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首领 | 记述内容 |
大夏建立者匈奴贵族赫连勃勃 | “朕大离之后,世居幽朔。……今将应运而兴,复大禹之业” |
前秦皇帝氐人苻坚 | “其先盖有扈(远古中原地区的一个部落)之苗裔”,其梦想是“混一六合” |
前燕建立者鲜卑贵族慕容廆 | “其先有熊氏(黄帝部落)之苗裔,世居北夷” |
后秦建立者羌族贵族姚弋仲 | “其先有虞氏(舜所在部落)之苗高。禹封舜少子于西戎,世为羌酋” |
A.华夏认同观念进一步增强 | B.北方各少数民族同宗同源 |
C.统一多民族国家加快形成 | D.古代史籍编修追求客观性 |
A.实现了政权的封建化 | B.结束了北方的分裂 |
C.壮大了鲜卑族的实力 | D.意在推动民族交融 |
A.助推华夏认同观念的产生 | B.加快了北方民族交融的步伐 |
C.奠定了其统一北方的基础 | D.发展并创新了中原典章制度 |
A.推动了鲜卑族封建化的进程 | B.弘扬了华夏传统礼仪文化 |
C.是维系政治统治的血缘纽带 | D.传承了游牧民族的优秀传统 |
A.增加北魏政府收入 | B.巩固统治 |
C.丰富鲜卑族的文化 | D.学习汉族先进的典章制度 |
材料一 十六国后期,长期生活在中原地区的匈奴、鲜卑、羯、氐、羌等族的人民大多已经学会说汉语,汉语成为了北方诸族的通用语言。……起初,在汉人群体中,“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戎狄志态,不与华同”观念甚嚣尘上。与之相对的是,不少少数民族的人也对汉人持有偏见。但是随着移民群体的增多,各族人民杂居更加广泛、交错,各民族之间的了解也日益增多,相互之间的看法也开始改变,“夷夏之别”变得越来越不明显了。
材料二 改汉姓的现象最早可追溯到秦汉时期。秦汉时各族改汉姓不普遍,多是在民族文化交流中自然发生的。……(孝文帝)首先自己带头改皇族拓跋氏为元氏,“诸功臣旧族自代(郡名)来者,姓或重复,皆改之。”这些少数民族姓氏基本上都改成了单音节汉姓。孝文帝还参照汉族门阀制度的做法定姓族,以八姓与汉人高门并论。
(1)依据材料一,概括十六国后期民族关系的新变化,并分析其影响。
(2)依据材料二,概括孝文帝改汉姓的特点,并分析由此带来的影响。
A.促进了北方的民族交融 | B.实现了国家大一统 |
C.推动了北方民族的内迁 | D.加强了君主的权力 |
国别 | 兴亡年代 | 都城 | 民族 | 统治区域 | 生产方式 |
前赵 | 304—329 | 平阳、长安 | 匈奴 | 今山西、陕西、河南、河北部分地区 | 半农半牧 |
前燕 | 337—370 | 蓟、邺 | 鲜卑 | 今河北、山东、山西、河南、安徽、江苏、辽宁各地一部分 | 半农半牧 |
后燕 | 384—409 | 中山、龙城 | 鲜卑 | 今河北、山东及辽宁、山西、河南大部分 | 半农半牧 |
北燕 | 407—436 | 龙城 | 鲜卑 | 今辽宁、河北北部 | 游牧为主 |
南燕 | 398—410 | 广固 | 鲜卑 | 今山东、河南的一部分 | 半农半牧 |
西燕 | 384—394 | 长子 | 鲜卑 | 今山西、河南北部 | 半农半牧 |
后秦 | 384—417 | 长安 | 羌 | 今陕西、甘肃、宁夏及山西、河南的一部分 | 半农半牧 |
A.政治重心南移趋势明显 | B.北方经济格局受到冲击 |
C.民族交融促进经济发展 | D.政权并立孕育统一因素 |
A.社会高度繁荣 | B.民族交融加深 | C.江南经济开发 | D.政权更迭频繁 |
材料一 汉代的法律形式是律、令、科、比。与后代相比,汉律还存在着律令不分、礼律杂糅的问题,这说明汉律是原始粗糙的。而魏晋法制实现了一个重大进步,魏明帝制成魏律18篇,尽量把刑法的条文纳入其中;晋武帝时又制订了《泰始律》20篇,由此使“律”的内容集中于刑律,行政制度的内容另行置于“令”中,即置于《晋令》40卷中。汉代律、令不分的问题,至此大为改观。晋朝还制定了《晋故事》三十卷,是各个官署的日常行政规程;还制定了“晋礼”,是王朝各种礼制的汇编、帝国所依赖的各种典章,其部类划分大为合理化。唐朝的法律分律、令、格、式四类,“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从汉代“律、令、科、比体制”到隋唐律令格式体制,魏晋、南朝的进步构成了中间环节之一。此外,晋代法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使法律概念大为规范化。
——摘编自阁步克《波峰与波谷;秦汉魏晋南北朝的政治文明》
材料二 明太祖以“驱逐胡虏,恢复中华,立纲陈纪,救济斯民”为口号,推翻了元代的统治,建立了明朝。明代建立政权合法性的基础即在于宣称要恢复以唐宋为代表的正统文明,除了在正统王朝谱系的建构、传统礼制的重塑等方面加以着力之外,在法律制度上,明代也强调以唐宋为榜样,力图重建唐宋时期的律令体系。应该说不仅明代的《大明律》是“准唐之旧而增损之”,其令也是沿袭了唐宋一脉的令典和单行令的。《大明令》为令典,在篇目上采取六部分类,在内容上不仅有唐宋令中已有的吏治、礼仪等规定,在刑令部分则规定了诸多刑事处罚的原则,如“十恶”“八议”“刑具”“留存养亲”等。除此之外,明太祖还颁行了不少单行令,用于补充律典和令典规定制度的细节。
——摘编自李贵连《从令到例:论明代律例法律体系的生成》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魏晋时期法律同明代法律的相同之处,并分析魏晋时期法律体系的影响。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影响明太祖法律体系改革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