,制定盟约作为诸侯共同遵守的国际规范。盟约具有国际司法和调节功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各国在国际交往中,形成了国家平等、和平外交、互不侵犯等原则。与此同时,儒家也力图将国际法纳入“礼”的范畴,构建和谐的“天下秩序”。
——据高旭《先秦国际法的溯源与探究》等
材料二:近代国际法话语权体系依托资本主义国家崛起而实现,主要适用于欧洲主权国家之间。西方国家凭借其政治、经济和军事等优势,将以欧洲为中心的国际法推广至全球,将非西方国家置于它们单方确立的国际法之下。在这一进程中,主权平等原则得到承认,但这只是欧洲范围内的有限承认,如柏林会议商讨非洲国家的国际公约时,列强是以西方的文明标准决定非洲国际事务,非洲国家却无从参与。近代国际法话语权体系偏离了主权平等原则,这种单一性的话语权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际法的“国际”属性。
——据冯胜勇《国际法史背后国际法话语权体系的现代性反思》
材料三:国际法脱胎于西方文明的母体,如今已逐渐为中国所接受、认同和支持。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交往活动,从国际法律秩序中获得巨大的收益。中国应提高现代国家治理能力,不断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同时应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力求使自身的主张与行动符合国际法的规范与理念,并在全球治理问题上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据韩逸畴《从欧洲中心主义到全球文明》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春秋战国时期国际法产生的背景及其应用的主要表现。(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近代国际法体系。
(3)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当今中国参与国际法体系建设的认识。
材料一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以国际会议的方式处理区域大战后的和平安排问题,史无前例。参加和谈的各类国际行为体多达两百个左右,会务本身就极其庞杂,达成协议堪称奇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承认无论荷兰和瑞士的独立,还是德意志诸邦的主权,均得到确认。
——李春放《全球国际体系的演进》
材料二 联合国之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联合国宪章》(1945年)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召开的背景及意义。
(2)据材料一、二,概括两者在处理国际争端方面的相同观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加以评析。
材料一 西欧诸国在反对封建王朝国家构建近代民族国家的过程中,首先产生了近代民族主义思潮。资产阶级把民族主义与民主主义相结合,形成了具有政治意义的民族主义。这样,这种新型民族国家的基础不仅是民族的共同心理和文化,更重要的是民族的共同政治认同,即民主、自由、人权等政治原则和观念。当西欧近代民族国家建成之后,民族主义就转化成了一种对别的民族进行侵略和扩张的学说,要把本民族本国的统治扩张到别的民族别的国家,而不管后者同意与否。
——摘编自李宏图《论近代西欧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
材料二 19世纪末,梁启超写了许多论述国民、国家和民族的文章,他认为“国者,积民而成,舍民之外,则无有国。”他批评当时“民不知有国,国不知有民……今也在国民竞争最烈之时,其将何以堪之?”1901年后,他又提出“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等主张。他认为国家者,则人民之合意结契约而成立者也,故人民当有无限之权,而政府不可不顺从民意。
——摘编自王春霞《清末梁启超的民族认同历程》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欧洲民族国家形成的背景,并分析其历史影响。(2)根据材料二,概括并评价梁启超对民族国家的认识。
(1)背景
①西欧国家的封建割据势力遭到削弱,
②宗教改革运动沉重打击了教会势力,强化了各国的
③国家和
(2)专制王权的发展及表现
①英国:1534年,议会通过《
②法国:
(3)特点:国家版图常常因为国王的婚姻或者
(1)背景:第一次世界大战使国际法遭到严重破坏。
(2)表现
①十月革命后,苏俄提出了
②战后,战胜国建立了
③1928年8月,美、法等国签订了《
(1)背景
①15世纪前后,西欧国家
②宗教改革运动使各国的世俗权力得到强化,
(2)表现
①1534年,英王亨利八世授意议会通过《
②
材料 外交代表,又称外交使节,是一个国家派往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代表。真正意义上的外交人员衔级制度是在1815年维也纳会议之后逐渐形成的,但临时派遣使者和常驻外交使节(或使团)在此之前已经出现。按照国际法律、法规,外交代表的等级可分为四等(如下表所示)。
等级 | 类型 | 历史渊源(或背景) | 相关内容 |
第一等级 | 特命全权大使(简称大使) | 常驻外交使节的形成 | 作为最高一级的外交代表,系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代表。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在现代国际关系中,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是各国通行做法 |
高级专员 | 世界殖民体系瓦解,“日不落帝国”蜕变为“英联邦” | 英联邦各成员国之间互相派遣的外交代表。在以英国国王(或女王)为元首的英联邦国家之间,高级专员由总理派遣 | |
教廷大使 | 宗教改革后,政教逐渐分离 | 作为梵蒂冈教皇派出的大使,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中有特别说明 | |
第二等级 | 特使 | 古代国家交往中的临时性“使节” | 作为临时执行某项使命而派遣的外交代表,又称临时外交代表。通常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派遣,称为总统(国王)特使或政府代表。在特使使命完成归国后,其特使身份即告终止 |
第三等级 | 特命全权公使 | 常驻外交使节的形成 | 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外交代表,所受礼遇次于大使,所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与大使相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绝大多数国家都把特命全权公使升格为特命全权大使 |
教廷公使 | 宗教改革后,政教逐渐分离 | 其派遣情况与教廷大使相同 | |
第四等级 | 代办 | 大使、公使因故不在,由低级外交官代理其工作的情形 | 由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系最低一级的外交代表,其任务主要是继续谈判以建立外交关系事宜并办理侨务和商务业务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官方网站《礼宾知识》等整理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世界史知识,围绕“外交制度和国际关系”自拟一个具体的论题,并加以阐述。(要求:论题明确,阐述须有史实依据,逻辑清晰)材料一 结束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欧洲主权国家体系的存在”,一般认为是欧洲近代国际社会的开始,经过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后确立的维也纳体系又表现了欧洲近代国际社会的典型特征。维也纳体系虽然是保守的体系,但整个欧洲各国已经开始了由王权国家向民族国家过渡的进程,这一体系的内涵也在发生变化,并逐渐具有了现代国际社会结构的意义。
——杨国顺《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和维也纳体系的形成和特征》
材料二 鸦片战争以后,不平等条约体系逐渐替代中国传统的宗藩体系,开始深刻影响近代中国的对外关系。美国人丁韪良在咸丰八至九年(1858-1859)间的参政经历使他认识到中国缺乏国际法知识影响了中国与西方国家的交涉,将国际法翻译成中文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国和西方国家交涉的不便与矛盾。作为西方国际体系纽带的国际法著作,在他看来正是让中国进一步接受西方国家、认识西方国际社会的桥梁。1864年,《万国公法》由清政府刊定出版,国际法由此较完整地传入中国。此后,清政府依据国际法条例建立起驻外使臣制度、派遣签约全权大臣、指导具体对外交涉,对国际社会及不平等条约的认识也逐渐加深,且试图借助国际法抵御不平等条约中领事裁判权等对国家主权的侵犯。《万国公法》很快传入日本、朝鲜,也是输入近代东亚的第一部国际法,深刻影响了东亚地区国际法学的起步与应用。
——摘编自刘婧涵《丁韪良译〈万国公法〉与晚清外交体制》
材料三 人类是一个整体,地球是一个家园。任何人、任何国家都无法独善其身。人类应该和衷共济、和合共生,朝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方向不断迈进,共同创造更加美好未来。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是以一种制度代替另一种制度,不是以一种文明代替另一种文明,而是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意识形态、不同历史文化、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利益共生、权利共享、责任共担,形成共建美好世界的最大公约数。
——习近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纪念会议上的讲话》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从国际法的角度说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是“欧洲近代国际社会的开始”。(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概括《万国公法》引入中国的背景。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概括中国20世纪70年代打开外交新局面的表现。
材料一 结束了三十年战争(1618~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作为欧洲中世纪与近代之交的第一个多边条约,是世界近代史上的一块重要里程碑,其形成的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对后世影响深远。《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最突出的内容就是运用法律否定了教皇和皇帝的权威,承认了一系列民族国家的独立及其正统地位。由此形成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也顺应了工商时代的要求,是近代国际政治体系的开端。
——摘编自姚娜《浅析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对国际关系发展的重大贡献》
材料二 联合国宪章把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交给以五大国为核心的安全理事会,使其有权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强制性决议。宪章取消了国联盟约的一致通过原则,把大国地位和大国一致的内容明文载入有关条款。表决程序采取大会2/3多数和简单多数通过两种办法,否决权仅仅限于安理会,只给五个常任理事国。不仅如此,联合国还拥有派遣部队充当安理会支配下的一支常设军事力量的权力。这样联合国不仅从道义上而且在武力上使其决议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摘编自高华《联合国与国际联盟比较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分析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形成的背景。(2)根据材料二、概括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问题上运行机制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