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 | 监察官 | 事迹 |
唐高祖 | 万年县法曹孙伏伽 | 诚直,指陈得失,无所回避,被提拔为侍御史 |
唐太宗 | 侍御史张行成 | “纠劾不避权威”为官员所忌惮 |
唐代宗 | 苏州刺史李栖筠 | 觐见代宗“敷奏祥明,不事权贵”,留任御史大夫 |
A.监察制度已逐渐完善 | B.监察官最受皇帝重视 |
C.监察职能产生了变化 | D.监察有助于社会治理 |
A.推动了权力中枢的异化 | B.保证了中央决策的正确 |
C.促进了监察程序的规范 | D.抑制了宰相权力的膨胀 |
A.扩大了刺史监察职权 | B.有利于提高监察效率 |
C.废止了郡国并存制度 | D.便于了刺史惩处贪官 |
A.监察机构内部出现对立 | B.通过台谏合一强化了皇权 |
C.监察机构职责分工明确 | D.台官与谏官丧失监察职能 |
材料一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就是君主专制和官僚政治。在这种制度下,君主统治一切,但必须依靠庞大的官僚集团来实现。君主需要对内外官僚进行严密控制,需要一种督察百官、纠举失职、弹劾非法、维系纲纪的力量,同时,为避免君主在用人行政方面出现重大失误,需要设立一个机构来进行协调和制衡。
——摘编自蒋云贵、戴正良《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借鉴意义》
材料二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演变,历朝各代的监察体制虽有变化,但基本上都实行了独立、垂直的管理体制,保证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实现对各级官员的有效监督。历代王朝都把监察官员视为防止官吏腐败的最后一道防洪堤,故而对他们委以重任,正如清代学者顾炎武所云:“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
——摘编自次城《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意义》
(1)根据材料一、二,分析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建立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A.促使监察官开始向行政官员转化 | B.旨在精简机构提高行政效率 |
C.有助于形成利益相异的钳制关系 | D.整体改变了监察不力的局面 |
材料一 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阶段。这一时期,整个社会经历着巨大的变革。政治方面,各国普遍推行郡县制,郡县长官由国君任免,各国实行“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一方面为监察制度的萌芽创造了条件,但另一方面变革也在政治上滋长了严重的不法行为和腐败现象,检举和纠察官僚已十分迫切和必要。自春秋以来,人们已开始认识到“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彰)也。”墨子认为“上之为政,得下之情则治,不得下之情则乱。”法家则明确提出“以法治吏”,主张打破“刑不上大夫”的旧观念,实行不别亲疏、不殊贵贱的“事断于法”原则。诸子百家的治国治官理论,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地阐明了惩官治吏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摘编自曹春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述论》
材料二 清政府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虽然它仍然规定“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但它首先要求“上自朝廷,下至臣庶,均守钦宪法,以期永远率循,罔有逾越”;其次规定不经议院议决,君主就不能颁布法律,“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君主也无权“以命令更改废止”。这种一切权力都是法律监督对象的宪政观念的诞生、传播和逐步被接受是法律监督近代化的最大成就。在传统的监督体制中,监察机构独立承担着整饬吏治的职责。近代逐步确立了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审计监督等各种法律监督于一体的综合监督体制和分权制衡的法律监督原则。随着报纸、电台等新式传媒工具的出现和“庶政公诸舆论”等立宪指导思想的公布,“庶人不议”的禁令解除了。几千年的封建文化专制出现了松动,人们第一次可以合法地指陈时政,议论国事。同时“党禁”的解除使得政党政治第一次登上了中国的历史舞台。这些新生事物为中国法律监督体制注入了新的活力。
——摘编自刘双舟《简析我国法律监督体制的近代化》
(1)根据材料一,概括战国时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萌芽的背景。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晚清中国监察制度的主要变化并分析原因。
(3)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监察制度建立和发展的积极作用。
A.刺史监察功能的加强 | B.皇权专制统治的加强 |
C.地方行政机构的变化 | D.军阀割据局面的形成 |
A.加强了谏官的权力 | B.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 |
C.转移了权力的中心 | D.造成了对政府的制约 |
10 . 材料一 中国古代监察官的设置源于先秦时期。秦朝,在中央设置御史大夫作为丞相副贰,辅佐丞相治理天下,同时监督各级官吏,标志着监察制度的建立。汉代以秩六百石刺史监察二千石郡守,还制定了我国最早的地方监察法规《监御史九条》和《六条察郡之法》,使监察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入唐形成一台三院体制。三院各有分工,互相文叉,互相配合,组成了一个严密的脱离了国家行政机构的独立的监察系统.唐代以八品监察御史巡按郡县,察六部。明朝地方下设13道监察御史,他们直接受命于皇帝,代表皇帝巡按州县,考察吏治。明太祖要求“(御史)当用清谨介直之士。清则无私,谨则无忽,介直则敢言”,且“新进初仕,不许除授御史”.清政府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台规》。
——摘偏自张国安《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
材料二 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和宪法权威高于任何权力的监督原则。1925年,广州国民政府的《国民政府组织大纲》第三项规定“设置监察院,以委员若干人组织之,监察政府各机关之行动”。近代进步确立了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审计监督等各种法律监督于一体的综合监督体制和分权制衡的法律监督原则。随着报纸、电台等新式传媒工具的出现和“庶政公诸舆论”等立宪指导思想的公布,“庶人不议”的禁令解除了。同时.“党禁”的解除使得政党政治第一次登上了中国的历史舞台。这些新生事物为中国监督体制注入了新的活力。
——摘编自刘双舟《简析我国法律监督体制的近代化》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近代中国监察制度的主要变化并分析原因。