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通过立法维护小农经济 | B.严格限制土地私有化 |
C.减轻对农民的人身控制 | D.加强户籍的编制管理 |
A.与农业税改革步伐一致 | B.提高征税以增加财政收入 |
C.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 D.简化手续以刺激居民消费 |
A.思想观念变化 | B.赋役制度改革 | C.商品经济发展 | D.外来侵略加剧 |
朝代 | 户主 | 户籍地 | 户籍信息 |
① | 夫 | 里耶(属洞庭郡迁陵县) | 东成户人士五(士五、身份称谓,指无爵或免爵者)夫,妻大女子沙,子小女子泽若,子小女子伤 |
② | 邯寿寿 | 沙州敦煌县效谷乡 | 年伍拾陆岁,白丁,课户见输;计布二丈五尺、计麻三斤、计租二石;廿亩永业,廿三亩口分,合应受田壹顷叁拾壹亩 |
③ | 汪寄佛 | 徽州府祁门县(当时直隶中书省) | 计家伍口:男子叁口,成丁贰口,本身年叁拾陆岁……事产:田地无;房屋瓦屋叁间 |
A.①-秦朝;②-唐朝;③-明朝 | B.①-唐朝;②-元朝;③-明朝 |
C.①-秦朝;②-东晋;③-清朝 | D.①-唐朝;②-宋朝;③-清朝 |
(一)请于若干时间以后,复还中国税则自由权。此项时间之多寡,应行酌定。 (二)请于此项时间以内,准许中国收取至高之价,并有全权区别需要品与奢华品以及其他各品。 (三)请自一千九百二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增收至百分之十二分半。 |
A.积极开展收回关税自主权的斗争 | B.为本国民族工业争取了有利环境 |
C.提升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国际形象 | D.滞缓了欧美国家商品倾销的步伐 |
A.政府实行土断 | B.朝廷停编户籍 | C.两税法的实行 | D.人头税被取消 |
福建建阳县田赋案
案件起因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李六成接任建阳县知县,因见民间钱粮历年拖欠,前官多致挂误,于是遍访舆情,发现阳邑民田皆系下则(不肥沃),明朝初年每亩只征银五分一厘,后加至七分三厘一丝五忽,赋重田硗(薄),民力难完,以至积逋累累。李六成目击其艰,遂私自下调税额,将已开垦的田地归入未垦荒地,用其征赋来弥补降税之田的差额。
——据《闽浙总督郝玉麟奏陈福建建阳田粮始末酌办清厘征粮册籍折》
案件判决乾隆元年(1736年)十月二十八日,户部大学士张廷玉等经密议后提出处理意见:清朝中央政府放弃已垦荒田695顷余的田赋收入,将向中央上报的奏销册改为每亩征银六分一厘四毫,使其与李六成在1686年私自减则以来的该县实征册科则相符。同时删去本不存在的荒田695顷的记载。并且将该县存在的虚粮八百余两中无从征收的631两余予以豁除。同时针对李六成自行减则及其在赋税征收问题上引起的混乱,决定“罚俸一年”。乾隆帝批准执行。
——据《大学士张廷玉等为请照建阳县册载亩数赋额征收并改正部册事奏折》
学者评价这种处理看起来是十分宽松的,并为今天的史家引为清朝政府对垦复或新辟土地升科条例执行时往往采取宽厚措施的例证。
——摘编自何平《从乾隆建阳田赋案论清代的赋税管理》
(1)根据“案件起因”和“案件判决”,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建阳县知县李六成行为引发的后果。(2)综合上述材料信息,简析清廷采取“宽厚”措施处理该案件的缘由。
A.满足了军事和战争的需要 | B.得益于国家的统一与稳定 |
C.表明了农业生产水平低下 | D.兼顾了经济与道德的考量 |
9 . 清朝康熙时期宣布“盛世滋丁,永不加赋”,被传统社会视为一大“仁政”。但有学者认为,这样的财政政策是严重缺乏弹性的,只能配合着日趋保守的国家职能定位。这一观点( )
A.否认了赋税改革的积极作用 | B.全面批判了传统的儒家思想 |
C.有助于理解清朝的统治危机 | D.揭露了轻徭薄赋的虚伪本质 |
时间 | 光绪十一年 | 光绪十二年 | 光绪十三年 | 光绪十四年 | 光绪十五年 |
奏销收入 | 14249947两 | 13693385两 | 16747201两 | 15564778两 | 14930465两 |
实际收入 | 19041831两 | 19291765两 | 25226900两 | 25919175两 | 25136004两 |
奏销收入占实际收入比值 | 74.8% | 71.0% | 66.4% | 60.1% | 59.4% |
A.地方贪腐问题严重 | B.中央控制地方能力减弱 |
C.晚清军费开支膨胀 | D.清廷内忧外患程度加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