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表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一览表(部分)
时期 | 名称 | 主要内容 |
魏晋 | 租调令 | “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帛二斤而已”,地方官不得擅自兴发 |
唐朝 | 租庸调制及两税法 | “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两税法“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即通过评定户等按资征税 |
北宋 | 募役法 | 王安石实行募役法,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意服役的人户收取免役钱,以雇人服役。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免役钱 |
明朝中后期 | “一条鞭法” | 把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合并,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少收税 |
清朝前中期 | “摊丁入亩” | 把丁税平均摊入田亩中,征收统一地丁银 |
材料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
春秋 | 齐国“相地而衰征”,按照土地多少和土质好坏征收赋税;鲁国“初税亩”,规定按土地田亩面积实数征税。 |
西汉 | 汉初,田租为十五税一,统治者多次减免田租,奖励农耕,或减轻自耕农的负担。汉朝是中国完整的封建赋税制度开始形成的时期。 |
初唐 | 在均田制的基础之上,实行租庸调法。规定:受田男子每年向国家缴纳一定量的谷物,叫做“租”;缴纳定量的绢和布,叫做“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替,叫做“庸”。 |
宋朝 | 王安石实行募役法,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意服役的人户,收取免钱役,雇人服役。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钱。 |
明朝 | “一条鞭法”,把田赋与各种杂税合而为一,计亩征银。 |
清朝 | 雍正实行“摊丁入亩”,把替代徭役的丁银摊入田亩,与田赋一体征收,废除实行两千多年的人头税。(丁税) |
材料 唐初赋敛之法曰租庸调……玄宗之末,版籍(指户口册)浸坏……至是(780年),炎建议作两税法……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其租庸杂徭悉省……天下便之,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加敛而增入,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自是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
——《旧唐书·杨炎传》
参考上述材料,模仿下面的示例,用简洁的语言解释两税法。
示例:察举制 西汉开始实行的选官制度。 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中央,经考核再任命官职。 察举制的实行,为有才干的人提供了比较公平的竞争机会,初期为政府招揽了人才,但后期被权门势族把持。 | 两税法: |
例:租庸调制 唐初实行的赋税制度,规定凡是均田人户,均按丁承担定额的租调,并负担一定的徭役。男子不去服徭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称为庸。租庸调制有利于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
材料 中国自古以来就形成了一整套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这套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历经数千年, 各项制度既前后相继、互为关联,又不断发展、持续变革,呈现出由不成熟逐步走向成熟乃至体系化的特点。以 商周的分封制为开端,古代中国先后建立郡县制、刺史制、三省六部制、行省制等一整套政治制度;先后实行井 田制、均田制、一条鞭法等一整套土地制度和经济制度……这些制度因时而异、因地而异,规范了各级管理行为 和稳定了社会秩序,确保了国家权力的运行,为促进社会安定和推进文明教化等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正因如 此,中国的国家制度才一直为周边国家和民族所纷纷学习和模仿。
——摘编自李国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深厚历史底蕴》
根据材料观点,任选一个中国古代国家制度和社会治理的角度拟定一个论题,并结合所学知识予以阐述。(要求:论题明确,持论有据,论证充分,表达清晰)材料一 唐前期均田制之下,有“人”即有“田”,到唐中后期实行两税法后,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宋初,统治者因势利导采取“不抑兼并”“不立田制”的政策,“有钱则买,无钱则卖”,土地的流转空前加快。与此相适应,编户规则也发生了变化,宋政府根据常产的多少和是否直接承担国家赋税将全部居民划分为主户和客户,客户与地主的契约关系,使其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较之前代有所放松……这样,大量的佃农亦可涌入城市。
——摘编自曹端波∶《唐宋户籍制度的变革与社会转型》
材料二 清初沿用明“一条鞭法”,丁银与田赋独立存在。随着清政权的稳固和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土地频繁更换主人,加之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一直非常尖锐,为增加人丁数量、稳定税收收入,康熙规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至雍正年间“摊丁入亩”,彻底将田赋与丁银合二为一,进一步减轻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
——郝英∶《清初摊丁入亩赋税制度改革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唐中后期到两宋时期赋役与户籍制度的变化,并分析这些变化的影响。(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初进行赋税制度改革的背景。
(3)根据上述材料,概括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演变的趋势。
材料 下表为中国古代赋役制度
时间 | 名称 | 主要内容 |
春秋时期 | 初税亩 | 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 |
两汉时期 | 编户制度 | 汉政府把百姓编入政府户籍,实行按编户征收人头税、田租、徭役和兵役。(租以土地计,较轻;人头税以丁计,较重) |
唐朝 | 租庸调制两税法 | 租庸调制:成年男子每年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租(田租,交纳谷物),调(人头税,交纳帛或布),以绢或布代替徭役为“庸”两税法:每户按资产交户税,按土地交地税,取消租庸调和杂税、杂役;分夏秋两季征税。 |
明朝 | 一条鞭法 | 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等“并为一条”,折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多寡来分担。 |
清朝 | 摊丁入亩 | 把丁税平均摊入田亩之中,征收统一的赋税。 |
材料 公元779年,日本遣唐使布势清直被派往中国进行考察。公元781年回国前,他应邀旁听朝会,听到户部尚书向皇帝奏报,今年朝廷的财赋收入增加到一千三百五万六千七十贯(盐利不在此限),比前几年财赋收入增长显著,他感到非常震惊。会后,布势清直对唐朝实行的赋税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准备回国后向日本天皇汇报。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为遣唐使布势清直拟定一篇汇报提纲。(要求:主题明确,史实准确,逻辑清晰,200字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