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深受当时国际形势的影响 | B.是社会主义宪法的集大成者 |
C.超越了国家与社会意识形态差异 | D.科学融合了国际与历史经验 |
材料一 20世纪20—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所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它是中国近代社会二十余年政治激荡、经济生活的需求以及思想文化的影响在制度领域的回应。
——摘编自:谢冬慧《民国民法典编纂及其当下镜鉴》
材料二 民国时期民法法典化代表了我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最高成就,不仅借鉴了西方民法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也充分考虑到了我国的传统和当时的国情,不仅立法内容趋于完善,立法技术也较前一时期有了很大改进,它揭开了我国民法法典化新的篇章……由于历史因素的限制,最终导致这样一个法典化的进程更多地停留于形式上,而未能很好的与现实相结合、未能真正解决很多现实的问题,从这一点来说,它是失败的。
——摘编自:赵虎《民国时期民法法典化研究》
材料三 新中国成立以来编纂民法典基本历程
20世纪五六十年代 | 1954—1956年,新中国着手起草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此后,由于发生“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被迫中断。1962—1964年,虽完成《民法典草案》,但因“四清运动”而中断。 |
20世纪七八十年代 | 1979年,我国第三次起草民法典,1985年,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入,民事生活越来越活跃,于是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 |
20世纪九十年代 | 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确定了改革开放的方向。随后,与之相适应的担保法、合同法等单行法相继制定。 |
21世纪 | 随着中国经济与国际接轨,民法典的起草加快。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提出争取2020年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民国民法典》制定的背景。
(2)根据材料三,归纳指出新中国成立后编纂民法典基本历程的特点?结合所学知识,谈谈我国推动形成统一民法典的有利因素。
(3)综合上述材料,谈谈民国和新中国民法典编纂给我们当下的启示。
A.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 B.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完善 |
C.公民社会福利水平降低 | D.弱势群体利益得到保障 |
时间段 | 制定或修订的主要法律 |
改革开放初期至20世纪90年初期 | 《1982年宪法》《选举法》《刑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20世纪90年代初期到党的十五大召开前 | 《公司法》《银行法》《劳动法》《合伙企业法》《价格法》…… |
1997年至今 | 《证券法》《反垄断法》《行政复议法》《侵权责任法》《立法法》《反分裂国家法》《物权法》《社会保障法》…… |
A.注重经济立法 | B.突出社会立法 | C.维护国家统一 | D.完善法律程序 |
A.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制建设加速 | B.中国逐步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
C.“依法治国”被确立为基本国策 | D.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不断扩大 |
时间 | 名称 |
改革开放初期至20世纪90年年代初期 | 1982年宪法、选举法、刑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中共十五大召开前 | 公司法、银行法、劳动法…… |
1997年至今 | 证券法、合同法、反垄断法、行政复议法、侵权责任法、立法法、反分裂国家法、物权法…… |
A.依法治国的理念付诸实践 | B.政治体制改革已经全面展开 |
C.民主政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 | D.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增强 |
A.依法治国 | B.宏观调控 | C.依法执政 | D.民主立法 |
A.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 B.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 |
C.依法治国的正式确立 | D.基层民主政治的扩大与发展 |
材料一 在日本前资本主义时代,私人拥有财产被传统观念斥责为“恶”。幕府征税标准是让百姓苟延残喘便可,不允许农民积累私人财产。武士只能从事军事政治活动,不得从事积累私人财产的经营活动。1719年幕府法令宣布,大名向商人借贷的诉讼由双方自行解决。1789年幕府颁布《弃捐令》,规定六年前所有武士向商人借款全部作废。近世后期,被生活所迫,各级武士将经商谋利作为当务之急。著名文学家井原西鹤公开挑战传统观念,鼓吹发财致富是町人应当从事的职业。日本启蒙思想家西周认为,人们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和积累私有财产的行为视为应当完成的义务。维新时期,明治政府提出“殖产兴业”。大久保利通将政府是否鼓励人民从事私人工业以积累财产看作“今日行政上之核心”和政府“执政应该承担之义务”。1898年,明治政府颁布《民法》,专门制定了《物权》一编共十章。其中较为详细地规定了私人财产所有权的界定、分类、表现、转移及其法律保护等专项条款。
——摘编自许晓光《日本明治时期的私有财产权观念》
材料二 1956年,“三大改造 ”把私营经济摆在与公有制完全对立的地位,私有财产消失。1966-1976 年,个体私营经济被视为消灭的对象。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宣布解禁农村工商业,家庭副业和农村集贸市场。1979年,800万知青返城,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报告。1982年,“私有财产”以“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 ”的内涵出现在新宪法中。1987年,中共十三大第一次以党的文献的形式充分肯定了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合法地位及其作用。1989年,全国第一次工商登记,私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一下子达到9.06 万户。2002年,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社会各界对不同所有制的财产实行平等保护已越来越成为共识。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保护私有财产写进宪法。
——摘编自刁世存《邓小平对中国私产保护的历史贡献》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前资本主义时代日本私有财产权状况;简述近世以来日本私有财产权观念强化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新中国私产保护的阶段特征与背景。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国新时期私产保护的历史意义。
A.从强调统治阶级意志本位到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本位 |
B.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定者首先应复兴西方古典法律制度 |
C.权利自主的经济本位应完全服从于国家至上的国家本位 |
D.立法从以罗马法的经验主义为基础到“摸着石头过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