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有论者指出:“宋代商税和田税截然分离,出现了完整意义上的商税制度。地方政府定期公布商税则例及其变动情况,各地州、县、墟镇广置税务机构,这些情况表明商税征收到宋代首次进入了自身的制度化时期,”这标志着“原来超经济强制性质的抑商政策开始向经济性强制的征商政策转化”。同时,商税征收制度化,也是对商品生产者私有产权保护的制度化。因为比起唐末五代对商税的横征暴敛,商品生产者缴纳一定的商税,以换取政府承担对商品产权的保护,从成本上来讲是合算的。北宋初年,全国各地曾努力革除五代十国时期苛刻的征商制度,并严格约束各级理财机构和征商机构,防止其过度苛征暴敛,使商品生产者的交易费用降低,商税征收制度化,说明“当私人收益的潜在增长超过交易费用时,便会为建立这种所有权进行种种尝试,政府承担对所有权的保护,因为政府为此付出的成本低于私人自愿团体所付的成本。“宋代允许工商业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度,促进了商业的发展,也达到了政府“商旅晚安,课利自厚”的目的。
——摘编自王棣《宋代赋税的制度变迁》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宋代赋税制度变迁的特点及表现。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宋代赋税制度变迁的原因及作用。
2 . 材料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准落常住户口,口粮自理。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根据此方案,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1998年8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当前户籍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主要规定: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志愿的政策;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投靠子女的老人可以在城市落户;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落户。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
——据黄匡时、王书慧《从社会排斥到社会融合:北京市流动人口政策演变》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户籍制度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