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中共十八大 | B.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
C.中共十九大 | D.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
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
B.祖国的统一大业进程进一步加快 |
C.依法治澳保障了“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
D.“一国两制”是以实现港澳台利益为主 |
时间 | 宪法修改的内容 |
1988年 |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
1993年 | 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取代“国营经济”“国营企业”。 |
1999年 | 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
2004年 |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 |
A.开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建设的历程 |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 |
C.法制建设为进一步改革开放保驾护航 |
D.系统整合建国以来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 |
材料一 南朝刘宋孝武帝时,有个名叫谢士先的人告发申坦是刘义宣(谋反败亡者)的同谋。当时申坦已死,他的儿子申令孙为山阳郡太守,听到这个消息,便到廷尉投案请罪。廷尉卿蔡兴宗议曰:“若坦昔为戎首,身今尚存,累经肆眚(朝廷宽赦),犹应蒙宥(宽恕)。令孙天属(父子天性相连),理相为隐。况人亡事远,追相诬讦,断以礼律,义不合关。”同时指出谢士先“发因私怨,况称风声路传,实无定主,而干黩欺罔,罪合极法。”又有告状的百姓二十二人,案情还未了结,还得参与廷尉审讯,按照当时的法律,这些人应该暂时拘押在尚方(监狱)之中。蔡兴宗“以讼民本在求理,故不加械,即若系尚方,于事为苦”。
——摘编自李延寿《南史·列传·卷二十九》
材料二 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是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1777年,法学家西罗塞尔最早倡议在德国编纂一部统一的民法典,随后德国学界围绕民法典的制定,陆续展开了研究与争鸣。德国民法典借鉴了《民法大全》中关于体系、方法、技巧、术语的智慧。法典第145条规定“向他方要约成立契约者,因要约而受约束”,非经当事人同意,要约不得修改或废除;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对他们负因此所生损害的义务”;第903条规定“物的所有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权利范围内,得自由处分其物”。
——摘编自哈斯巴根《中国民法典民族性的型塑》
材料三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前两次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1979年第三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因而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并于2002年12月进行了一次审议……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又陆续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
——摘编自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
(1)根据材料一、概括蔡兴宗在司法实践中体现的思想观念或精神品质。(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并指出其颁行的历史条件。
(3)根据材料三、概括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典编纂历程的特点,结合所学说明民法典颁布的意义。
A.表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趋于完善 |
B.巩固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地位 |
C.增强了政府对外开放政策的可信度 |
D.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 |
法制化是一个国家实现近现代化的重要构成部分,而法律的制订与完善,既受到时代背景的影响,也有法律本身的发展规律,下面是近现代各阶段制订的一些法律或法律草案。
材料一 建国初期颁行的法律
材料二 20世纪80年代颁行的法律
材料三 新世纪颁行的法律
请选取其中一个或多个阶段,围绕“法律与时代”,自拟论题,并结合所学加以阐述。(要求:立论明确,史论结合,表述清晰)A.调动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情 | B.为土地改革实施奠定群众基础 |
C.彻底肃清封建落后的婚姻思想 | D.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
材料一 在亨利三世时期,律师已开始形成一个强大的团体,他们在普通诉讼法庭中拥有独占的出庭发言权。1310年前后,英国王室开始任命自己的律师。随着普通诉讼法庭固定于威斯敏斯特宫之后,法律执业者开始集聚于伦敦城与威斯敏斯特宫之间。英国历史中最为重要的出庭律师培训组织律师学院开始出现。在爱德华三世统治期间(1327—1377年),四大律师学院基本成型。四大律师学院拥有授予法律文凭和出庭执业资格的垄断权力。至亨利六世时期(1422—1461年),四大律师学院都保持着各家200人左右的学徒规模,对入学者还有着严格的血统要求,非绅士出身者不得入学律师学院,因而入学者非富即贵。
——摘编自王涛《英国律师的早期史——兼论中国律师分类改革的启示》
材料二 1950年,新中国第一任司法部部长史良明确提出“建立与推行新的人民的律师工作与公证工作”,并把它作为“当前的主要工作”中的一项工作。1954年宪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后来,在党的八大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发言指出:“律师制度是审判工作中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应该逐步建立起来。”随后,中国建立起来的律师制度,以当时的苏联为仿效对象,把律师纳入国家公职范围,统一领导,统一工作。除了少数是刚从法律院校毕业出来的担任学习律师外,大多数律师是从公、检、法系统调来的。律师制度建立后,有的当事人为了请到律师,天未亮就到法律顾问处门口排队等候挂号。
——摘编自汪文庆、文世芳《新中国律师制度从建立、中断到恢复》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世纪英国出庭律师制度形成的原因。(2)根据材料一、二,指出中世纪英国出庭律师与新中国成立初期律师的不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新中国成立初期律师制度建立的意义。
材料一 中国法制史里有“存留养亲”制度。《北魏律·名例》规定:“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管,留养其亲。”《唐律疏议·名例》中犯死罪非十恶条称为“权留养亲”,规定犯流罪而祖父母、父母老(年八十),家无期亲成丁者,权留养亲;但如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仍执行流刑。宋、明、清律还定死罪犯亲老疾应侍者须上请,但十恶之罪除外。
——摘编自刘晓丛《中国法律的刑罚对人们心灵的教化作用》等
材料二 1911年,清政府纂成《大清民律草案》,这是“我国民法史上第一部按照资本主义民法原则起草的民法典”。由于清政府的垮台,此草策也就丧失了变成正式民法典的机会。1925-1926年,北洋政府编纂的《民国民律草案》参照传统大陆法系,按照“以物为本”的原则,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共5编。草案完成时,发生北京政变,国会被解散,无法继续审议通过。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立法精神上引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设了人格权和侵权责任两编,在总则编中设专节,专门规定监护制度,内容涉及监护人义务与职责、监护种类等方面内容,同时也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各个领域都作了较为完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民法典自身发展的结果,也是世界民法典编纂的组成部分。
——摘编自王立民《中国百年民法典编纂历程与启示》
(1)根据材料一,概括“存留养亲”制度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原因。(2)根据材料二,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清末民初的民法典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其意义。
(3)综合以上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国法制史演变的启示。
A.突出了人民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 | B.表明中国法治建设进入到新时期 |
C.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 | D.凸显了法律在社会规范中的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