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卢森堡公国民族意识尚未觉醒 | B.法国大革命对卢森堡影响深远 |
C.卢森堡民众认同拿破仑的统治 | D.卢森堡公国民法体系更为完备 |
材料一:《十二铜表法》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
——古罗马 李维
它限制了贵族的司法专横,“有了成文法典他们就可以不再依靠贵族的记忆力”。
——古罗马 西塞罗
罗马法是“简单的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最完善的法”。也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
——恩格斯
材料二:《法兰西民法典》共有2281条,分为3篇、35章。它明确规定了成年法国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体现了在法律上公民平等的原则。法典严格规定了私有财产权的合法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受侵犯。此外,还确定了契约自由和契约的法律效力。这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典,对后来许多国家民法典的制定都产生了影响。法典的资产阶级性质表明,波拿巴政权是大革命的延续。
——刘宗绪主编《世界近代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十二铜表法》的历史意义。(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法兰西民法典》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A.体现转型过程中统治者的应对策略 | B.对欧洲的法学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
C.彰显基督教文化对拜占庭帝国影响 | D.旨在对原有罗马法体系继承与完善 |
A.《十二铜表法》 | B.《查士丁尼法典》 | C.《法国民法典》 | D.《汉谟拉比法典》 |
A.文化传承推动文明进步 | B.哲学思想塑造法治精神 |
C.西方文明具有普世价值 | D.亚历山大东征影响深远 |
材料 《唐律·名例一》规定:“告言诅詈(诅咒)祖父母父母”为“不孝”,列入“十恶”重罪,处绞刑。《唐律·名例六》规定:“诸同居……有罪相为隐……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汉宣帝时亲属相隐的范围为父子、祖孙、夫妻。唐律扩大至兄弟、兄弟妻、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妇。唐至清的刑律均规定:“告越亲近的尊亲属罪越重”。
在古罗马,家长是一家之主,其妻、子、媳、孙子、孙女等家子无独立人格,即使家子贵为元老、将军,也不得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罗马法曾规定对尊亲属和对卑亲属提起刑事诉讼都相互丧失继承权,但又明确规定:叛逆罪和不效忠皇室罪除外。古罗马的容隐亲属范围仅限家长的妻、子、媳、孙子、孙女,未涉及兄弟、伯叔等。在古罗马帝政时期,罗马法还允许子女可以在受家长虐待及侵害其特有财产等情形下,控告家长(父)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摘编自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
(1)根据材料,概括古代中国和古罗马法律传统中“亲亲相隐”的异同。(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古代中国和古罗马法律传统中“亲亲相隐”存在差异的原因。
A.司法实践随意性大 | B.原始野蛮未彰显公平正义 |
C.法治理念值得肯定 | D.单纯维护奴隶主贵族利益 |
A.以维护罗马民主制为前提 | B.要具有折中色彩 |
C.需满足人民的愿望与要求 | D.应实质大于形式 |
材料一 法国大革命以来,虽然颁布了一些民事法律、法令,且1791年宪法也明文规定“应制定一部为全国所共同遵循的民法典”,但由于政局动荡,法典编纂不可能系统地进行,加之有关法典编纂的意见纷纭,难以统一,故由著名法学家康巴塞雷斯领导起草的1793年、1794年和1795年三个民法典草案都未能获得议会通过。直到1799年拿破仑上台建立执政府,有了稳定的政治秩序,制定民法典的时机才最终成熟。1804年3月21日拿破仑签署法令,将若干个单行法合并一起,定名为《法国民法典》公布施行。
——摘编自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律史研究》
材料二 具体就当时国家尚未统一的德意志人而言,拿破仑战争使他们认识到共同地位,激发了他们的民族主义情绪。1814年,法学家蒂堡提出了应仿照《法国民法典》尽快编纂德意志人的统一民法典。他认为:“每一位爱国者便不由自主地发出这样一个愿望,即通过德意志人自己的力量完成一部简单明了的法典,它最终可以根据民众的需要而恰当地建立和巩固我们的民事状况;还有,要有一个由所有德意志政府共同组成的爱国组织,使得整个帝国永恒地得到相同的民法制度所带来的幸福。”他还认为:“这部法典有望在两三年或最多四年之内完成,因为在普鲁士、奥地利和法国的法典中,在萨克森和拜恩不久前制定的法律中,已经有了那么多极为有益的准备工作,以至于现在就可以说很多问题已经被解决了。”然而,该提法的落实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几番论战,伴随着欧洲形势变化、德国统一进程的加速以及几代法律人的不懈努力,1900年《德意志民法典》正式施行。
——摘编自哈斯巴根《中国民法典民族性的型塑》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法德两国民法典出台背景的共同之处。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蒂堡主张的影响。
A.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B.使女性获得人身自由 |
C.反映了农耕经济得到发展 | D.蕴含着自然平等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