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中枢决策过程发生异变 | B.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 |
C.君主专制统治渐趋衰弱 | D.君臣猜忌彼此相互倾轧 |
材料一 我国古代自秦以来,多数朝代的监察机关职责就是监察百官。自中央至地方垂直领导, 具有相对独立性,监察官员摆脱了行政、司法桎梏,被誉为“天子的耳目”。历代对监察官员的选拔均十分严格,而对监察官员的考核,比一般官员更加严苛,奖优罚劣力度极大。 汉武帝时期的《刺史六条》、唐代的《监察六法》、明代的《宪纲条例》等都是以法律的形式严格规制监察权行使。为使监察机构既发挥应有效能,又要防止监察机构形成社会和地方独立政治势力,皇帝一方面赋予监察官至高无上的权力,但同时又不得不压低他们的官职品级。
——摘编自巩建萍《我国古代监察制度评析及其现代镜鉴》
材料二 孙中山、章太炎等人主张建立民主立宪政体,坚决反对沿用封建监察模式,认为监察官员是对民选的国民大会负责,而不是对君主负责,并主张监察官员应从考试、选举、任 命等较为民主的方式中产生。要求监察机构作为政体的一个独立部分,加强对所有政府官员的监察,充分保证监察机制能够持续有效地发挥它的效能。同时,他们吸取了中国古代监察思想的合理成分,反对只依赖议会对政府进行监察,认定建立独立的,有较大权力的监察机制是必要的。
——摘编自马克敏《略论民国时期的监察思想》
(1)据材料一说明统治者为实现监察效能最大化所做的制度设计,结合所学知识指出监察制在汉、唐、明三代发挥“天子耳目”作用的具体史实。
(2)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民国时期监察思想的特点并分析其成因。
A.监察官员具有较大独立性 | B.中央权力分割相互制约 |
C.御史的监察范围不断拓宽 | D.政治制度趋于成熟完善 |
材料一 明初洪武年间,御史台改为都察院,负责对全国的监察工作;同时创设六科给事中制度,六科给事中分工监督六部,除了直言规劝、封还皇帝失宜诏令、驳正臣下奏章违误之外,亦负责举发督察、检举罪状等事务。同监察御史相比,两者职务基本相似,御史被称为道官、察官,给事中则被称为科官、言官。在地方层面,采取分道巡按的办法,将全国以“道”为单位,划分为多个监察区,各道由隶属于都察院的监察御史分别掌管各道监察工作。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形成了单线垂直的相对独立体系,确定了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监察官员与政府官员之间的关系,确保监察机构独立运作,监察系统上下一体,监察权力的高效行使。
——摘编自饶文波《廉洁文化之旅之中国古代的廉政制度》
材料二 北洋军阀统治期间,建立起了相应的监察系统。1914年3月,袁世凯颁布了《平政院编制令》,成立平政院。同年4月,又公布《纠弹例》,5月又颁布《行政诉讼条例》和《诉愿条例》。而后又将上述法规条例分别改为《纠弹法》《行政诉讼法》和《诉愿法》,并根据《平政院编制令》在平政院下设肃政厅,与惩戒委员会专司行政监察权。同年6月16日,颁布《审计院编制法》,专司原为参议院职权的国家财政监督。自此,北洋政府也建立了一套以平政院为核心的监察系统。北洋政府的监察制度,在形式上只是部分保留了南京临时政府的一些制度,但实质上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监察制度为封建专制体制服务的精神并没有太大的区别。这种行使监察权的专门机构,恰恰是欧美国家议会监察制度所没有的,它是由中国古代御史制度的固有传统发展而来的。北洋政府的这一套中外政治制度文化合璧的监察体制,为南京国民政府建立独立的监察院提供了“模板”。
——摘编自姚秀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探析》
(1)根据上述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比较北洋政府监察制度与明代监察制度的不同。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影响监察制度变化的因素。
A.强化了专制皇权下的教化 | B.提升了官员的从政积极性 |
C.弱化了对官员的道德制约 | D.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
A.社会秩序较为稳定 | B.监察体系相对独立 |
C.中央集权得到加强 | D.官僚政治开始形成 |
材料一 汉代是我国巡视监察制度形成的重要时期。汉代统治者十分重视保持官僚队伍的廉洁性和高效性,通过制定《九章律》《巡察六条》《监御史九条》《惩举荐非其人令》等法律明确监察人员的职责。汉代设立御史台负责监督地方,设置刺史负责巡视郡级工作,“小事立断,大事奏裁”,举劾贪赃枉法的官吏,不受地方制约。在京畿设置司隶校尉,“监察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作为“治官之官”的监察人员,其人选最终决定权则在皇帝手中。武帝时期,改刺史作为中央派出之监察官,规定刺史每年八月开始巡视,到年末结束,每年至少保证四个月时间对郡县吏治、治安、刑狱等进行巡视,在保障官僚体系有效运转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摘编自陈兵《论汉代巡视监察制度及当代价值》
材料二 宋代监司出巡制度是强化中央对地方有效管理的重要一环,宋太宗时期,监司出巡从特殊时期出巡和不定期出巡逐渐走向每年定期出巡按察州县,规定“监司官要在一年(或二年)内,巡察所辖地区一遍”“诸监司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若“不遍者,杖一百,遍而不申,减二等”。庆历八年(1048年),朝廷规定京朝官必须有直接管理过州县的经历或者有其他亲民的经历才能担任监司之职,绍兴元年(1131年)直接规定没有此类经历的官员不能承担监司出巡任务。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作为监司机关,其监司官员品级仅为五品或六品,在对监司权力做出种种限制的同时,中央还有专门机构如尚书省对监司官员进行监察、考核和记档。
——摘编自薛存心《宋代监司出巡制度内涵解析》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汉代巡视监察制度能“保障官僚体系有效运转”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宋代监司出巡制度的认识。
A.推动了权力中枢的异化 | B.保证了中央决策的正确 |
C.促进了监察程序的规范 | D.抑制了宰相权力的膨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