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土地制度的变化 |
B.商品经济的发展 |
C.土地兼并的严重 |
D.赋税制度的改革 |
A.自然经济日益瓦解 |
B.政府调整赋税政策 |
C.经济中心南移完成 |
D.海上丝路逐步兴起 |
A.政府调整了赋税缴纳方式 |
B.环境气候发生剧烈变化 |
C.南方已成为全国经济中心 |
D.海上丝绸之路逐步兴起 |
A.减轻了农民赋税负担 |
B.有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
C.推动了农产品商业化 |
D.利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
材料 秦汉时代的赋役,大致包括田赋、人头税和摇役。唐前期实行“以丁为本”的租庸调制,只以成年男子作为赋役对象,允许以“庸”代役,即缴纳一定的绢布代替服役;后改行两税法,以国家财政支出确定赋税总额,然后将其分解到各地,按田亩征收地税,按人丁、资产征收户税,分夏、秋两次征收。明朝后期,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实行赋役合并、一概折银。清康熙五十一年规定以前一年的丁银作为定额,不再增加,称“盛世滋丁,永不加赋”,雍正帝将这笔丁银分摊到田赋中,称“摊丁入亩”。从此,存在了约2000年的人头税彻底废除,国家对百姓的人身控制进一步减弱。
——摘编自普通高中历史教科书(试教)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赋役制度演变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国古代赋役度变化的影响。
材料一 正是儒家文化注重德治,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主要宣扬和倡导一种绝对无偿的进贡以体现对国家的忠心,使得古代中国的治税思想具有明显非法制的性质,剥削阶级往往以赋税为名进行横征暴敛。我国古代税收立法虽然也规定了课征的比例,但有法不依、法外征收现象非常普遍。通过巧立名目法外征收往往又使税收立法流于形式,征税随意性大,官吏使用权力的机会多,导致聚敛过度,超过人民的承受能力。
——摘编自樊静:《中西方税收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材料二 到民国时期,中国的税收制度逐渐发生了明显的改变。先是对城市工商业课征的间接税(注:指纳税人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收)超过历史上的田赋,逐渐上升为主要的税收。国民党政府的间接税,除了关税、盐税以外,还对卷烟、面粉、棉纱、火柴、水泥等各种商品征收。比较重要的是,20世纪三、四十年代,国民党政府从外国引进了近代直接税制(注:直接税指税负不能转嫁,而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如所得税、房产税等),当时财政部曾经为此专设了直接税署。
——摘编自刘军:《中西方传统税收文化的比较》
材料三 在治税思想上,近代西方国家确立以税收法定主义为普遍原则,即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征税,任何人亦不能被要求纳税。而且,在西方所谓的法律仅限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英国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规定国王不经议会同意而任意征税是非法的,正式确立了近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凡开征新税、废除旧税,或制定、修改税法,都须以不违宪为原则,并经民选的议会审议通过。贵族、僧侣等阶层不再享有豁免税收的特权,纳税普遍原则和征税确定性原则得到广泛承认。
——摘编自樊静:《中西方税收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代中国税收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民国时期中国税收较古代有何新变化;并简析其主要原因。
(3)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比古代中国,说明近代西方国家税收的历史影响。
A.地方管理弱化 |
B.基层自治加强 |
C.赋税制度变革 |
D.经济发展迟缓 |
A.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趋势 |
B.导致了均田制的崩溃 |
C.削弱了国家对农民的控制 |
D.抑制了土地兼并现象 |
A.商品经济的日益繁荣 |
B.均田制实施遭遇困难 |
C.土地政策的改变调整 |
D.积贫积弱局面的发展 |
材料一 户籍制度萌芽于商朝,据殷商墟卜辞中记载商朝已经有了征派民力共耕公田的籍田之制。战国时期,商鞅将户籍制度发展为“什伍连坐”法。两汉时期,口赋和算赋(人头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主要来源,兵役与徭役则是国家要求每个丁男承担的重负,为此,两汉政权一直实行编户齐民制度。编户齐民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使大量的民户时时处在封建国家政权的直接控制之下……唐安史之乱后,土地兼并风行,政府的财政收入与徭役来源日益枯竭,为了解决危机,唐政府改革征税制度,不以户籍及其登记内容而以土地和财产的多寡为征税依据。明洪武年间,政府进行了全国范围的土地清丈和地籍整理运动,编制鱼鳞图册,地籍与户籍彼此独立。万历年间,张居正一条鞭法,使身丁税与户籍相分离。从此,地籍便成为统治者征收赋税的主要依据,而户籍的作用则退居其次了。清政府下令彻底废除人丁编审,传统户籍管理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节选自《中国户籍制度的历史考》
材料二 进入20世纪以来,户籍制度及其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清政府在参考日本和欧美等国的户籍法规的基础上,于1911年初制定了第一部现代法律意义的《户籍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用世界通行的户口登记与管理方式来规范的户籍法律,其将“人籍”(注:人籍记载出生、成婚、死亡等有关人之身份的事项)与“户籍”(注:户籍记载入籍、除籍等户口变动的事项)分立。1912年《临时约法》明确规定“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此条文为民国时期历次宪法所承袭。1915—1927北洋政府相继颁布了《县治户口编查规则》《警察厅户口调查规则》等户籍管理法规。清末民初制定的户籍法律,将表现欧美个人主义的个人身份证书和体现中国家族主义的传统户籍相结合,使户籍有了传递人口信息、个人私权保障功能,不再单纯是国家管制工具;还规定民众对户籍吏处置不当行为有诉讼抗告权利,民众不再只是义务载体。新的户籍法律解脱了过去的人身束缚,促进了社会的流动,大批农民来到城市,成为了第一批城市化的新市民
——摘编自《中国近代户籍制度变革探析》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的主要功能并分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出导致中国近代户籍制度出现新变化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