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法家思想的形成 | B.社会变革的客观需求 |
C.生产力发展的推动 | D.青铜鼎的广泛使用 |
①子产“铸刑书” ②《吕氏乡约》 ③《永徽律疏》 ④《圣谕广训》
A.①②③④ | B.①③④② | C.①③②④ | D.②①③④ |
材料一 传统文明的法是依托君权构建的,君权高于国法,法是君王之法,也就是“王法”。与之相应的是,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只是讲到王子,而不是“朕”或“寡人”。由于“国法”是君主统治的手段,故而刑法重于民法,治吏重于治民。……从夏、商、周到秦汉,建立在“血统”上的家法、宗法和国法之间的联系不断固化,从而形成了传统文化中天理、人情与国法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
——摘编自王鸿生《历史的瀑布与峡谷》
材料二 古代罗马,私法广泛,涉及人、婚姻、家庭、继承、物、所有权、契约、私犯行为等内容,罗马法将涉及私利益的都纳入私法范围内。因此,从“私法”发生学的角度分析,近现代私法脱胎于罗马私法。正如艾伦·沃森指出:“罗马法十分重要,它的影响不仅遍及全球,而且还缔造了一个民法体系。”梁慧星也认为:“近代民法一语,乃从罗马法之‘Jus civile’一语沿袭而来。”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分析,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的体现,“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凡是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地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了”,“以至于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摘编自范进学《论私法的法理与法理的私法》
(1)依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法治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成因。(2)依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古代罗马法的特点,并分析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①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②叔向反对子产“铸刑书”
③郑国因“铸刑书”走向衰亡 ④子产主张以道德教化民众
A.①② | B.①④ | C.②③ | D.③④ |
对于先秦“德”观念的发展可以大致看出这样一个线索∶在原始时代后期起,“德”意即由天和先祖所赐而“得”;后人传周文王的美德,除膺受天命外,还指文王采取的一系列惠保小民、勤政节俭、与民同乐、孝敬、恭祭先祖的政策与措施,最终得以使“小邦周”战胜“大邦殷”,“修建明德,以藩屏周”“周之制度典礼乃道德之器械”;直到孟子提出“四端”之说,人所拥有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是非之心使个体成为责任的担负者,不再是由神灵,也不再是宗族之类的集体完成。中国古代思想中“德”的观念从天命层面、制度层面深入到内心,没有走向如同基督教、佛教那样通过偶像膜拜方式表现出信仰,而主要是关注人的自身能力的认识与开发,寻求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与平衡。在“德”由迷惑到明确的过程中,人们可以深切地感觉到古代人类精神觉醒的前进步伐。
——晁福林《先秦时期“德”观念的起源及其发展》
(1)结合材料与所学知识,对先秦时期“德”观念的发展进行解读。
《新民说》是梁启超在20世纪初用“中国之新民”的笔名、发表在《新民丛报》上的二十篇政论文章。梁启超申明“本报取《大学》新民之意(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以为欲维新吾国,当维新吾民”。
今日欲抵挡列强之民族帝国主义,以挽浩劫而拯生灵,惟有我行我民族主义之一策。而欲实行民族主义于中国,舍新民未由;新之义有二∶一曰淬厉其所本有而新之,二曰采补其所本无而新之。二者缺一,时乃无功;凡一国之能立于世界,必有其国民独具之特质。上自道德法律,下至风俗习惯、文学美术,皆有一种独立之精神,祖父传之,子孙继之,然后群乃结,国乃成。斯实民族主义之根柢源泉也。我同胞能数千年立国于亚洲大陆,必其所具特质有宏大、高尚、完美,厘然异于群族者,吾人当保存之而勿失坠也;故吾所谓新民者,必非如心醉西风者流,蔑弃吾数千年之道德、学术、风俗,以求伍于他人;亦非如墨守故纸者流,谓仅抱此数千年之道德、学术、风俗,遂足以立于大地也。
(2)梁启超认为“新民”应具有哪些品质。
新中国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对外文化交流。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的生存理念,天下为公、大同世界的价值追求,求同存异、讲信修睦的和谐心态,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处世之道,同舟共济、独木不成林的合作思想,仁者爱人、以德立人的人格品行,为中国外交奠定了文化基石。“文化外交”中有着国家整体对外战略思想和中华传统文化思想的传承,更有战略、政策和实践的创新。有学者将70年的外交历程划分为“文化先行、外交殿后”“全面开放、全面参与”“提质升级、合作共赢”三个历史阶段,目前正处于大有可为的历史机遇期。
(3)结合材料,在上述三个阶段中各选取恰当一例,说明中华文明之精髓在中国外交实践中是怎样得到创新性运用的。
古代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很大,但其中仍存在着共性。
材料一 獬豸(传说中的独角兽)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象征。它怒目圆睁,透着威严,能辨是非曲直,能识善恶忠奸。当人们发生冲突或纠纷的时候,獬豸能用角指向无理的一方,令犯法的人不寒而栗。汉代司法官员头上带的法冠就叫“獬豸冠”,清朝监察御史和按察使所穿的补服前后皆绣有獬豸图样。
中世纪以来,在西方法院的大门外,人们常常会看到蒙目女神的雕塑。她神情肃穆,一只手拿着宝剑,另一只手持着天平。她的双眼被布紧紧蒙住,这样就可以靠理性而不是情感和直觉来明辨是非。这位女神的造型实际是混合了希腊、罗马神话中诸位正义女神的形象,成为西方法律文化的象征。
——摘编自彭丽《蒙目女神与独角兽一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
材料二 中华法系以中国古代伦理法为基础,特色鲜明。从李悝著《法经》起,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兼有行政和诉讼等诸方面的内容,诸法合体混合编纂形式贯穿整个封建时代。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集中于皇帝手中。保护与管理农业生产一直是古代法律的重要内容。
——摘编自刘艺工《试论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
(1)依据材料一,指出古代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共性。
(2)依据材料二,分析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
A.实行分封制度 | B.提倡“敬天保民” |
C.重视血缘关系 | D.主张实行“仁政” |
夏、商、西周时期,形成了以“礼”治国的制度体系。“礼”实际上是一种等级制的生活和行为方式,专为贵族所有,即所谓“礼不下庶人”。到了春秋战国,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以法治国的学说和法治逐渐兴起。
(1)上述材料反映了先秦时期治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发生什么变化?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对此持什么观点?
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从秦汉时开始形成。张岂之主编的《中国历史十五讲》说:“汉律特别强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其法制的指导思想则为礼法并用,以礼入法,儒家经义成为法理的基础,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奠定了此后法制体系‘礼刑一体’的基本框架。”
(2)依据材料说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在清末新政全面开展的过程中,法制改革也被挺上议事日程。1902年3月,清延发布了修订法律的谕旨:“中国律例自汉唐以来,代有增改。……惟是为治之道,尤贵因时制宜,今昔情势不同,非参酌适中,不能推行尽善。近来地利日兴,商务日广,如矿律、路律、商律等粪,皆应妥议专夸。”
——张海鹏等《中国近代通史》第五卷
(3)依据材料和所所学知识说明“今昔情势不同”的表现。
辛亥革命中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近代宪法。
(4)简要说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材料
时代 | 概况 |
先秦 | 《荀子》:“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礼”赋予“法”的刚性,才能确保“礼”规范社会秩序和人行为的功能充分发挥。 |
汉代 | 春秋决狱,“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
唐朝 | 《唐律疏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
宋朝 | 《宋刑统》将“八十以上及笃疾的死罪”改为“不死”,将其移至僻远小郡,并“给驴发遣”,免其老疾之苦。 |
清朝 | 《大清律例》:“以德教化,以刑弼教”,要求立法用刑宽严适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