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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共计 4 道试题
1 . 《旧唐书·杨炎传》中有对两税法的评论:天下便之,人不土断而地著,赋不加敛而增人,版籍不造而得其虚实,贪吏不诫而奸无所取,自是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这反映出两税法的实施(     
A.保证了政府财政收入B.有助于抑制土地兼并
C.增加了农民财政负担D.标志着人丁税的废除
2023-08-16更新 | 90次组卷 | 3卷引用:广西桂林市2022-2023学年高二下学期期末考试历史试题
2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晚清财政体制发生巨大变化,其中同治朝的变动则占据特殊的重要地位。关税作为最具扩张性的税种,按照一定的比例征之于货物或船只,与财政税收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关系密切。同治时期的常关税征收受到太平天国运动和洋关税侵占的深刻影响,但仍有起色;洋关税征收则异军突起,成功扭转了咸丰时期关税征收的被动局面。与此同时,关税和厘金收入均超过田赋,成为这一时期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从根本上改变了清朝旧有的以田赋税收为主体的农业型财政税收结构,开始向以关税和厘金为代表的商业型税收结构转变,这一过程可以称为清代财政的近代化转型。从这种角度来看,“同治中兴”在军事成就之外,也有着强有力的财政数据支撑。

——摘编自倪玉平《晚清财政税收的近代化转型——以同治朝的关税财政为例》

材料二   以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宣告诞生为标志,新中国财政体系随之建立起来。在组建从中央到地方的财政管理机构并建立统一的财政制度之时,面对当时饱经战火摧残,几乎处于崩溃边缘的国民经济,财政主要担负了两个方面的任务:筹集并支付巨额的军政费用,以消灭残余敌对势力、接收旧政权的人员和维持新政权的运转;治理通货膨胀和整顿生产生活秩序,尽快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在短短的3年时间内,政府推出统一财经工作、平衡财政收支、稳定物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这为国民经济的恢复、政权的巩固以及各方面的治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从而实现了国民经济的全面恢复和国家财政状况的根本好转。

——摘编自高培勇《新中国财税体制的演进历程、历史逻辑及时代潮流》


(1)根据材料一、二,分别概括晚清同治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财政状况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晚清同治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财政状况呈现不同特点的背景。
3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黄宗羲定律”是一个具有超越历史学学科范围影响力的理论。这一论断源自于黄宗義的文章《明夷待访录·田制三》。他在文章中列举了从租庸调、两税法到一条鞭法改革的情况。在他看来,中国历史上的历次税赋改革,每改革一次,老百姓的赋税负担就加重一次。

中国历代财政改革的出发点都不是“减税”而是“并税”,也就是说,并不是从百姓的角度谢出发去限制国家增税的权力,而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来确保财政收入。通过将正杂明暗诸头税合并为简单的税种征收,同时下令不得再征他税,虽然可以在短期内取得效果,却无法解决百姓负担过重的根本问题,尤其是从制度上约束政府和官员开征新税的权力从未被提及。

——摘编自倪玉平《中国历史上为何存在“黄宗羲定律”》

材料二   2005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1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农业税后,全国农民每年减负1335亿元,人均减负140元,农民得到了休养生息。农民负担的减轻既可以调动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和投入的积极性,又为农村土地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奠定了基础,必然促使土地的相对集中和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组合,这无疑适应了我国发展现代农业的根本要求。取消农业税后随着农民收入的相对增加必然促使农民增加其他方面的消费如教育,医疗等。同时,取消农业税必然促使农村经济和经营环境的变化,这也利于促进农民思想观念的更新转变。

——摘编自付春香、李秉文《取消农业税的效应分析》


(1)根据材料一,概括“黄宗羲定律”的含义及存在原因。
(2)根据材料二,分析我国取消农业税的意义。
2023-02-17更新 | 79次组卷 | 1卷引用:广西河池市2022-2023学年高二上学期期末考试历史试题
4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明初编制赋役黄册,又测量天下田土,编制成鱼鳞图册,写明田主姓名、田土面积、品质等,用来核实土地产权及税粮责任……正统元年(1436年),朝廷开征“金花银”,将江南地区应纳的田赋米麦400余万石,折算为白银100余万两,运入宫中的内承运库。东南地方的赋税大幅度地由实物转变为货币。其后,赋税折银从江南铺展到其他地区。到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的时候,各地以州县为单位,依据新近清查的土地数额,将原来额定田赋、力役、贡办等应承担的赋役,除了苏、松、常、嘉、湖地区供应京师食用的潜粮以外,一概折合为白银,官收官解……明中叶以后的赋役体制变动趋势在清代继续发展。经过康熙朝60余年的恢复与发展,清朝自1712年起,实行滋生人丁“免其加增钱粮”的政策,以全国丁银额数字最高的1711年为准征收丁役(折银征收,即“丁银”),以后增加的人口不再计算丁役。雍正元年(1723年)开始,又在全国推行“摊丁入亩”,将丁银全部摊入地亩,与田赋一体征收。

——摘编自赵轶峰《明代经济的结构性变化》

材料二黄仁宇根据《大明会典》及各地方志的记载,对晚明全国的农业税率进行了估计,如杭州府的税率为6.7%到10.05%(主要受粮食价格影响);山西汾州府的平均税率为8.3%(粮食均价为每石0.6两白银);湖广安化县在16世纪中期税率为3.9%(粮食均价为每石0.3两白银),17世纪初税率为5.9%(粮食均价为每石0.2两白银);南直隶溧阳县最低税率为1%,最高税率是5.4%。

——摘编自万明《晚明社会变迁问题与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明朝至清中期农业赋税制度变化的主要趋势。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明后期至清中叶农业税制改革的影响。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