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尊重个性自由 | B.注重礼法并用 | C.重视自我娱乐 | D.强调道德教化 |
A.宗法血缘关系淡化 | B.执政理念发生转变 |
C.儒家思想影响深远 | D.神权与王权的分离 |
A.有助于统治者德治观念的加强 | B.有利于对民众实施教化 |
C.是古代政权合法性的仪式见证 | D.是敬天思想的历史传承 |
A.重视维护伦理秩序 | B.主张用法律解决争端 |
C.具有德法并重思想 | D.注重法治体系的完善 |
材料一 先秦诸子异说,辩驳之风盛行,其中儒法之礼与法、德与刑对立。然而,战国末期儒法合流的取向巳初露端倪,这在《管子》和《荀子》那里已有所反映。……但西汉自立国以来,随着儒家地位的不断回升以及儒法双方某些内在因素的相近性,儒法在政治实践的过程中既相互冲突又彼此靠拢,最终演化出了一些新的事物,如儒家化的法律等,对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及其运作有着深远的影响。
——摘编自刘宝村《秦汉间的儒法合流及其影响》
材料二 汉初从秦暴虐酷刑、二世而亡的教训中,得出“刑罚积而民怨背,礼文积而民和亲”的悲剧总结。在沿用秦所建立的法律制度框架基础.上,将儒家的伦理道德引入法律,改变了秦律的残忍冷酷。董仲舒是西汉中期以后礼法融合的重要理论奠基人物,他构建了一套融合礼与法的天人感应宇宙论哲学基础,从理论上解决了礼法融合的障碍。董仲舒的学说为经义决狱开启理论合理性,并为后世统治阶层构建更为完整的德主刑辅法制模式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董仲舒大力倡导的“春秋决狱"有力地促进了法律伦理化的司法审判实践。开始了后世引礼入法、引经决狱的潮流,启动了法律儒家化过程。
——摘编自寇纪元《从儒法论争到儒法融合:我国儒家法传统的形成及现代思考》
(1)根据材料指出秦汉时期儒法关系的演变趋势,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促进这种演变的因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这一趋势加以简要评析。
材料 法治和德治都有各.自的功能优势与局限,且法治的优势即为德治的局限,德治的优势即为法治的局限,因此必须进行法治与德治的最佳配置,使其功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局限得到最大程度的克服。
——摘编自应飞虎《法治与德治一基于伦理学、经济学和法学的比较分析》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中国古代史知识,自行拟定一个具体的论题,并就所拟论题进行简要阐述。(要求:明确写出所拟论题,阐述须有史实依据。)A.推动儒家正统地位确立 | B.导致早期德治与法治之争 |
C.蕴含了民本主义精神 | D.完整解释了周灭商的原因 |
材料一 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均推崇“勇”德,下表是儒法两家关于“勇”德的论述
内容 | 出处 |
“暴虎冯河,死而无悔者,吾不与也。必也临事而惧,好谋而成者也。” (要与面临任务知戒备、善谋划并能实现的人共事) | 《论语·述而》 |
“贱礼义而贵勇力,贫则为盗,富则为贼” | 《荀子集解》 |
“‘困而知’ ‘勉而行者’也,勇之事也。” | 《中庸章句》 |
“死而不义,非勇也。” “违强陵弱,非勇也” | 《春秋》 |
“怯民使之以刑,则勇:勇民使之以赏,则死。怯民勇,勇民死,国无敌者必王”“使民怯于邑斗,而勇于寇战” | 《商君书锥指》 |
“法之所加,勇者弗敢争” | 《韩非子集解》 |
材料二 西方的“勇”德最早表现于《荷马史诗》,它把尚武勇敢看作是最高美德,战场上越勇,获得的战利品越多,荣誉也就越高,越是受人尊敬。后来,思想家们又不断从哲学层面思考“勇敢”。亚里士多德: “一个勇敢的人,怕他所应该怕的,坚持他所应有的目的,以应有的方式,在应该的时间。一个勇敢的人,要把握有利时机,按照理性的指令而感受,而见子行动”。斯宾诺莎: “勇敢是一个人被激动而作同辈的人所不敢作的危险之事的欲望”。康德: “心灵通过思考而镇静地去承担危险就是勇敢”“轻率的人则是莽撞的,他敢于去冒险是因为他不知道危险”。
——摘编自陈娟《论“勇”——基于中西方传统德性教育的比较视角》
(1)根据材料一,分别指出春秋战国时期儒、法两家“勇”德的内涵,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儒、法两家推崇“勇”德的历史背景。(2)根据材料一、二,概括古代中国与西方对“勇”德认识的相同点。
(3)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传统“勇”德思想的当代价值。
材料一 韩非认为给“小过者”施以重刑,就会使人小过不犯,重罪更可以避免,最终达到“无罪而乱不生”的境界。他又说:“然则去微奸之奈何?其务令之相规其情者也。则使相窥奈何?曰:盖里相坐而已。”他坚持“必罚明威”的杀无赦观点,“吾能治矣!使吾法之无赦,犹入涧之必死也,则人莫之敢犯也,何为不治?”
——摘编自谷方《韩非与中国文化》
材料二 《唐律疏议》规定,贵族犯罪,分别得以议、请、减、赎和官当;如犯谋反大逆罪,则因家庭关系,按亲疏分别“缘坐”;如家属或亲属间一般犯罪,可“同居相为隐”;如夫“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而妻殴夫,要徒一年;如“主人殴部曲至死者,徒一年”,而部曲、奴婢过失杀主,处绞刑;等等。
——据冯红《唐代刑法原则考论——以<唐律疏议>为中心》等整理
材料三 民法典是一部非常接地气的法典。从未出生胎儿的权利到不同年龄段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从公民乘车出行到房屋出租买卖,从结婚离婚到家庭关系和遗产继承,它涵盖各个方面。民法典的许多内容体现出对社会发展新需要、人民权利发展新需求的积极回应。它摈弃了历史上资产阶级民法典重物不重人或者见物不见人的缺点,把对公民享有的人格尊严的权利,全面纳入民法典的调整和保护范围。
——据刘丹《民法典:充分彰显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等整理
(1)根据材料一,概述韩非重刑的思想,结合所学分析其提出上述思想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指出《唐律疏议》的立法特色及其历史地位,分析其立法特色形成的原因。
(3)阅读材料三并结合所学,评析“民法典”的特色。
A.顺应了社会结构的变动之势 | B.确立了法家思想的主流地位 |
C.冲击了西周时期的等级观念 | D.源于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